談生態文明建設制度的毛概論文

  生態文明建設成為“五位一體”總體佈局的重要內容,而把握生態文明制度建設這個關鍵點,則是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當務之急。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生態文明建設的產權制度創新》

  作者簡介:樑愛文***1974-***,男,湖南婁底人,德巨集師範高等專科學校講師,在讀經濟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新制度經濟學和巨集觀經濟學。

  摘要:由於缺乏合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產權制度,雲南的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研究雲南生態文明建設產權制度創新的需求誘致以及產權制度缺失對雲南生態文明建設主體行為的影響,應當認為,創新產權制度是推進雲南生態文明建設的路徑選擇。

  關鍵詞:生態文明建設;產權制度;創新;路徑選擇

  中圖分類號:F2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1605***2010***04-0056-04

  雲南地處中國西南邊陲,生態環境多樣性、生物多樣性和民族文化多樣性並存,是其的突出特徵和優勢。這樣的省情特點,決定了雲南的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從省情出發,牢固樹立生態立省的意識,堅持“在發展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在生態環境保護中促進發展”的可持續發展模式,努力探索一條能體現生態環境多樣性、生物多樣性和民族文化多樣性“三多一體”特點的良性互動、高度融合的跨越式、可持續的文明發展道路。[1]但民族種類繁多,人口壓力、貧困和經濟發展不平衡等因素,使得雲南的生態文明建設更加艱鉅和複雜,從而成為了制約雲南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從雲南的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來看,缺乏合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產權制度,導致了雲南由於透支資源而產生的“生態赤字”現象,造成了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2]所以亟須在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上進行創新,而這個制度創新的核心是產權制度的設計及其改革。

  一、雲南生態文明建設中產權制度創新的需求誘致

  1.產權制度供給不足

  長期以來,雲南一直存在生態資源的產權不明晰或多重產權問題。例如,土地資源、森林資源、草地資源名義上屬於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但在生態產權沒有明晰的情況下,所有的企業和個人都有使用生態資源的自由。這造成的結果是能夠產生正外部性的生態資源***如樹木、草坪、環境基礎設施等***會出現供給不足,而接納負外部性的生態資源***如大氣、水體、土壤等***則會被過度汙染。一方面,投資者沒有為其付出的成本得到全部收益,另一方面,汙染者沒有為其產生的負外部性行為付費,也沒有對生態資源進行補償性的投入,結果可能是生態資源由於投入不足和過度使用而產生破壞、退化甚至衰竭現象。[3]雲南目前生態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對環境保護不力,而環境保護不力的重要根源在於缺乏有效的產權制度供給,從而難以調動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來保護環境,由於經濟主體具有追求儘可能大利益的內在特性,在外力干預下,它總是會不顧社會利益而追求單個利益最大化,從而犧牲生態環境而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

  2.環境產權界定困難

  當前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關於環境產權的概念還未明確界定。為了使外部環境自然資源的成本與利益內部化,十分有必要明確地界定環境產權。但是,由於環境資源具有彌散性與流動性的特點,沒有明確的排他性和可轉讓性,環境產權的界定非常困難,如大氣、江河等自然資源就十分難以界定產權。另外環境屬於公共物品,環境產權的主體是國家,但環境公有產權的實際運作中卻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如同國有企業產權失效一樣,強制性的公共產權導致人人皆有變成人人皆無,從而引起委託失靈和代理失靈,同時控制權“創租”、“賣租”等機會主義和敗德行為盛行,經濟效率因此嚴重受損。[4]

  3.土地所有權的多級代理和所有權虛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規定,國有土地、森林、草地由省、市、自治區及縣以上各級政府代理,形成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多級代理制。土地所有權的多級代理必然造成所有權虛置,國家所有權是虛體,各級政府管理權是實體,各級政府的土地管理權決定土地的供給,完全取代了國家和集體的所有權及各種利益。這種土地產權制度導致非農使用土地沒有租金和級差地租,沒有外部性成本。土地所有權虛置表面上看沒什麼問題,但由於所有權不明晰引起的對土地的侵蝕行為、對經營權的種種限定和不穩定的預期等問題,卻不容忽視。雲南地處長江、珠江、瀾滄江等大江大河的上游或源頭,山地面積佔總面積的94%,良好的生態環境和自然稟賦就是資源,就是資本,就是參與激烈市場競爭的後發優勢,但土地的多級代理和所有權的虛置問題,制約了雲南生態文明建設的進一步推進。

  4.生態資源權屬混亂,土地流轉屬性不明顯

  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基礎性經濟制度,影響著經濟執行效率。只有市場交易主體對其所交易物品擁有明確的排他性私人產權,才能保證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否則就會導致外部性的產生。由於所有權的虛化,一些公有生態資源,如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草地的權屬混亂,甚至無人負責,使公有生態資源的使用出現“免費搭車”現象,從而產生外部不經濟、資源的過度使用和環境的嚴重破壞。

  另外,目前土地的最終處分權既不屬於集體,也不屬於農戶,土地承包權利的約定仍然是以集體與農戶的單邊行政契約為主,缺乏市場機制的作用,雙方談判地位不對等,缺乏市場機制下財產關係運作的自我穩定性。因此,承包土地跨區域、所有制調整的可能性很小,限制了土地流轉的可能性。儘管十七屆三中全會以來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但由於雲南土地經營流轉市場的發育滯後,現實中土地流轉依然困難。然而,土地流轉對於促進規模化經營,激發企業、個人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產權制度缺失對雲南生態文明建設主體行為的影響

  1.對企業、個人行為的不利影響

  首先,不利於形成穩定的預期。產權缺失使承包權的長度和強度難以到位,各級政府往往會利用管理權優勢來干預承包者的生產經營權,擾亂了承包主體的預期,使承包者對土地承包期限延長的預期並不太高,也不願在耕地、山地或草地上進行大規模長期投入,導致對資源的掠奪性開發,惡化了生態環境。

  其次,不利於生態文明建設資金的籌集。雲南生態環境惡劣地區的居民收入水平低、資金少,而生態環境治理投資大、週期長、見效慢的特點往往使他們不得不維持原有的生存生產方式。如果他們擁有的土地承包權利是一個完整的物權,可以自由抵押獲得貸款的話,生態環境治理資金的籌集就會容易許多,從而刺激當地居民大力發展生態產業和迴圈經濟,正確處理開發與保護的關係,實現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但是“國家所有”導致的產權缺失使金融資本難以進入農村,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設定出現了操作困難。

  再次,不利於實現規模收益和外部效應“內在化”。生態產業一般具有生長時間長,勞動投入少的特點,需要進行規模經營。[5]而土地“集體所有”隱含著平均分配和村組分割佔有。雲南目前土地流轉市場發育不足,通過交易實現規模經營的可能性還難,面積太小使生態產業經營者難以高效利用生態產品,管護成本高,一些外部效應無法“內在化”。

  2.對地方政府行為的負面影響

  首先,容易產生依賴心理。由於生態文明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短期內很難出績效,另外,雲南位於我國長江、珠江等流域的上游,也處於東南亞幾條大河的上游,是我國乃至東南亞地區的一條重要生態屏障。這使得雲南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嚴重的“依賴心理”,認為雲南的生態文明建設應是國家行為,應由國家負起全部責任。而退耕還林、禁牧還草等佔用的大量土地減少了各級政府當前的土地收益,使雲南各級地方政府將目光轉向國家生態環境治理款項,以求通過獲取國家大量轉移支付撥款彌補其收益損失,刺激了地方政府依賴國家生態建設款項的慾望,甚至與民爭利。其次,容易形成新的生態破壞,使治理進度趕不上破壞速度。由於雲南各級政府財力有限,生態文明建設不可能全方位展開,只能先治理生態環境惡化比較嚴重的地區。但是各級地方政府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加大了對未保護和治理土地的剩餘索取,加劇了耕地、山地、草地的退化速度。如一些地區為了不影響本地的財政收入和經濟發展,盲目開發建設水電站,隨意濫伐森林的事例屢見不鮮。

  再次,不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可持續發展。生態產品是公共產品,產權界定不清,缺乏明確的產權主體,導致公有財產淪為無主財產,消費者無需付費即可消費,缺乏對使用者的有效約束與監督。[6]而生態產品的養護方則是雲南各級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廣大當地居民,養護成本高而回報低,使林草水養護方的積極性受到影響,影響生態文明建設的進一步發展。

  三、創新產權制度,推進雲南生態文明建設

  1.完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

  產權學派認為,治理生態環境的關鍵是明確自然資源產權,讓市場來決定自然資源的配置,以實現最優資源配置,從而達到建設生態文明的目的。我國實行自然資源國家所有制,在資源開發利用以及資源轉化為資產的過程中,資源的佔有、使用、處置、經營均由國家來決定。雲南資源耗竭和環境惡化的根源在於產權不明晰和產權配置不當,只有明晰的產權才能對濫用資源和汙染環境構成阻隔屏障。我國法律規定的資源絕大部分屬國家所有,因此,雲南必須完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明確各級政府、各類企業和個人對自然資源的產權關係,對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強調國家的資源收益權,使國有資源的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充分體現,以提高資源使用成本,遏制對資源的過度開發浪費行為。

  2.明確環境產權

  若能明確界定環境產權,形成相應的制度安排,使環境資源的外部成本內部化,那麼就會改變成本與收益不相稱的局面,就會促使產權擁有人***指主權國家***和產權使用人***指購買環境產權的企業***願意為生態文明建設投入改革成本。環境產權界定的範圍既包括現有的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又包括破壞生態環境與資源所造成的侵權和經濟損失。對產權難以界定的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如空氣、河流,雲南可以通過劃分各地區一定的責任範圍,如合理分攤環境治理費用和嚴格法制約束,制定出明確的獎懲規則。對無法避免的資源消耗和環境汙染,可以通過政府作為維護生態環境的代表與汙染者之間進行環境產權與排汙權的付費許可汙染的交易以及排汙權的產權交易,儘可能減少環境汙染和無節制使用自然資源及由內部經濟性行為導致的外部非經濟性行為。這就要求雲南要建設一個完善的排汙權市場,使排汙權成為企業的一種生產要素,使企業能優化配置和節約使用排汙權。

  3.引入激勵競爭機制,建立市場化的生態公共產權模式

  這是雲南生態產權市場優化的第一步,也是目前條件下的最重要一步。在這個過程中,首先要將生態產權所有權代理市場化,然後將生態資源的使用權獲得市場化。作為資源的公共產權主體,國家是個抽象的、不清晰的集合,權利無法被具體界定到某個人,因而,要切實行使資源的所有權,國家必須把這一所有權委託給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又必須委託給中央政府各部門和地方政府去管理;各部門和地方政府又不可能全面控制和管理這些資源,它們必須尋找代理人直接管理。這樣,生態資源的產權必然被層層委託給眾多具體代理人去行使,其間必然經過很多環節,每個環節的代理人與它的委託人的利益目標都會存在差異。由於國家代理人的政府和它的各級代理人利益目標差異,以及各級代理者的機會主義行為,生態資源所有權代理主體在沒有約束和競爭的情況下將產生嚴重的“政府代理失效”即“政府失靈”。[7]當前,解決雲南生態代理“政府失靈”的有效途徑是引入自然資源產權代理者競爭機制,即引入政府間競爭。引入自然資源產權代理者競爭機制的基本做法是把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各級政府“政績”考核的指標體系,並把傳統的GDP核算轉化成綠色GDP核算,以量化評估各個代理人的生態環境保護績效。

  所有者缺位,企業經營者的權利與責任不對稱,使國有企業經營管理階層疏於對資源的節約,造成了資源浪費和非效率配置。所以,雲南必須打破“公有”―“公用”―“公營”中的“公用”、“公營”執行正規化,把所用權和經營權按生態資源公共性、外部性,做技術性分離,明確所用權和經營權各自的權能,引入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非國有企業參與生態產權的經營和競爭,使國有企業從部分生態資源的經營領域退出,形成多元化、市場化的生態資源經營制度。另外,對生態正外部性的產品,政府可選擇激勵性補貼、政策性金融支援、稅收減免、技術支援、優先採購支援等手段激勵擴大生態正外部性生產;而對生態負外部性的產品,可通過法律禁止、政府規制和道德約束三種手段抑制和消除生態的負外部性,從而達到生態外部性求解的產權制度優化。[8]

  4.建立生態產權混合市場模式及其執行機制

  生態產權交易多種多樣,既有使用權與使用權的交易,也有使用權與所有權的交易,但最徹底的產權交易是所有權交易。在生態環境資源具有完全的競爭性和排他性,外部性可以忽略不計的情況下,生態環境資源的所有權交易能增加交易的長期收益預期和減少交易的不確定性,因此能提高交易的收益,特別在交易物件的效用***收益***在較長時期分佈時,更能提高交易雙方的剩餘。儘管雲南生態效率低下根源於“公”權,但提高其效率的出路未必就在於“私”權化,所以,雲南生態產權市場的完善,最終需要將部分的生態環境資源的所有權私有化,形成公私產權接軌的生態產權混合型模式,為雲南的生態文明建設奠定良好的產權制度基礎。

  根據雲南的生態資源狀況和生態產權現狀,我們試對其產權制度改革作如下安排:

  ***1***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資源。這類資源主要包括各種動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周圍環境組成的各種生態系統,如草地、森林、野生動植物等。這類資源具有迴圈再生能力。只要人類活動遵循生態規律的要求,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資源即可週而復始地生長,為人類長期利用。所以,國家可以法律形式確認草地、森林、野生動植物等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資源歸屬於不同的主體所有。雲南對這些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安排,可借鑑國外經驗,根據生態效益的大小安排所有權。對生態草地、生態林、珍稀動植物繼續保持國家所有;對一般的生產性草地、經濟林地等所有權,雲南可通過拍賣或授權的方式轉讓給其他所有者,構造出國家、集體、企業、個人、社會組織所有的多元所有權結構,以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防止資源被濫用。

  ***2***非生物可再生自然資源。這類資源主要包括土地和水等,其特點是雖然沒有生命,但具有可以恢復和迴圈利用的特點。只要人類合理利用,它們就能成為人類永久利用的自然物質。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改變其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性質,而對一些非緊缺性土地,如荒山、荒地等,雲南可以在規定其目標用途***如植樹***後把其所有權拍賣,以激勵企業和農戶的長期投資,避免這些土地的生態狀況繼續惡化。

  ***3***不可再生自然資源。不可再生自然資源指包括鐵、煤、石油等各種金屬和非金屬礦物在內的礦產資源。不可再生自然資源具有鮮明的耗竭特點。對於這類特殊的資源,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通過立法確認其作為社會財富歸國家所有。我國也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一律歸屬國家。面對我國人均礦產資源日益減少的嚴峻形勢,對多數礦產資源應繼續堅持國家所有的政策,但對一些非緊缺而沒有規模開發效應的小礦山,如小煤礦、小銅礦等,雲南可通過拍賣方式把其所有權出售給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克服礦產資源因“無主”而形成小礦山亂挖亂採的狀況;還有利於引入競爭和價格機制,改變雲南目前礦產資源因“無價”而粗放開發和浪費使用的現狀。

  參考文獻:

  [1]盛世蘭.科學發展觀視野中的雲南生態文明建設[J].昆明:西南林學院學報,2008***4***.

  [2]汪戎,朱翠萍.“生態赤字”的制度因素分析[J].昌明:雲南社會科學,2007***4***.

  [3]胡陽全.雲南民族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J].昌明:雲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5***.

  [4]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3.

  [5]崔亞虹.民族地區生態狀況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四維路徑[J].瀋陽:遼寧師範大學學報7***社會科學版***,2009***3***.

  [6]諾斯.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4.

  [7]唐英.論我國生態產權制度改革[J].北京:財經政法資訊,2009***2***.

  [8]廖衛東.生態外部性求解的產權制度優化[J].北京:當代財經,2004***12***.

  篇二

  《淺析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中法律制度的構建》

  摘要生態文明建設,必須要建立一種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以法律制度來保障生態環境的和諧發展。通過改革並完善自然資源的用途管制、生態補償和自然資源產權等法律制度。本文結合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現狀並對其法律制度的構建進行淺析。

  關鍵詞生態補償制度資源用途管制生態文明

  作者簡介:才中,青海民族大學。

  中圖分類號:D922.6文獻標識碼: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6.06.016

  一、概述生態文明的提出及基本含義

  隨著人類文明的快速發展,各個國家提出生態文明建設是一個國家健康發展的必然的選擇,我國也不例外。生態文明建設的提出促使著各個國家的執政理念發生了質的變化,也是人類文明史上的一次質的飛躍。在我國2007年的10月份,中國共產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概述了要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的時候,首次提出了要建設生態文明。之後在2012年的11月份召開的黨的上,號召全國人民共同努力並更加積極地熱愛大自然,保護生態環境,走向新時代要求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態文明。

  我們要建設新時代要求下的生態文明,必須要達成生態行為文明、制度以及意識方面的文明等基本的共識。生態文明指的是我們全人類在改造客觀大自然的過程中,按照並遵循一定的社會、經濟和自然的規律,並採取生態化的生產和生活的方式去改善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和人與人之間所產生的制度的總和。

  二、現行法律在保障生態文明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生態文明的建設與和諧發展必須依賴於一系列法律制度來做保障,但是現行法律制度與新時代要求下的生態文建設發展得並不是非常協調,法律制度最初是為了資本主義的有序發展而存在的,也就是為了資本主義時期的工業文明的發展而服務的。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現行的很多制度並不能滿足新時代要求下提到的各種發展要求,包括生態文明建設。也就是說並沒在法律制度中反映出來,比如說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主體、責任制度、產權不分明等問題導致我國生態文明的建設很難在國內統一落實。因此,以現行的生態文明的法律制度現狀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缺乏生態相關的法律制度及立法理念錯位

  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對我國各項制度的制定和實施都確定了總的方向,是我國公民和法人的行為準則。2004年修訂的憲法序言當中明確提出了要推動物質、政治和精神等文明協調發展的戰略目標,但是沒有提出生態文明建設這一重要目標,導致了與生態文明的建設相關的各項制度都沒有憲法依據。因此,鑑於生態文明建設和發展中提出的不正當的政績觀和認識上的缺陷等原因,對很多生態文明建設所需的制度,比如自然資源的產權制度、自然資源的用途管制、生態補償制度、排汙權交易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等相關制度,還有氣候變化法、核安全法、地下水水資源管理條列等相關法律一直沒有通過立法環節來制定相關法律來保障。

  目前我國在生態文明建設方面實行的主流立法理念是以憲法作為主導,以環境法作為基礎的,以自然資源法為主幹的,其他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部門法作為補充,它是以生態保護所帶來的經濟效益作為該體系設定的理念,而不是生態效益,僅僅關注眼前的小的經濟效益。而放棄了長遠的生態發展,甚至僅僅抓住區域性的經濟利益而放棄了新時代要求下提到的整體的生態可持續發展。在這種理念導致我國環境保護方面側重於防止汙染,而對環境的保護和改善方面缺乏具體的措施,只是僅僅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二***缺乏監管和執法不到位

  現如今與我們人類共同的棲息地,即全球上發生的環境的事件是非常多的,大到全球變暖、使用核武器而破壞我們共同的家園,小到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環境汙染等事件的發生是非常頻繁的。問題是針對這些事件,相關政府出臺的措施是越來越多的,但是環境汙染等事件的數量並沒有減少,反而隨著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的快速發展,環境汙染的數量反而逐步增加,關鍵原因在於法律制度體系本身存在很多問題以外,更重要的是監管和執法方面的缺乏。

  現實中我們採取的那些治理措施我們進行反思,可以看出從汙染者而言,發生這些事件之後一般情況下采取的是經濟處罰,但是有鉅額收入的大的企業來說光在經濟上進行處罰,並沒有起到一種威懾作用,經濟處罰對這些企業來說什麼都不是,同時這些企業也願意接受這種懲罰。從我國執法現狀可以看出,有執法和監管不到位、採取一條河水的治理方式導致相關部門遇到問題時候執法部門相互依賴、相互推諉的情況嚴重,導致執法行為的效率低下等問題。

  ***三***立法授權使得法規體現該部門的利益

  我國立法機關對於專業性比較強的法律的制定,是要委託給相關行政部門起草法律,最後由我國立法機關來把關並通過。這樣做雖然是解決了專業性比較強的難題等問題,但是這樣做就有一種弊端,那就是該法律的制定中充斥著該部門的利益。另一種是比如說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第15條明確規定:“國務院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做規定的專案,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專案,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這個條款就明確規定了國家層次的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許可權授權於中央政府環境相關的主管部門,此機關未規定的,要授權到省一級人民政府來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這樣一來就出現了地方環境政府部門之間產生的博弈以及中央政府環境部門和相關政府部門之間發生的博弈,因此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施具有很大的難度,同時在地方上更容易形成各地互異,而且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執行。

  三、生態文明建設法律制度之合理建構

  鑑於上述的問題,以及建立生態文明建設之需求,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對生態文明建設之法律制度進行合理的建構:

  ***一***完善與生態文明相關的法律制度以及立法理念

  縱覽我國現階段所採取的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的法律制度,它所涉及到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並數目可觀,但是恰恰這些法律制度對於生態文明建設方面所起到的效率並不樂觀。與生態相關的立法理念不應該停留在理論界,必須是以法律原則或者公民權利的形式明確於憲法當中,要成為生態文明建設的總的方向。同時還可以將把新時代要求下提出的可持續發展列入生態文明建設當中,以此來確立並完善生態文明建設之立法的指導思想。

  針對生態文明建設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筆者認為要明確並完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自然資源用途管制、排汙權交易、生態補償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等。現階段我國自然資源產權是以集體和全民所有兩種主體來實施,但在實踐當中就出現了國家與集體和個人之間,因爭奪資源導致很多資源遭到毀損,公共資源成為了腐敗和浪費的代號。鑑於這種現象我們明確自然資源的產權,即使用自然資源的主體,在有效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也要起到一種保護生態環境的作用,並對自然資源得到合理地支配。在“十一五”規劃當中明確提出了四種主體功能區的規劃,即限制、優化、重點和禁止等四個方面開發的規劃②。結合我國國情,並針對環境功能區,依照不同的區域、功能和用途採取適合自身的生態績效和政績考核標準。在限制開發區域內主要以核算生態產品的價格,在重點開發地區以考核服務業和工業的產品價值。面對複雜的生態補償機制,涉及到中央與地方、東西部地區與上下游地區等重大利益,很難形成統一的意見,因此我們將把生態補償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必然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作保障。現階段我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難以支援生態損害,因此我們要加強損害賠償制度方面的立法,並通過生態損害救濟基金制度、民事責任制度、專門的環境公益訴訟等制度完善我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二***建立並完善生態文明建設保護機制

  我國一般通過行政救濟方式與司法救濟方式對實踐中存在的環境糾紛進行處理。採取此處理模式,涉及到的利益廣泛,影響深遠,能夠避免環保事故所帶來的對大氣和土壤等方面造成嚴重汙染。同時,對於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這一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同時又能保證公平和正義,應當同時接入司法和行政兩方面的救濟方式,應當先由權威的第三方做出全面的評估以後,依據第三方得出的結論由相關的環境行政部門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法律程式做出環境賠償決定,最後由司法機關對相關的行政部門做出的決定進行審理後,做出裁定或者判決。因此,對我國現行的環保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對環保糾紛處理機制,即行政處理方式與司法處理方式共同介入某項糾紛的處理,從而有效地將兩種處理機制銜接起來。

  除此之外,還需以法律條文的方式明確環境公益訴訟的所有程式,從而保護利益相關方的合法利益。

  ***三***進一步完善授權立法的範圍

  通過法律條文來保障和界定立法機關的授權行為,包括授權範圍、程式、授權內容等方面進行進一步修改並完善。對於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相關行政機關,其制定的法律要進行嚴格的稽核,並排除其制定的法律法規中夾雜著該部門的利益的現象;對於不同部門的立法方面,要對立法的指導思想進行協調,同時還通過採用法律專家來起草某部法律法規,並通過條文的形式制定一部有效的法律。

  筆者認為,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去考慮授權立法,應將由第三方來制定法律是最有效的立法模式,如是採取某部門授權給另一部門制定法律,不僅要考慮是否充斥著授權部門的利益,還要考慮不同區域法律標準的差異,從而對現行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引發矛盾,因此,必須嚴格把關生態文明建設方面要實行授權立法的限制和有效監督。

  總之,人類的共同家園,即地球是必須要保護,其保護必須以制度作保障,必須有效地建設生態文明。生態文明的建設是以生態相關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並通過建設生態建設來實現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和諧及其可持續發展。

  註釋:

  ①徐月欣.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制度構建.中國石油大學學報.2014***3***.79.

  ②郭嘯.淺議生態文明建設法律制度的建構.法制與社會.20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