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群體行政救助行政法論文
行政法由規範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範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範行政權執行程式的行政程式法、規範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範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弱勢群體行政救助行政法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弱勢群體行政救助行政法全文如下:
一、社麼是弱勢群體
弱勢群體這一概念在不同社會有不同的看法和觀點。當然在不同的研究領域也有不同的區分。本文所說的弱勢群體就是指經濟上處於貧困的下層群體,或者由於自然災害等因素導致了心理上、生理上出現了極大的變故的群體。通過具體的進一步分析,產生變成弱勢群體這一變化的原因是由於多種原因,有些是因為社會的不公平因素造成的,有些是因為自己原因,比如能力太弱競爭不過別人而淪為弱勢群體。還有一些是因為自己遭受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使自己變得貧困甚至遭受身體上的殘疾而成為社會當中的弱勢群體。總之,這樣的弱勢群體在社會當中往往缺乏與普通群體或者強勢群體的競爭,需要社會的援助才能正常的生活下去。
二、什麼是行政救助
行政救助就是指由政府出面給予幫助。包括物質上的如補貼,補助,也包括精神上的比如慰問。弱勢群體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申請到行政救助。可以通過相關的政策申請低保,殘疾人還可以申請享受額外的國家補貼,等等。當地政府也可以主動調查,發現有哪些弱勢群體需要得到應有的行政救助。從而,提高政府與群眾的緊密聯絡,使行政救助真正落到實處,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三、行政救助的必要性
1.從群乞現象看行政救助制度。我國收容遣送制度的廢止和救助管理辦法的建立並沒有完全解決流浪乞討的相關問題,尤其在一些地方出現的群乞現象給城市管理帶來了諸多困難。政府對流浪乞討人員既給與救助,又必須對其進行必要的限制,以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和行政救助的目的。2.行政救助能夠體現社會的公平。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代表,擁有各種權力,對此具有不可代替和義不容辭的責任。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有形的手”用巨集觀調控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對社會經濟進行有效的干預,對社會資源在社會成員之間進行第二次分配,使原來市場的不均等分配朝向均等化轉變。政府的再分配更著重於公平原則,傾向於社會的貧者和弱者,為的是儘量縮小貧富差距。
四、行政救助制度出現的問題
1.行政救助意識淡薄。
這個主要從兩方面來分析。一方面是從行政行政救助的實施者,即行政救助的主體來看,他們或者是由於缺乏行政救助的積極性、主動性,或是因為對於行政救助物件的認識缺乏完備性、正確性。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在於,一是,缺乏對行政救助這一工作性質的正確認識,既不能夠及時地鎖定被救助的物件,也不能夠對於已經被救助物件的一個正確的評估和反饋。二是,關於行政救助制度本身是否完善還有待考量,比如行政救助的監督制、考核制度是否完善。另一方面是從行政救助的物件來說,具體包括需要得到行政救助的弱勢群體是否具有主動性以及是否對自身有一個正確的定位。在實際當中,有些弱勢群體本應得到行政救助或者是因為缺乏救助資格的正確認識,或者由於礙於面子不好意思提出行政救助。而有些本不是需要得到救助的真正物件卻來假冒,造成了社會當中的嚴重不公平現象。
2.在法律上需要對行政救助進行完善。
立法的不繫統、不規範,政策代替法律是行政救助領域的突出問題。我國現有的關於行政救助的立法理念體現出了基於迫切現實需要而被動立法以迴應現實生活需要的特點,這樣的立法理念使得行政救助的法律制度沒有形成系統的體系,不能對行政救助的整體制度作出合理安排,體現了零散性和不統一性,給實踐帶來了許多的問題,也不利於依法行政的實現。
3.在具體的程式上,行政救助需要有待提升
。以下三個方面:首先,行政救助領域存在重實體輕程式的問題,法律中對於程式的規定較少。行政救助帶有授益性,那麼行政救助的變更、終止、撤銷對受益相對人來說就是利益的喪失,其程式的正當性也需要有所規定,行政救助在這方面的程式規定有所缺失。其次,己有的程式規定中存在不合理之處。這樣的程式設計為救助的實現設定了障礙。再次,行政救助的必要聽證程式缺失。
4.提升行政救助的結果的彈性。
這裡是指做出行政救助這一決策時給予可以修改、可以變更的餘地。因為每一個決策都是來源於實踐,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來說每一個認識都需要得到實踐的檢驗才能夠是真正做到沒有錯誤。如果做出的行政救助的結果有瑕疵時,真正需要行政救助的弱勢群體無法通過有效的法律途徑尋求救濟,這對於本身出現生存困難的公民來說更是雪上加霜。
五、建議
1.加強對行政救助主體的教育。
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加強對行政工作人員的道德素質的教育。宣傳執政為民的理念,並且加強對貪汙腐敗的懲罰制度建設。另一方面加強對行政救助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的培養,包括如何更快更準識別需要救助的弱勢群體的能力,以及如何與社會各方溝通化解矛盾的能力。
2.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這主要從兩方面來認識,一方面是使應該得到行政救助的弱勢群體得到應有的救助。要做到這一點,既需要向他們宣傳教育,讓他們知道得到救助並不是什麼可恥的事情,反而會使社會的發展更加平穩前進,同時也要鼓勵讓他們儘可能的說出自己的困境好讓行政人員作出合適的救助。
另一方面是使不應該得到行政救助的人真正拒之於行政救助的大門之外,這個主要依靠行政人員的工作確保細心和負責。
3.加強對行政救助的法律建設。
這主要包括如何使行政救助本身是一個嚴格依照法律來實行的一項事物,使得行政救助的每一個環結都有法律的保障。這需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在法律中明確對弱勢群體行政救助的保護措施;二是在政府中,加強對弱勢群體行政救助的行政立法建設;三是加強對行政訴訟制度、行政複議制度的建設,真正確保政府當中行政救助的每一個程式都有法條可以依據,保障行政救助工作的法制性,公平性。
4.加強監督,提高行政救助的透明度。
第一,加強行政救助制度的內部監督。這主要依靠政府內部的上級監督下級,下級監督上級,同級別則互相監督政策,使得政府內部形成一種良好的風氣。
第二,在政府外部設立獨立監督機構,要求此獨立監督機構人員不隸屬於被監督機構的管轄和約束,確保監督工作的公正性。
第三,賦予社會公眾監督的權力。這主要要求行政救助機構在政府網站上公開簡明易懂的行政事項資料,方便公眾登陸觀看,增強行政救助的公開透明性。
六、總結
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弱勢群體的行政救助問題,還需要關注到具體相關法條的內容,本文並沒有對這些法條進行描述,只是單從一些理論上進行闡述,也並沒有就某個具體弱勢群體的行政救助進行分析。弱勢群體是每一個社會都不能忽視的因素,它無論是從社會學、法學、行政學等任何一個角度看都有著對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地位。另外為了使弱勢群體的行政救助更好實施,筆者認為應該使社會參與進來,一方面配合政府行政救助,另一方面可以對政府進行監督,形成一種公民社會,最終達到一種社會治理的善治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