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論文

  加強導遊管理,提高導遊服務質量是進一步提升中國旅遊業競爭力的關鍵所在。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大家快來跟小編一起欣賞吧。

  篇一

  導遊人員管理法規制度芻議

  [摘 要] 導遊人員管理法規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推進了導遊人員管理的法制化程序,這些制度在穩定和維護導遊秩序、維護 旅遊 者合法權益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立足於導遊人員管理法規制度的 分析 和 總結 ,從導遊人員管理法規制度中的導遊人員資格 考試 制度、導遊人員的計分與年審制度、導遊證登出的規定等方面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導遊人員 計分管理 年審管理

  我國從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從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了《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這些制度的 內容 在邏輯性、可操作性,以及前後一致性方面尚存在不足和欠缺之處。

  一、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製度報名條件的修訂意見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第三條和第五條有待完善,其中第三條規定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條件較為寬泛,但在領取導遊證時卻提出了限制性條件,這種規定是不符合情理的。因此,導遊人員資格考試應增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具備條件。另外,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和被吊銷證的應列為不具備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列為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必備條件。導遊人員資格,是指從事導遊職業,在導遊活動中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應具備的條件、身份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具體指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具體指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從導遊人員資格的工作性質、職責和工作內容來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顯然不具備在導遊活動中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應具備的條件、身份。

  2.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應列為不具備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條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 社會 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導遊是一種以提供服務為內容的工作,應該始終保持主觀上關心他人、服務他人、與人為善的心理狀態。因此故意犯罪的這種主觀惡意的心理狀態不符合導遊人員的應具備的條件、身份。

  3.被吊銷導遊證的應列為不具備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條件。由於被吊銷導遊證的人員在進行導遊活動中有過不良記錄,並且該記錄一般表現為違 規、行為的情節嚴重,表明該人已經不適合繼續從事導遊活動。為保證導遊人員素質,加強導遊員隊伍建設,理應不再具有從事導遊工作的資格。因此這一條款應加在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必備的條件中。

  二、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製度中的補充

  1.關於身體健康條件的補充。導遊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身體健康的條件中加入不得患有傳染性疾病,不得具有精神病史的規定。

  2.關於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必備條件的補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1***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導遊人員資格考試,期限未滿的;***2***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針對這一補充條件的補充條款:應試人員有作弊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後果分別給予警告、確認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

  三、對於導遊人員計分 管理制度的修訂意見

  1.對於累計扣分的處理意見。以導遊人員計分管理中扣除8分的情形為例,在導遊人員計分管理制度中對扣除8分的情形如下:***1***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2***擅自增加或者減少 旅遊 專案的;***3***擅自終止導遊活動的; ***4***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 內容 的;***5***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遊業務的。

  假設導遊員甲某在同一次導遊活動中既擅自增加旅遊專案,又講解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參照扣除8分的情形可以做出以下判斷:***1***扣除8分;***2***一次性扣除10分;***3***累計扣除10分;***4***其他。

  我們可以對以上判斷進行 分析 :***1***對於扣除8分這種處罰結果,顯然不符合公平原則,也就是說對於導遊員甲的懲罰力度不夠。***2***對於一次性扣除10分的處罰結果,導遊員甲將面臨著不予通過年審而喪失下一年從業的資格。參照導遊人員計分管理制度中一次性扣除10分的情形,導遊員甲在違規情節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方面還達不到一次性扣除10分的程度。因此這種處罰結果的懲罰力度過重。

  2.對於累計扣除10分的處罰結果,導遊員甲將面臨著暫緩通過年審的處罰。而暫緩通過年審的,必須通過培訓和整改後,方可重新上崗。因此這種處罰比較符合導遊員人員管理的目的和初衷。

  3.其他:情節嚴重的吊銷導遊證。通過以上的分析不難看出,計分管理制度在量罰標準上存在著不足和可以商榷之處。

  三、對於導遊人員年審管理制度的修訂意見

  導遊人員年審管理制度中對於導遊員的年度考評等級為通過年審、暫緩通過年審和不予通過年審三種。其中對於不予通過年審的情形沒有做進一步的規定和說明。導遊人員計分管理辦法中規定未通過年審繼續從事導遊業務的扣除10分。這種處罰結果是不令人滿意的。對未通過年審的導遊員扣除10分,10分從何而來?如果再扣除10分的話又成為未通過年審,是否就意味著沒通過年審還是可以從事導遊活動呢?反正只是扣分而已。

  因此,對於未通過年審的處理應該做進一步的說明:

  1.對於未通過年審的導遊人員,年審單位不得輸入下一年的初始分值,導遊證扣押在登記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該導遊員不得在下一年度從事導遊活動。

  2.未通過年審的導遊員在得到未通過年審的通知之日起一年內,須參加相應的培訓和整改,經培訓單位認定合格者可在一年期滿後重新上崗。自接到未通過年審通知兩年期限內仍達不到導遊人員的標準和要求的,由註冊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請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導遊證。

  參考 文獻 :

  [1]國家旅遊局:導遊人員管理條例,1999

  [2]國家旅遊局: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2002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全國司法 考試 報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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