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責任事故處理辦法

  事故發生後,在進行事故調查的過程中,事故分析和性質的認定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那麼具體的安全事故處理方法是怎樣的呢?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安全責任事故方面的處理辦法,供大家參考。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劃分及整改措施

  ***1***事故型別分析。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責任分析。

  ***4***事故性質的認定。

  ***5***事故經濟損失分析。

  在事故調查的過程中,通過對事故型別的分析和確定、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責任的分析和確定、事故性質的認定和事故經濟損失的分析,才能對一起事故的分析比較完整。

  事故責任分析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的,查清事故發生原因,是確定事故責任的依據。責任分析的目的在於使責任者吸取教訓,改進工作。

  對事故性質的認定可以依據國家法規和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等來評定。

  安全事故處理應當注意:

  ***1***區分事故的性質,按事故的性質可分為以下幾種:自然事故、技術事故、責任事故。

  ***2***確定事故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所確定的事實,通過對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對應於這些原因的人及其與事件的關係,確定是否屬於事故責任者;按責任者與事故的關係分為: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3***事故責任分析的步驟。

  ①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②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勞動組織、規程標準、規章制度、教育培訓、操作方法***及生產技術因素***如規劃設計、施工、安裝、維護檢修、生產指標***,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事故隱患***的責任;

  ③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於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於未知領域的責任;

  ④根據事故後果***性質輕重、損失大小***和責任者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搶救和防治事故擴大的態度、對調查事故的態度和表現***提出處理意見。

  安監總局新規定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已審議通過,7月27日正式公佈,將從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年內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逃匿或瞞報謊報,以上這些行為在2010年10月起都將被從重處罰,甚至可罰“最高值”。

  《規則》列出了12條“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危及公共安全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責令限期改正卻逾期未改正;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持續違法;隱匿、銷燬違法行為證據;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逃匿或瞞報、謊報;拒絕、阻礙或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等。

  出現這12種情形中的一種,處罰標準就要選擇法定處罰幅度內的“較高值”甚至最高幅度,但是不能高於處罰上限。

  相應的,規則也列出了從輕處罰的情形,包括:主動投案,如實交待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配合安監執法機關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等。其中“立功表現”指當事人揭發他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查證屬實;或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