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交通事故的發生在生活中是很顯見的,那麼,當我們遇到意外交通事故時,為了能夠儘快解決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具體的是怎樣的呢?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
什麼是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
也就是說,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車輛有關的造成損害後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當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殺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屬於交通事故,應當屬於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交通肇事應當由哪個部門負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管轄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具體在北京市的情況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轄的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房山、昌平、通州等11個交通支隊分別負責處理轄區內的交通事故;順義、平谷、懷柔、密雲、延慶、門頭溝、大興、機場、亦莊開發區等9個區縣由各區縣公安分縣局下屬的交通巡 支大隊負責處理轄區內的交通事故。具體處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隊的事故科或者執勤隊的事故組負責。
交通參與者在發生交通肇事後第一步應當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不論損失大小,首先必須要停車,保護現場。然後根據損失的大小確定下一步應當做什麼。
對於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肇事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二、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北京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制定了《關於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通告》第二條規定:“本通告所稱的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範圍內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式處理或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僅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體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式處理。機動車之間僅造成車輛損失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條中第三十四非司機、三十五 酒後、三十六單方事故 項情形的,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
對於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肇事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的,必須報警撥打報警電話122,急救電話120、999,保護現場。如果事故發生地確屬偏遠或者找不到電話報警,受傷人員必須立即治療,同時又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利用發生事故的車輛送傷者到醫院救治,但在移動現場前,必須將因移動現場後無法確定的車輛、人員倒地位置等進行標劃。當事人可以利用石塊、磚頭、白灰等物品在地面進行明顯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