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寫作要點
律師函,又稱律師信,一般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託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製作、傳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一、文書名稱 文書名稱應當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即:製作律師函的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律師函所涉的主要內容及“律師函”字樣。這樣的文書名稱不僅突出了製作單位,而且點明瞭主要內容,相對來講更加清晰和明確、更顯正規和專業。
二、文號 律師事務所製作的向第三方提供的重要法律檔案均應標明文號,這不僅體現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的專業化,也是檔案及印章使用管理的必然要求。
三、受送物件 受送物件名稱一定要準確,做到一字不差。受送物件若為機構,則絕對不可使用簡稱;受送物件若為個人則一般應當在姓名全稱後加先生或女士等較為尊重的稱呼。這是司法文書的基本要求,也是對受送物件基本的尊重。
四、委託關係及委託事項說明 應當明確委託人、受委託律師事務所、受指派的律師及委託事項。基本形式一般為:×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的委託,指派×××律師就××××事宜出具本律師函。
五、基本事實陳述 客觀性是本部分內容的根本要求,應當堅持客觀陳述原則。陳述的順序需根據材料及證據的內容合理安排,並做到簡、繁有度,後面法律責任分析中需要引用的事實原則上要陳述清楚,以保證全文的前後呼應。不同型別的律師函對本部分內容的安排和側重各有不同,很難統一確定。在此只明確一般性要求。
六、法律責任分析 這一部分的內容與其他法律文書的製作要求是一致的,必須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分析一定要有針對性,事實引用一定要客觀公正,法律適用一定要準確,邏輯證明一定要嚴密和科學。法律責任分析的結論應歸結為受送物件應當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考慮到律師函的特點,該部分內容應當儘量做到簡潔、準確。
七、律師意見 製作人根據上述基本事實和法律責任分析提出體現委託人意思表示的意見或要求;同時製作人應進一步說明若受送物件不遵從該意見或要求將面臨的不利狀況和後果,以引起受送物件的重視。
八、律師函發出方式說明 律師函的發出方式在此應當予以說明,以提高儲存證據的效果,並證明律師函發出方式的合法性。如:本律師函以傳真***註明受送物件傳真號碼及收件人***及特快專遞交方式送達。
九、律師函製作人*** 應當說明製作人的地址、郵編、辦公電話、手機及***等***,以便受送物件與製作人聯絡。
十、製作單位 尾部註明製作單位,這是司法文書的一般性要求。
十一、製作人 即經辦律師的署名。署名的律師必須是委託人指定的受託律師,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議。律師助理不是獨立的法律服務主體,所以參與律師函起草工作的助理人員不得署名,否則很可能會引起委託人的誤解。
十二、日期 日期必須事實求是的反映製作律師函的時間,不得弄虛作假,以防範不可預測的法律風險。日期必須使用中文漢字書寫,不可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如: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十三、印章 製作單位具名的文書必須加蓋印章,且印章的加蓋必須規範,符合文書格式的基本要求,加蓋的印章必須清晰,位置應當做到騎年跨月。兩頁以上的律師函應當註明頁碼並加蓋騎縫章或在每一頁加蓋律師事務所服務標識,以保證律師函的完整性。
十四、附件 需要時應當將委託人提供的材料列為附件,作為律師函的組成部分。不需要的,應當將委託人提供的材料以工作底稿的方式長期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