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務籌劃淺析

一、完整解讀稅法對研究開發活動定義。 
  稅法上所指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按照以上規定,稅法上所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比企業通常意義上的科技進步投入範圍要小,條件也相對嚴格。也就是說,企業的科技進步投入中,既包括國家稅收政策所規定的研究開發專案,也包括對促進技術進步的一般意義上的投入。兩者都構成企業的成本,但優惠政策規定不一致。符合稅法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能夠享受優惠政策;其他一般專案,則不能享受優惠政策。 
  二、準確把握研發費用支出內容界限。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研究開發費用內容包括: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論\文\網 LunWenNet\Com] 

  三、研究開發費用享受稅務優惠政策條件。 
  目前,稅法對研究開發費用給予的優惠政策主要是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方式為,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如果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可以按實際發生額再加計扣除50%。即實際發生1元錢的費用,稅收上可以扣除1.50元。 
  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開發活動符合稅法規定,即企業的開發活動必須符合前述稅法對研究開發活動的定義;技術範圍符合規定,企業只有從事《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佈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專案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實際費用支出,才允許享受優惠政策;研究開發費用內容符合規定,即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必須在前述研發費用支出內容規定的範圍內;資料完整,企業要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優惠政策,必須向稅務機關提交符合要求的資料。 
  四、企業研究開發活動稅務籌劃要點。 
  綜合前述規定,為了保證公司充分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收優惠政策,依法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在研究開發活動中必須把握以下要點:第一,把好立項關。由於企業目前的科技進步投入範圍很廣,既包括稅法上所指的研究開發活動,也包括企業一般的技術推廣活動等。 

因此,在科技進步專案立項時,首先要將研究開發專案與其他一般專案進行區分,對確認為研究開發專案的,按照稅法規定的要求進行管理。在立項時,應按照《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佈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明確確定技術領域。同時,立項資料必須包括研究開發專案計劃書、研究開發費預算、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專案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所有立項必須以企業正式檔案下達。第二,規範管理外包外協專案。對外包外協專案必須規範簽定協議,同時明確應由委託方提供研發專案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第三,規範費用支出管理。對費用支出內容,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列支。 
  同時,注意費用發生的均衡性。第四,規範驗收管理。專案必須進行驗收,並出具研究開發專案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五、強化協同確保政策落實到位企業財務部門、研究開發部門以及專案執行部門(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關鍵如下: 
  第一,專案立項環節。立項時要徵求財務部門意見。尤其對於專案範圍、立項資料要求,要符合稅法規定要求。立項資料要完整提供給財務部門。 
  第二,費用歸集環節。費用歸集必須符合財務部門要求,具體如下:研究開發費用按專案進行歸集,費用報銷時必須註明專案立項名稱;對研究開發專案,必須由科技部門區分研究階段、開發階段。 
  研究階段的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費用;開發階段費用要進行區分,符合條件的要形成無形資產,不符合條件的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研究開發專案的研究階段,是指為獲取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並理解它們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對研究開發專案開發階段的費用,科技部門要界定是否形成無形資產。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研究開發專案開發階段的支出,科技部門進行界定後能夠證明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時,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從技術上來講,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無形資產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時,應當證明其有用性;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援,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計量。界定後,其中只要有一項條件不符合的,就不需要形成無形資產。 
  第三,專案驗收環節。專案竣工結項時,應將專案評審資料移交財務部門一套。[論文格式] 
  參考文獻: 
  [1]高金平:《稅收籌劃操作實務》,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