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的生活文化
夏朝的奴隸制國家是在原始公社制度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並不十分穩固,因此也只存在了四百餘年。但是在這四百年中,夏朝的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卻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下面是有,歡迎參閱。
夏朝的土地制度
關於夏代的社會性質問題,目前史學家雖然還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當時存在著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為不少同志所同意。《左傳》哀公元年記載伍員談到“少康中興”,少康因過澆之逼逃奔有虞時說:“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諸綸,有田一成,有歡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謀,以收夏眾,撫其官職。”這裡所說的“一成”,當是《周禮·考工記·匠人》所說的“九夫為井”,“方十里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為成的“成”,就是百井。
《漢書·刑法志》又說:“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馬之官,設六軍之眾,因井田而制軍賦。地方一里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十里;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里。”這段話雖然說的是殷周之制,但從這裡所說的“成方十里”、“成十為終”是區劃土地的單位名稱看來,使我們可以肯定《左傳》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獻中也多謂井田之制,“實始於禹”。
夏朝的賦稅制度
根據《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貢”看來,夏代的公社農民可能在耕種自己的五十畝“份地”外,還要耕種五畝“共有地”,即如趙岐《孟子注》所說“民耕五十畝,貢上五畝”。這種年納五畝之獲以為貢的實際內容,如同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體時的貢賦關係”。這種“貢法”,我們還可以從古代文獻中看出它的原始意義。《說文》雲:“貢,獻功也。從貝工聲。”按《尚書》:‘禹別九州,任土作貢。’其物可以特進奉者曰貢。”這裡所說的都指民間勞作獻納於上的意思,這就說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經作為份地分配給公社成員,由其獨立耕種;另一部分土地作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員共同耕種,將其收穫物採取貢納的形式,繳納給公社酋長。
無論是夏文化還是夏朝的經濟文化,雖因文獻不足,還看不到它的全貌,但正如孔子所說:“殷因子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也就是說,《論語》認為,夏朝文化的發展,直接為商、周兩朝文化的繁榮奠定了基礎。
夏朝的社會文化發展
農業生產
夏朝的農業生產已經達到較高發展水平,是當時具有決定性的生產部門,普遍使用的基本農具和圃、同、果、樹、杏、慄等字,在卜辭中也較常見。林木蔬果之屬的生產也是農業生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蠶桑生產在商代有了發展,不僅蛋、桑、絲、帛等字常見於卜辭,而且在青銅器紋飾中有頭圓而眼突出身屈曲作蠕動狀的蠶紋,在玉飾中有雕琢得形態逼真的玉蠶,這些都反映了當時蠶桑事業的發達。在卜辭中有“蠶示”的記載,祭把典禮還相當隆重,足見植桑、養蠶也為統治者極為重視的一種農事活動。
在夏代,農業文明到了很高的程度,考古發現在夏代已經有谷、稻、麥、菽、瓜等多種農產品。夏實行“五十而貢”的稅收制度,各部落都要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政府納稅。後世的井田制度在夏代也已經存在,只是還沒有大規模推廣而已。
夏曆
為了適應農業生產的需要,探索出農事季節的規律,現代仍舊流行的有時稱為夏曆的農曆就是那個時代發明的。夏代的歷法為我國最早的歷法,當時已能依據北斗星旋轉斗柄所指的方位來確定月份,夏曆就是以斗柄指在正東偏北所謂“建寅”之月為歲首。它按夏曆十二個月的順序,分別記述每個月中的星象、氣象、物象以及所應從事的農事和政事。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夏代農業生產發展水平,儲存了我國最古的比較珍貴的科學知識。
畜牧業
畜牧業有了一定發展。家畜的飼養除了一般農戶作為副業之外,在商王的統治機構中有專職的宰、臣管理牲畜的飼養放牧,一般貴族也有皁隸從事此項生產。當時的馬、牛、羊、雞、犬等“五畜”已大量地開始飼養,或供食用,或作犧牲,或用於耕駕。
製陶業
製陶業在夏代可能已經成為一個獨立的極為重要的行業。夏代青銅器的形式非常接近陶器,它鑄造青銅的歷史不長,所以青銅器沒有形成一個好的規範,所以它有點像陶器的樣子,跟夏代出土的陶器一模一樣,比較原始,它沒有好多花紋,有小圓點,刻畫簡單的線條。
交通工具
夏朝人使用的工具都是以石器為主。夏朝都城出現了車,但還不能確認是人力車還是馬車,因為車轍只有1米寬,和商朝的2米寬車轍不同。
有關夏朝社會發展的情況,古代文獻記載既少又多模糊不清。而夏代的地下考古工作目前仍在繼續探索中。經過多年的調查和發掘,在河南西部和山西南部等地,發現了一種介於河南龍山文化和鄭州二里崗早商文化之間的文化遺存,以河南偃師二里頭遺址的內涵較典型,稱為“二里頭文化”。
這一文化遺存的時間據測定約在公元前1900年左右,屬於夏代紀年範圍內。目前,雖然還沒有足以確定它是夏朝文化的直接證據,但所提供的豐富考古資料有力地推動了探索夏朝文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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