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陶作刑的內容及評價

  皋陶作刑指的就是在虞舜時期,將黃帝以來***即父系社會建立以來***的原始刑法做了一次較為系統的修訂,並在原來"象刑"的基礎上,制訂了劓、刵、椓、黥、大辟等幾種刑罰,為以後的奴隸制五刑奠定了基礎。此外,還以流刑作為五刑的"宥刑",鞭刑作為官刑,撲作為教刑,金作為贖刑。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皋陶圖片

  皋陶作刑的​歷史背景

  堯舜時代的部落聯盟已存在奴隸制,隨著私有財富不斷積累,進一步加速了階級分化,這就使得原始社會逐步過渡到階級社會。皋陶作刑與這一歷史時代密切相關。

  當時,洪水氾濫,天下洶洶。部落首領,各行其是。在部落內部,由於饑荒,造成“百姓不親,五品不遜”,社會失序,黎民塗炭;在部落之間,戰亂頻仍,兼併加劇,不僅成批殺俘,還肆意殺死奴隸、活埋奴隸,甚至搞人祭、人殉、野蠻地吃人,以致出現鯀、歡兜、共工、三苗“四凶”作亂。其中三苗更以殘酷的手段虐待人民,用陰險的權術反對堯舜,阻止大禹治水,破壞部落團結。皋陶在協助大禹治水的過程中,經過認真考察,認識到沒有一種強制的辦法,很難克服種種障礙統一進行治水和取得成功,因此建議制定一系列規則來約束部落首領和人們的行為。馬克思:“罪犯不僅生產犯罪,而且還生產刑法”。所以在洪水平定之後,皋陶奉堯之命作刑,並被“封之於皋”——六安。

  皋陶作刑的刑法內容

  根據《尚書·堯典》和《皋陶謨》,可見皋陶作刑的內容是: “象以典型,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唯刑之恤哉。”

  關於“象刑”的含意,歷來有兩種解釋:一為施刑于畫像,令罪犯目睹;二是異衣冠章服。這是由於皋陶對三苗等的殘酷手段深惡痛絕,認為必須寬以待民。既要使罪犯本人知過改悔,又要讓他以此為戒而不敢犯。故雖有殺、鯨、劓、耳刂、椓之刑名,但不是實做,只是象徵性地實施。這種刑罪帶有氏族制的古樸性,“本於愛人求理,非徒害人作威,往古淳樸,事簡刑省,唐虞及三代刑制其略可知”。

  “流宥五刑”是對應當施以傷殘肢體的肉刑的一種寬宥,即判處流刑。史載“流共工,放歡兜、竄三苗、殛鯀”。流、放、竄、殛都是對流刑的不同稱法。

  “鞭作官刑,撲作教刑”。古代的鞭刑是兩種不同的刑責工具。唐代孔穎說:“官刑鞭撲俱用,教刑唯撲而已。”撲刑是對於“不勤於道業”的學生施以撲責。《國語·魯語》說:“薄刑用鞭撲”,體現了皋陶使人“明恥”、改過的用意。

  “金作贖刑”,即繳納重金屬***銅***來替代刑法。當然其使用範圍是有限制的,否則共工等也不至於被流放了。

  皋陶在實施這些刑法過程中,發覺只講寬有許多不足之處。如三苗得到寬赦流放,竟不思悔改,反而不斷煽動,致使苗民不斷反叛。這使皋陶十分震驚,他從大禹治水疏導與堵截並用受到啟發,多次進行修訂,使刑法寬嚴結合:對於偶爾的過失犯罪儘量寬大赦免***眚災肆赦***,而對於那些怙惡不悛如三苗、鯀則處以死刑***“怙終賊刑”***,當然,在實施刑罰時一定要慎重***“唯刑之恤”***,方保證治水工程有序進行,並使三苗部落歸順。

  《左傳》引:“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請從之。”即對於搶劫罪、貪汙罪、殺人罪要處以死刑。可見皋陶製訂的刑法,一直到春秋時期還在流傳。從歷史典籍看,皋陶是最早的一位法官,也沒有人在這之前作過刑法和根據刑法來判案***只有一些奴隸主和部落首領有古老的“神判”和隨意性很強的作威害民的殘酷手段***;當代法國著名法學家達維德也說,中國法律起源於公元前上古時期對苗人的征服過程中,所以,皋陶作為中華司法鼻祖是確鑿無疑的。

  皋陶作刑的相關評價

  古人皆將中國古代刑法的起源歸功於皋陶,說皋陶是中國刑法的創始人。“皋陶作刑”的傳說,反映了古人對中國刑法起源的認識,這可說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刑事立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