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什麼要出臺存款保險制度

   在中國最安全的金融場所應該就是銀行,銀行率由國家保護,理財產品也由國家撐腰,在銀行如此安全的背景下,為什麼國家還要出臺存款保險制度呢?下面小編來告訴大家。

  保險制度的起源

  存款保險制度源於美國。上個世紀30年代,美國被一場金融危機襲擊,無數家大大小小的銀行隨之倒閉,一部分美國人的存款付之東流。隨後,銀行的倒閉進入惡性迴圈。人們擔心自己的存款打水漂,所以大部分人選擇將存款挪出銀行,造成大規模的銀行擠兌。即使經營良好的銀行也因此而資金週轉不良,隨後破產。這可讓美國的當權者操碎了心,眼看著他們引以為豪的銀行體系逐步陷入癱瘓,最終,美國政府伸出了“看不見的手”。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這是一家為銀行存款提供保險的政府機構。正是由於這一制度的實施,美國的銀行業逐步穩定了下來,金融業的穩定和繁榮為美國日後成為超級大國奠定了基礎。隨後,各個國家紛紛效仿美國,於戰後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2014年11月3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1]2015年3月31日,國務院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並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事實上,存款保險制度可分為顯性與隱性這兩種,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為主導的國家多實行後者。例如中國,假如工商銀行破產,毫無疑問,國家勢必伸出援手,出資救助工行,這似乎不需要白紙黑字規定,至少國人對此深信不疑。然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銀行破產後,儲戶能從銀行取回多少存款。再者,假如所有儲戶都能獲得全額賠款,這對於國家財政來說是個沉重的負擔,處置成本勢必是個天文數字。於是,我國從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覆蓋全國大大小小的所有銀行,明確規定銀行破產後,不超過50萬存款的儲戶都能得到全額賠償;超過50萬的部分,將會在銀行破產清算後得到相應的賠償。之所以定額50萬,原因在於能夠覆蓋99.5%的普通儲戶,最大限度地保障老百姓的存款。

  這一制度不但明確規定了最大賠償金額,給儲戶吃下定心丸,還激勵各家銀行不斷提高自己的營業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原因如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後,資金超過50萬的儲戶必定選擇信用更高,破產風險更小的銀行,例如大型國家銀行。中小型銀行只能通過提高存款利率以及經營管理的水平、降低風險來吸引大量資金。長遠來看,各家銀行的經營將變得越來越好,並且類似於香港以及其他成熟的歐美國家,我國內地將會形成“大銀行低存款利率,小銀行高存款利率”的局面。

  另外,存保制度的特點在於儲戶不需要支付任何保險費用,而是有各家銀行給向它們提供擔保的機構支付“保險費”。但這不同於商業保險,即使是中國人壽、中國平安這類保險巨頭都無法勝任擔保機構這一職責***因為它們的信用可能還比不上銀行***,那麼誰來給銀行擔作保呢?答案是國家。據估計,中國將會採取美國的方式,成立一家專門的存款保險公司,以國家信用給全國大大小小的銀行提供擔保。

  需要明確的是,中國推出存保制度與美國推出的經濟背景不同,若把美國存保制度看作雪中送炭——拯救了美國銀行業,中國存保制度則是錦上添花——確保普通儲戶的存款的絕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