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怎麼辦

  每一年國務院都是會發布法定節假日的休假安排的,但有的單位還是會在休假日的時候安排勞動者工作,那安排工作不放假怎麼辦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規定

  根據國務院釋出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

  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放假1天***、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節***放假1天***、端午節***放假一天***和中秋節***放假一天***。

  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13週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具體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

  根據有關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另外,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我國傳統的農曆重陽節等其他節日,也不放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休假日工作能否補休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由此可見,法定節假日不存在用補休來代替加班的規定,加班就必須支付3倍工資,但相對來說,如果已經支付了3倍工資,也不一定要給予補休。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休假日沒補償維權辦法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卻不依據勞動法的上述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準備勞動合同、加班證明等證明材料。

  如果沒辦法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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