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加班費的標準是有多少

  國家規定單位是不能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那加班的加班費是怎麼計算?規定的標準是什麼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國定加班費的標準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國定加班費的標準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不支付加班費怎麼辦

  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有權得到勞動報酬,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對於違反工資或補償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85條做了專門制裁性規定。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相關規定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9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釋出***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分配

  由於加班爭議是否屬於“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這些應當歸類於舉證責任倒置的範疇,無論是律師界還是仲裁機構都存在一定的爭議。我們認為,在加班費支付爭議中,不應當泛泛地得出“誰主張誰舉證”或者“舉證責任倒置”的結論,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 如果證據屬於用人單位儲存,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該規定仍然在延續“誰主張誰舉證”這一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但所不同的是,對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作了適當弱化,也即,勞動者不需要承擔與主張對等的舉證責任,而只需要證明該主張對應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就可以,如果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確掌握該證據而拒不提供的,則敗訴的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在加班爭議中,勞動者如果主張單位考勤記錄中清楚記載其加班記錄,但用人單位一直不按照考勤記錄發放加班費,則,如果用人單位僅僅口頭否認而不提供考勤記錄,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存在加班證據時,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加班證據的話,那麼勞動者的主張就有可能不被裁決部門接受。

  2、 對於是否已支付加班費的爭議,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前一個問題論述的是是否加班的問題,而本問題是論述如果存在加班事實,用人單位是否已支付加班費以及支付多少加班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專案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專案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也就是說,在是否已經支付加班費的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和支付依據。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完整證據的,用人單位將承擔敗訴風險。

  3、 如果用人單位提供考勤記錄顯示沒有加班,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加班證據的,應當由勞動者對其加班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證據若干規定》,對於否定的事實***或者稱消極主張***,主張者不承擔舉證責任,而是由主張肯定事實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由於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主張加班的事實採取否定態度,因此,我們認為,除非有證據顯示用人單位存在加班證據,否則,只要用人單位否定加班事實的,勞動者需要為自己的加班主張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