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憲法產生的條件

  近代資產階級憲法的產生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商品經濟是憲法產生的經濟條件。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一***社會經濟條件

  歐洲封建社會的經濟制度主要採取莊園制和農奴制的形式,其特點是土地所有權的恆定不變以及嚴重的人身依附關係的恆定不變。但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從十三世紀起由於貿易發展而崛起的城市則是自由的。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特點在於,經濟關係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佔有私有財產,自由地進行生產、交換、競爭和發展,以至可以自由地出賣勞動力。經過啟蒙思想家的論證,這些權利要求就被概括為不可剝奪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天賦人權”,實際上即資本主義經濟發展所必不可少的條件,而其中個人財產權或經濟權利是最為重要的;“人類的財產能力為財產權利的源泉”,政府的“首要目的”是保護個人獲得財產的能力,相應地,憲法的首要目的當然就是規定對財產權利的保護。事實上,最早發生的英國、美國、法國三國革命,起因中最主要的都是經濟因素,它們後來所公佈的權利宣言、權利法案和憲法中,對以個人利益為本的資本主義生產關係都作了無微不至的保護,確認財產權的不可侵犯性,規定貿易自由、契約自由、競爭自由和人身自由的制度和權利。由此可見,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產生和發展是近代憲法產生的經濟基礎。

  ***二***政治條件

  在歐洲封建制度下,人民在政治上受到雙重壓迫:神權與君權。資產階級對這種不合理的政治進行了堅決的鬥爭,歷史上有兩個因素構成了憲法產生的政治條件:一是民族國家的形成,一是宗教改革運動。資本主義經濟對統一市場的要求,促使君主與市民結成了聯盟,共同反對教會的統治和實現民族統一,這時,“王權是進步的因素”。在這一過程中,市民階級成了一股強大的政治力量。但是,當君權最終統一國家、確立了它對教權的優勢地位後,君主們仍然小心翼翼地維護著他們在政治上的統治地位,漠視已經覺醒了的人民的政治要求,妄圖保留或恢復舊有的封建等級制、世襲制。於是,市民階級以全社會的名義不斷掀起爭取民主、自由和平等的鬥爭,並將等級會議逐步改造成了由選舉產生的議會,從而進入國家的政治生活領域併力圖控制政治權力。在反封建革命勝利後,市民階級就將代表多數人統治的政治制度──議會制──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了下來。在這種民主的社會秩序中,人們需要一種共同的行為規則,這就是憲法。可見,憲法產生的政治條件就是不合理的封建專制統治以及為反抗這種專制而形成的社會民主或民主趨勢。

  ***三***思想條件

  任何真正的革命必須以思想的解放運動為其先導,否則就不會成功。中世紀歐洲神權與政權相結合的思想表現集中反映在“君權神授”論上。這種理論荒謬地宣稱國王是上帝在人間的代表,所以人們應服從國王的意志和統治。經過中世紀的漫漫黑夜,從十三世紀開始的文藝復興開闊了人們的視野,生活變得豐富多彩起來,人文主義大行其道,在思想上表現為對神性的懷疑和人性的復歸。隨著羅馬教廷權威的衰落,十五世紀以後的歐洲興起了宗教改革運動,它既反對天主教的精神秩序,也反對封建主義的世俗生活秩序,從聖經關於所有靈魂都有平等的價值的觀點出發,得出人人權利平等的結論,即人人都有自己形成對上帝意志看法的能力和確定個人生活原則的能力。從思想上對封建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進行最後一擊的,是作為宗教改革副產品的古典自然法學說。十七、十八世紀擺脫了宗教桎梏的啟蒙思想家,如英國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國的孟德斯鳩和盧梭等所闡述的古典自然法學說都從人的理性平等和客觀正義觀出發,假定人類曾生活於沒有公共權力的“自然狀態”中,那時人們是自由而平等的,人人享有生而就有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但自然狀態下人們的生活十分不方便,人類為了更完美的生活,更好地解決彼此間的糾紛和保障自己的權利,便相互訂立契約,組成國家;每個人放棄全部的或部分的權利給社會,從而獲得約定的社會權利,由國家保障每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如果統治者侵犯了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基本權利,人民根據天賦的權利,有權推翻暴政,重新訂立契約,另立新政府來保障人們的權利。與中世紀的神權法相比,古典自然法主要論證了這樣幾個問題:

  第一,既然法律是人設立的制度,人就應有最高的法律統治,即法治或憲法。

  第二,憲法就與其他法律一樣,是關於人的生活的,而不是為了某種神的理念。

  第三,既然所有人類在理性上是平等的,則人們在訂立“契約”的資格上就都是平等的,即憲法或政府應得到大多數人的同意。

  第四,憲法主要是為保護個人的權利,而不是保護政府或特權。  第五,權力必須受到限制,即政府必須是有限的。

  近代憲法之母

  英國的憲法是歷史地發展起來的。

  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是英國曆史上第一個具有憲法意義的檔案。自威廉建立諾曼王朝以來,英國的中央集權逐步加強,王權日益鞏固。13世紀初,國王約翰獨斷專行,肆意踐踏封建法制,貴族們領導了一場反抗他的武裝鬥爭並取得了勝利。

  走投無路的約翰於1215年6月15日被迫在貴族們早已擬好的《自由大憲章》上簽字。《大憲章》的主要內容是貴族和教會的權力不受國王的侵犯,國王在徵稅時必須召開由貴族參加的“大會議”,徵得貴族的同意並聽取民眾的意見。另外,它還規定全體自由民都享有自由權,任何自由民非經合法程式不受拘捕、監禁、放逐、沒收財產和剝奪公權等。這是人們試圖用法律形式限制王權、保障自己的自由權利的第一次嘗試,後來成為英國資產階級對抗專制、反對封建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因此被視為英國憲法起源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