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官商禁令是怎麼回事
官商一體化是中國封建社會與生俱來的附屬品,起始於秦漢,鼎盛於明清,且有愈演愈烈之趨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
明朝官商禁令
一般來說,中國人是善於經商樂於經商的民族。或許出於對官商經濟弊端的深刻認識,以歷代治吏最為嚴酷的《明律》明確規定,四品以上的官員禁止經商,貪汙60兩白銀就要被扒皮示眾等等。但有明一代,特別是後期,官員經商之盛、家財之富,卻遠遠比其他朝代官員都更為顯著。原來,除了明初因酷刑治吏而使官商不敢抬頭外,到了明初中後期,列位高官重臣,見有機可乘、有利可圖,紛紛不顧明太祖定下的規矩,讓家人或親自下海經商辦企業。於是就形成了別具一格的邊禁邊商的奇特現象,以至於官商橫行、豪富迭出。
據載,1560年去前後,權臣嚴嵩之子嚴世蕃夜宴賓客曾借酒勁點評過當時17位“首等富豪”,其中官員佔了10位,真正的商賈***晉商浙商***才分去了另外7席。導致這種現象發生的原因,有人研究後認為,是官權、特權和土地所有權所致。事實上,大臣高官與皇親國戚不僅擁有官權,也擁有特權,他們是成為豪富的主要“生力軍”,而商賈雖以經商為主,但幾乎也擺脫不了家族勢力的影響。可見權力在商界也無處不在。
所以,史料披露,弘治年間***公元1488~1505年***,皇室宗族、功勳之家已紛紛插手經商,到了嘉靖之後,此風終不可遏。據吳晗的考證,“從親王到勳爵、官僚士大夫都經營商業,而且官愈大,做買賣愈多愈大,16世紀中期的這種現象,是過去所沒有過的”。王亞南在《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中也認為:“帝國模式特別容易產生官商經濟,因為無法監督,太大了,隨便弄一點就是大數目……統觀歷朝貪汙史錄,愈接近近代,貪汙現象亦愈普遍,貪汙技巧亦愈周密,而與懲治貪汙刑典的寬嚴似無何等重大關係。明代立法最嚴,但明代貪汙實較任何前朝為烈。”
我們先看如下幾個典型例子,就清楚了其中原委。郭勳***嘉靖年間的翊國公、太師***仰仗其族叔郭憲掌管東廠之特權,加上自己的顯赫地位,竟在京城開了1000多間店舍,規模非常驚人。且常常仗勢欺人,欺行霸市,胡作非為,無人敢問。嘉靖、萬曆年間的嚴嵩、徐階、張居正等幾位首輔大臣,也都因經商而成一時之富。嚴嵩在老家的一府四縣裡佔有了當地的七成好良田;徐階不僅擁有20多萬畝良田,佃戶不下萬人,而且還開了一間規模很大的織場;張居正在推行“一條鞭法”為國家理財的同時,也給自己斂財,所以才有他去世後萬曆抄家發現,起獲了黃金1萬多兩、白銀10餘萬兩的鉅額財產。
各位看官不要以為只有這幾位大臣在經商,其實下海者大有人在,只是我們無法去一一列舉罷了。是什麼促使他們如此熱衷官商一體呢?深究起來,還得說是跟皇帝學的。明朝後期的幾位皇帝,儘管不愛上朝,卻很喜歡斂財。他們一般不可能、也不會直接進入貿易領域,但可以通過在流通環節加上些審查審批關口,就能夠實現不增值的利潤截留。即在某些關鍵節點上,以政府的名義和行政手段進行管制,然後以特許經營***牌照、指標***的方式加以“尋租”,就能實現其不是經商勝似經商的高額回報。可氣的是,負擔都轉嫁給了消費者來買單。
嗚呼,皇帝如此,重臣也如此,其他官吏焉能不有樣學樣步步緊跟?這樣一來,還有多少人為國家著想、為江山打算、為黎民謀福?久而久之,失去民心,無疑等待的結果只能是國家滅亡、江山換人、百姓遭殃。官商的危害極大,歷史的教訓極深。早已不在僅僅是經濟層面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