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判口才與談判禮儀

  談判是兩方或兩方以上的個人和組織,為了消除意見分歧,改變彼此關係,謀求共同利益和契合利益而進行的交換看法和磋商協議的交往活動。談判既包括那些正式場合的國際談判、貿易洽談,同時也包括各種非正式場合的協商和交涉。


  1.合作性:談判的前提是參與者都存在尚未滿足的慾望和要求。要想通過對方使自己的需要得到滿足,就必須把談判當作參與者之間的合作過程。談判的目標是各方都獲益。

  2.競爭性:既有合作性,又有競爭性。談判過程中競爭的作用體現為一個整體化的過程,是協調談判人員行為的一種抗衡。談判人員可以通過競爭來衡量和估計自己與對方對抗的能力和手段,通過競爭使他們各自得到相應的報償。

  3.溝通性:談判是人們溝通思想認識的一種交際方式。談判的參與者都是一個個具體的人,隨著談判交流的逐漸加深,談判者的思想、感情會發生變化。這過程中就需要雙方儘量正確地表達自己的思想,消除誤解,盡力免除衝突。

  ***一***談判的原則

  1.平等互利原則

  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則,要求談判雙方在法律地位上享有的權利、義務應一律平等。不論組織規模大小、實力強弱都要堅持平等原則,使談判雙方都能獲得利益。既要避免出現你贏我輸或你輸我贏,一方侵佔另一方利益的結局;又要避免出現你輸我輸,雙方你爭我奪、兩敗俱傷情況的發生。而應該追求你贏我勝、互惠互利的結果。

  2.友好協商原則

  在談判中,談判雙方應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過相互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但在實際談判中,由於利益關係經常出現爭議,有時談判一方甚至採取強制、要挾、欺騙等手段,把己方意志強加於對方,這是不足取的。正確的做法是友好協商。無論是對方有無誠意,還是條款存在爭議,只要有一線希望,遵循友好協商的原則都會促使談判得到滿意的結局。談判往往是在衝突中實現各自的目標,因此切忌草率中止。

  3.依法辦事原則

  談判不僅關係到談判雙方的利益,還涉及國家整體的利益。遵紀守法,當事人的權益才能受到保護。在談判及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對於談判,還應遵循國際法則及尊重對方國家的有關法規。與法律相牴觸的談判,即使出於雙方的自願並且意見一致,也是不允許的。

  4.時效性原則

  所謂時效性原則,就是要保證談判的效率和效益的統一。***談判要在高效益中進行,不搞馬拉松式的談判。但這並非意味著談判進行得越快越好,而是要儘量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在談判中抓住一切有利的機會,迅速達成協議。

  5.最低目標原則

  在談判中,遵循最低目標原則是談判獲得成功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說,談判雙方在不違背總體經濟利益的原則下,按照雙方的意願各自可作適當地讓步。從心理學角度看,初次接觸與合作,人們最忌諱的是過高的要求和苛刻的條件。只有在相互交往、加深瞭解之後,信任程度才會逐步加深,才能引發出誘人的合作前景。所以,談判只要達到了最低目標就是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