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間文物收藏合法化_民間合法收藏文物最新訊息
3月4日,國務院頒發了今年第17號檔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終於對民間文物收藏做出了保障,使其合法化。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講講民間文物收藏合法化的歷程。
民間文物收藏合法化:規範文物鑑定市場
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特約專家、中國藝術產業研究院副院長西沐曾經撰文批判文物鑑定市場混亂且近乎失控的狀態。西沐指出,國內文物藝術品鑑定市場仍處於“三無”的實際狀態,即無法律監管、無機構管理、文物藝術品鑑定機構無需承擔責任。
而目前,民間藏品多為收藏者從各地古玩市場或古玩地攤兒買來的挖掘品、海撈品,另有部分是從土木工程施工中挖掘出來後分得或買到的。這導致了民間藏品處於真假難辨的境地。加之缺乏規範的管理和合法權威的鑑定機構,民間藏品鑑定長期處於混亂無序的狀態。
文物鑑定是有效開展文物保護的前提,因此,規範文物鑑定市場勢在必行。2014年,國家文物局批准天津市文物開發諮詢服務中心、黑龍江龍博文物司法鑑定所、西泠印社藝術品鑑定評估中心、廈門市文物鑑定中心、湖南省文物鑑定中心、廣東省文物鑑定站、雲南文博文物評估鑑定有限公司等7家文博單位面向社會公眾開展民間收藏文物鑑定試點工作,使鑑定工作加入科技含量,為亂象叢生的民間收藏文物鑑定行為注入“正能量”。
此外,錢衛清提出建議,應在《文物保護法》中明確文物鑑定的方法、任務、資質、要求以及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
民間文物收藏合法化:文物保護
在我國,文物和古代藝術品的收藏曆來有國家收藏和民間私人收藏之分。談及民間收藏,其藏品來源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爭論不休的問題。按照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但是,通過盜墓、盜竊、意外挖掘等行為流入文物黑市,並在民間藏家手裡流傳的文物數量十分之大,國家難以統計監管。因此,這部分民間收藏的文物長期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錢衛清律師在其個人微信公眾號上發表文章稱,民間文物同國有館藏文物都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文明進步的載體,都凝聚著中華先民的智慧、血肉與靈魂。因此,民間文物應該享有與國有館藏文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受到同樣的保護。
那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鼓勵民間合法收藏文物”,是國家對民間文物收藏態度的重大轉變嗎?中國東方文化研究會創意產業委員會副主席、西南民族大學旅遊與歷史文化學院副教授馬健在接受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記者採訪時表示,政府對民間文物收藏的態度確實在發生轉變,但這種轉變與其說是重大轉變,不如說是一直在漸變。“因為公私結合的文物收藏戰略,是以較低的成本維護國家文物安全的重要戰略選擇,從這個角度來看,政府對民間文物收藏態度的這種轉變實際上是非常理性和務實的,也是大勢所趨。”
錢衛清也表示,文物保護絕不僅僅是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的事,也絕不單單是公立博物館、文物研究機構的事。因此,必須以法律的形式體現並保證公民參與文物收藏和文物保護的合理性、合法性,更應突出全體公民在保護文物方面的主體地位。
民間文物收藏合法化:取得方式不受限
在此之前,1月28日,經過為期一個月的公示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結束。對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修訂前後的內容,備受業內人士關注的民間收藏、文物拍賣等內容都有了新變化。
引人矚目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關於文物獲取方式的表述有很大的改動。送審稿對原《文物保護法》有關文物收藏的內容進行了整體調整,這種調整體現在“章節”上。修訂前的《文物保護法》第四章為“館藏文物”、第五章為“民間收藏文物”,而修訂後則用第四章“可移動文物”,將前述兩項內容囊括,並進行了修訂。那麼,民間收藏文物條款究竟有哪些變化?
修訂前:《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修訂後:《文物保護法》第六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下列文物:***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二***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文物;***三***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
有業內人士分析稱,這意味著法律將不再對民間獲取文物的方式進行限制,而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民間文物收藏的放開,只要不屬於第六十條規定的文物,都可以買賣和交易。也就是說,民間流通的文物,以及各地各地古玩市場的文物,買賣和交易是不違法的,這相對於原有的《文物保護法》是很大的改動。
馬健表示,將“館藏文物”和“民間收藏文物”合併成一章“可移動文物”,背後反映的是劃分方式和管理思路的改變。只保留了禁止買賣的文物型別,這一修訂反映的是“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市場管理思路。“因為以列舉的方式其實是很難‘窮盡’所有型別的。除非最後加上‘其他……’。但加了‘其他’,又等於什麼都說了。因此,只保留禁止買賣的文物型別,更有利於市場管理和實際執行。”
另外,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給各類古玩市場、古董店的經營留出了一線餘地。修訂前的《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除經批准的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這一條限制了民間文物交易的渠道。而在實際中,民間的古玩市場、古玩店,以及各地的私下交易如今已遍地都是,這一條款無法落實,早已名存實亡。《送審稿》在第六十條中嚴格規定了禁止行為,除此之外,有些國家允許交易的普通文物是可以買賣的。並且根據《送審稿》六十一條規定:“文物購銷企業應當取得文物購銷資質。” 這就給民間辦古玩市場、開古玩店留出了餘地,企業和個人只要取得了文物購銷資質,就可以合法經營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