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情況

  合同在簽訂時候就有時間要求,當時間點到了,合同關係就解除,下面是由小編為你整理的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情形有哪些,歡迎大家閱讀!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 ,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為合同的絕對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解除、終期屆至等為合同的相對終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

  1、清償

  清償是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行為,即按照約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3、抵銷

  抵銷,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4、提存

  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儲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的意思表示,因債權人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免除清償義務。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並立的兩種法律關係同歸於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現象,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 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債的關係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存在方能成立,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人時,債權債務當然消滅。

  合同終止的後果

  合同終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終止與合同關係的消滅兩層含義。合同履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歸於消滅,並面向將來消滅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終止並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合同關係的消滅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完全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權債務關係全部歸於消滅。

  合同終止的效力體現在哪裡

  1、合同終止後,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債權人不得主張合同債權,債務人也不再負合同義務,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同時,合同關係的終止,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從義務關係也歸於消滅。如抵押權、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和主債權一樣也歸於消滅。

  2、合同終止後,還應清理一切有關合同關係的手續,如負債字據的返還與登出。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於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證明字據滅失,不能返還,應向債務人出具債務消滅的字據。

  3、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通知,是指當事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將合同終止的有關事宜告訴合同對方當事人。協助,是指當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作好善後工作。保密,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終止後對於瞭解到的對方當事人的祕密不向外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