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欠款訴訟費收費標準

  為了更好的追討債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要收取一定的費用,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追討欠款訴訟費是多少的內容,歡迎閱讀。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必要的其他必要費用繳納

  ***一***勘驗、鑑定、公告、翻譯***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費。這些費用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交納;

  ***二***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這些費用也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計算交納,不能按實際支出計算交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出差補貼不應由當事人負擔;

  ***三***當事人依法複製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按實際成本收費。

  ***四***財產保全的申請費以及因財產保全措施而實際支出的費用。

  訴訟費用最終由誰承擔

  根據現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變的,除了應當明確當事人對第二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外,還應當相應地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無論上訴人是一審中的勝訴方還是敗訴方,上訴案件的受理費均由上訴人負擔,雙方都提出上訴的,由雙方分擔。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其他訴訟費用,一般由要求進行該項訴訟行為的人負擔。例如,鑑定費以及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等由要求進行鑑定的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