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與服務外包有哪些區別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規範化,使得服務外包成為了關注的焦點。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的內容。
勞務派遣與服務外包的基本概念有區別
1、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公司根據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協議,將勞務派遣勞動者派至實際用工單位處工作的一種用工形式。在三方關係中,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勞動者是法律上的勞動合同關係;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是民事關係,雙方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勞動者之間是勞務用工關係,勞務派遣勞動者直接向實際用工單位提供勞務,實際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勞動者直接進行工作安排和指揮監督。
2、服務外包
從企業管理角度來看,服務外包是指企業為了將有限資源專注於其核心競爭力,以資訊科技為依託,利用外部專業服務商的知識勞動力,來完成原來由企業內部完成的工作,從而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企業對市場環境迅速應變能力並優化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一種服務模式。服務外包的三方法律關係中,承包單位與服務人員之間是勞動合同關係或其他僱傭關係;承包單位與發包單位是民事合同關係;發包單位與服務人員之間無直接關係,在具體的外包業務完成過程中發包單位只是根據服務專案的具體工作要求,通過承包單位對服務人員進行間接的指揮。
3、基本區別
從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勞務派遣關係中,企業注重的是對勞動過程的管理,用工單位直接對勞務派遣勞動者進行指揮監督、工作安排;勞務派遣公司在派出勞務派遣勞動者後,並不參與勞動過程。而服務外包關係中,企業注重的是對工作結果的管理,服務人員為承包單位提供勞動;用工單位並不參與勞動過程,甚至無需關心或者干預承包單位用什麼人、用多少人,只結合外包服務專案的完成情況,根據與承包單位簽訂的外包協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勞務派遣與服務外包的其他區別
1、合同名稱
在勞動派遣關係中,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在服務外包關係中,對於合同名稱並無法律特殊要求,其名稱可以是服務外包協議,也可以是承攬合同、委託加工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
2、與勞務提供方的關係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係中,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務用工關係;在服務外包關係中,發包方與服務人員無直接關係。
3、對勞務提供方的管理許可權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係中,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給勞務派遣勞動者分配工作任務,並監督指揮其完成工作任務;在服務外包關係中,發包方對服務人員無直接管理許可權,服務人員接受承包方的工作安排和監督指揮。
4、應用的業務領域不同
實踐中,服務外包一般應用於企業的非核心業務領域,如行政後勤、運輸物流、日常客戶服務、基礎性生產製造等,這些業務領域無需發包方對工作過程進行直接管理和監控,使用專業化的外包服務提供商,能夠在降低自行運營的成本的同時提高工作效率;勞務派遣的業務領域可以是企業的非核心業務領域也可以是核心業務領域,這些業務由於各種原因需要企業直接對工作人員進行工作安排和工作過程中的指揮監督,而不能或不便有第三方代為行使。如商業銀行的日常儲蓄業務屬銀行的核心業務,由於銀行櫃員的工作性質較為特殊,一般不適合進行服務外包,須由銀行直接進行管理,因此只能選擇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
5、對外損害賠償的責任承擔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係中,如勞務派遣勞動者在工作中給第三方造成損害,實際用工單位作為實際用工方,需向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在服務外包關係中,如服務人員在工作中給第三方造成損害,承包單位作為實際用工方,需向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6、勞動爭議風險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係中,如實際用工單位或者勞務派遣公司侵害勞務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際用工單位均可能需要承擔勞動爭議的法律風險;在服務外包關係中,由於發包方和服務人員無勞動合同關係也無實際的勞務用工關係,因此發包方不承擔任何勞動爭議風險。
7、工作成果的衡量標準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係中,實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公司派遣的勞動者數量、工作時間,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管理費;在服務外包關係中,發包方根據外包業務的完成情況向承包方支付外包服務費,至於承包方使用服務人員的數量和時間一般和發包方支付的外包服務費數額並無直接關係。
8、經營資質要求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係中,按照修訂後的《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務派遣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在服務外包關係中,對於承包方除國家有特殊資質要求外,承包方不需國家機關特別的行政許可。
勞務派遣已經規範化了,服務外包或成為一些派遣公司選擇的好辦法。企業在服務外包工作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1、合理確定外包業務
外包業務的合理確定對於後續法律風險的高低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如外包業務確實屬於以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工作成果衡量標準,企業無需對提供服務的人員進行直接的指揮監督及工作安排,無需更多的參與工作過程,則無被認定為與服務人員存在勞務派遣關係的風險。如外包業務不能完全以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工作成果衡量標準,企業需要直接對服務人員進行指揮監督和工作安排,則即使形式上籤訂的是服務外包協議,也會存在被認定為與服務人員存在勞務派遣關係甚至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風險。
2、謹慎選擇外包服務提供商
對於外包服務提供商的選擇可遵循以下原則:
***1***國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門對服務資質有特別要求的,應當選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外包服務提供商;
***2***如無特別服務資質要求,則應當優先選用經營相應外包業務的規模較大的非人力資源類專業公司;
***3***如外包業務領域無相應專業公司或者公司規模不大、管理不夠規範;則應當優先選用規模大、信譽高的經營服務外包的人力資源類公司。
3、認真審查服務合同內容
企業在與外包服務商簽訂外包服務協議時,應當注意協議條款應當避免與勞務派遣協議的相關條款近似甚至混淆。例如,對於服務費的支付時間、數額,應當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作為衡量標準,而不應當以外包服務商提供的服務人員數量和服務人員工作時間作為衡量標準。再如,對於服務人員的日常管理,應當避免約定由企業直接按照企業自身員工的管理方式進行直接管理,避免直接規定服務人員須直接遵守企業的考勤制度、獎懲制度、考核制度等人力資源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