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有哪些區別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會將產品責任和產品質量責任混為一談,但是,其實二者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希望能幫到你們。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

  一、法律責任的形式不同

  《產品質量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合同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產品責任的形式主要為賠償損失。

  二、賠償範圍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限於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消費者因此而產生的運輸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不包括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應由消費者另行向責任人主張產品質量責任。另外,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而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則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三、歸責原則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因人而異,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而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過錯責任的一種***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嚴格責任並非絕對責任,《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推定銷售者對此有過錯,並應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向生產者追償。

  四、訴訟時效期間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依據該規定,因質量不合格而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據該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產品質量認定的依據

  一是默示擔保條件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對於產品質量規定的必須滿足的條件,如《產品質量法》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是明示擔保條件

  明示採用的產品標準,作為認定產品質量是否合格以及確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無論何種標準,一經生產者採用,並明確標註在產品標識上,即成為生產者對消費者的明示承擔有關責任的擔保承諾。

  三是產品缺陷

  即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並因此造成了使用者和消費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產品存在缺陷是承擔侵犯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應當注意的是,產品不符合安全衛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安全,衛生標準,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但是,並不意味著產品符合了安全、衛生標準,就不存在缺陷了,缺陷的核心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險,這種危險有時是潛在的。

  產品質量的法律制度

  ***一***產品質量法的含義及適用範圍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關係的法律,在我國,《產品質量法》調整的物件有兩個:一是產品質量責任關係,二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係。我國的產品質量法,是調整在生產、流通以及監督管理過程中,因產品質量而發生的各種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產品質量法的適用範圍主要包含兩個基本方面:***1***產品質量法的主體適用範圍。產品質量法的適用主體非常廣泛,主要包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使用者、消費者、受害者、產品責任主體。***2***產品質量法的客體適用。產品質量法的適用客體即產品。

  ***二***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作為義務:產品應當符合內在的質量的要求;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要求;特殊產品的包裝必須符合要求。不作為的義務: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得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充合格產品。

  ***三***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1***判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違法與違約、缺陷與瑕疵;***2***損害賠償;***3***行政處罰;***4***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