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如何轉讓

  商標專用權應該如何辦理轉讓?轉讓商標有什麼流程要走嗎?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如何轉讓註冊商標?

  ***1***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2***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一份,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具體由受讓人辦理,轉讓人給予協助。

  ***3***商標局對轉讓註冊商標申請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核准,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註冊商標的轉讓從商標局核准轉讓之日起生效。

  轉讓註冊商標的注意事項

  註冊商標的轉讓是指商標所有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將其所有的商標專用權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在商標轉讓時,受讓人要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一、商標轉讓人是否是註冊商標所有人

  如果轉讓人不是商標的所有人,不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也就無權轉讓,可能會導致轉讓無效的後果。因此,受讓人應該在合同簽訂前仔細確認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和轉讓人是否一致。單憑核對轉讓人提供的《商標註冊證》是不夠的。因為註冊商標有可能已發生轉讓,轉讓後的商標受讓人不一定會在《商標註冊證》顯示出來;對於商標轉讓,商標局一般不會在《商標註冊證》上直接變更註冊人,而是另行頒發《核准商標轉讓證明》,該證明直接顯示商標受讓人名稱,因此,還需詢問轉讓人該商標是否有過轉讓,有無轉讓證明。為保險起見,受讓人最好自己到商標局查詢《商標註冊簿》以進一步確認無誤。

  二、註冊商標是否在有效期內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申請續展註冊。如果轉讓的註冊商標已經超過有效期而又沒有續展,轉讓人對該商標已經不再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那麼轉讓後,受讓人自然也不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

  三、雙方是否簽訂書面轉讓協議

  雖然合同可有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但根據《商標法》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協議。否則,一旦發生爭議,口頭轉讓合同的效力容易被否定。沒有簽訂書面轉讓協議,如果轉讓人另行轉讓他人並經過商標局核准,那麼受讓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

  四、是否必須向商標局提出轉讓商標申請

  轉讓人和受讓人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轉讓註冊商標的申請,轉讓註冊商標經商標局核准並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轉讓人有義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如果不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轉讓行為不生效。

  五、轉讓人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是否一併轉讓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未一併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因此,轉讓人必須將在同一種類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併轉讓,不能只轉讓一部份、自己留一部分,或者將另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商標權利非法轉讓是什麼

  自2001年《商標法》第二次修改以來,基於種種原因,盜賣、非法轉讓他人商標現象愈演愈烈,層出不迭,令人瞠目,尤其以如下形態最為典型:

  1、商標在法院已查封凍結的情況下被私下辦理許可使用,如“愛多”、“IDALL”等商標;

  2、在企業破產清算前被原企業職員違反《破產法》私下轉讓給第三者;

  3、違反雙方協議私下將商標轉讓給第三者,有的企業是“內鬼”作怪,股東私下將商標轉讓給自已另立的公司;

  4、國有或集體企業破產登出登記後,原企業負責人成立同名企業冒名頂替將商標轉讓給自己或第三者;

  5、未經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同意,擅自將著名商標低價轉讓給第三者;6、合資人將另一合資方的商標私下轉讓到自已或者關聯企業名下;

  7、雙方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在商標局備案後,被許可人私下又將商標轉讓到自己的名下;

  8、經銷代理商私下將被代理人的商標轉讓到自己的公司名下;

  9、出口代理商私下將被代理人的商標在國外搶注,並轉讓給外國的公司,禁止國內被代理人的產品再銷往外國,並引發涉外訴訟;

  10、私下將他人在國外註冊的商標轉讓到自己國內公司名下,並禁止國內原商標權利人的產品再銷往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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