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值班費加班費的發放規定

  加班與值班有所不同,值班可以安排補休,但是加班並不能,所以兩種費用的發放規定不一樣,那行政單位是怎麼規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行政單位值班費加班費的規定

  一、關於加班費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二、關於值班費的規定:對於值班費的計算,法律並未限定,一般根據企業規章制度來確定。

  值班費是否按照加班費支付

  1、關於加班報酬的法律規定。

  1***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工資支付補充通知》第二條規定,“《規定》第十三條第第***一***、***二***、***三***款規定的在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2. 值班報酬的相關規定

  關於值班的報酬標準問題,《勞動法》等相關法規中並無明確規定,目前也尚無全國統一、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調整和規範,通常是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同規定予以調整。

  上海市地方司法檔案《滬高院解答》對“關於單位值班的若干問題“中規定,“***一***以下情形中,勞動者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不予支援:1、因單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擔任單位臨時安排或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2、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二***上述情形中,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按照規章制度、集體合同、單項集體協議、勞動合同或慣例等支付相應待遇。”由此解答說明在上海的司法實踐中,關於值班問題發生爭議的,以上述的規定作為認定標準。

  因此,雖然對於值班費或值班津貼的標準,《勞動法》等相關法規中並無明確規定,但是公司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安排員工在春節期間值班並給予相應的值班津貼,是符合上海地方規定的,並無不適當或違反法律法規之處。

  綜上,值班的報酬標準目前法律上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規範。而加班報酬是受《勞動法》、《工資支付補充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直接規範。所以,值班報酬無須按照加班費的標準支付。

  值班費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一、加班費怎麼計算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二、值班費怎麼計算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一般為非生產性的任務,如看門、接聽電話等。關於值班費目前法律無明確規定,一般根據企業規章制度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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