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假帶薪的規定有多少天

  我國的職工是否享受法定的帶薪休假國家的法律都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那帶薪休假是規定多少天呢?要怎麼去休假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 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法定帶薪休假有多少天

  1、帶薪年假工作年限規定

  職工連續工作***連續工齡不要求是本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就意味著,儘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隻要他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具備享受法定的帶薪年假的基礎資格。

  2、職工所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與勞動者的工齡掛鉤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高於該標準的不予干涉,但是低於法定標準應按照法定標準支付未休帶薪年假工資。

  3、職工不應當享受帶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職工帶薪年假工資計算辦法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辦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案例釋明:小王自2008年7月份畢業時開始在A公司上班,後於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問:小王應當從什麼時候起開始在B公司享受帶薪年假?根據《帶薪年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小王進入B公司時,已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應當具備了開始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同時,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我們還可以計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天數。當年剩餘的“日曆天數”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於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1天。

  5、除由職工本人因個人原因不休且做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的承諾外,用人單位應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1***如果用人單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帶薪年假的義務,必須有證據證明是因為勞動者個人原因放棄休帶薪年假,且應當是書面證據。2***未休帶薪年假工資一般應當在當年度支付,否則就可能構成拖欠職工的工資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帶薪年假一般應在一個年度內安排,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並保留同意的證據。

  法定帶薪休假的相關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法定帶薪休假天數計算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與年休假獲得資格為“連續”不一樣的是年休假天數的計算方式為“累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然而,“累計工作”又如何認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釋明“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職工只需提供有效材料證明自己的工作年限,由各次工作年限相加之和即為“累計工作時間”。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舉例來說:a員工2016月6月20日進入b公司,其該年度年休假天數為5天,則其在b公司可休年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195÷365***×5=2.67,得出a員工該年度在b公司可休年假為2天。需要注意的是年假折算不採用“四捨五入”法,計算的天數為小數的只取整數部分。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