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公司註冊需要資料有哪些

  註冊合資公司需要哪些資料?如何註冊一家合資公司?小編把整理好的公司註冊需要資料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註冊公司的流程與資料

  1、公司名稱核准,想好不下5個名字作為備用,因為各大行業的中小企業數量很多,只要事重複就無法通過。想好公司名字下一步去工商局拿一份表格《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填完給所有股東進行簽名確認,再由工商局人員經過系統審查有無重複的名字,如果沒有,則工商局會給一份《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3個工作日***;

  2、銀行開設臨時賬戶,帶齊法人、股東身份證原件、《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股東章、法人章去各大銀行以公司名義開一個臨時賬戶,股東可以將股本投入其中,且由於認繳制所以無需再找事務所驗資了;

  3、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三證合一***工商局取一套新公司設立登記的檔案及表格,按要求填寫和股東法人簽字,《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場地租賃合同、所有股東身份證原件遞交給工商局的註冊科,審查完沒有問題會發放一份受理檔案。***7個工作日後領取***

  4、刻章 ,一般刻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發票章***連備案3個工作日***

  5、臨時戶轉基本戶 ,帶齊全部辦理完畢的證件,營業執照正副本***三證合一***,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公章,法人章,財務章。到開戶行辦理基本戶***5個工作日領取***

  到此公司的註冊基本已經完成,全部證件有營業執照正副本***三證合一***,銀行開戶許可證、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等。

  公司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的召集

  新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召集程式為:首先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主持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主持時,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以上程式,在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執行董事直接召集和主持***;如果這樣還無法操作,則由監事召集和主持;最後,還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由此可見,新法對股東會的召集程式規定得詳細而全面,希望窮盡一切方式保證股東會的召開。

  2、股東會的決議方式

  過去,股東會只能以會議作為決議的方式,即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現在,新公司法還新增了一種決議方式,即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這種決議方式的確定,減少了股東會召開的經濟和時間成本,提高了公司運營效率。更重要的是,確認了實踐中多數公司以此種方式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另外,臨時會議提起的資格條件也有所改變。臨時會議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與舊法相比,股東提議資格由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降低至十分之一,這一改變更有利於股東會的召開。

  3、表決權的行使

  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不再是唯一的股東會表決方式,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可自行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他事項的通過標準可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超過二分之一表決權即可。

  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國有獨資公司是如何設立的

  一、設立的方式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方式主要有改建***改制***設立和新建***投資***設立兩種。實踐中普遍採取的是改建設立方式,即原有的國有企業依法改建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新建設立方式是指國家投資者單獨重新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改製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程式,可參照《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及《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中的條款操作。

  二、設立的條件

  《公司法》並沒有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式做出特別規定。因此,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式進行。《公司法》第23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五項條件。

  一是股東符合法定的主體、人數等條件。國有獨資公司屬於單一投資主體的公司,由國家投資者代表國家投資,並行使股東權。國家投資者應當依照政企分開、轉換經營機制、建立規範的內部管理機構等改革原則,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與其投資主體之間不應再是行政隸屬關係,而是被投資公司與股東的關係;國家投資者基於出資者的地位,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指揮和干預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營活動。

  二是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國有獨資公司的投資者一般資金或資本雄厚,生產經營規模龐大,其出資數額大都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國家投資者必須在公司註冊登記前,繳足其全部出資。其中,以貨幣出資的,應當一次性存入擬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或其他財產權出資的,應當依法核實資產和評估資產價值,並辦理其產權的轉移手續。

  三是制定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由國家投資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會制訂,報出資人批准。公司章程是國有獨資公司組織和行為的準則,對公司和公司的出資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都具有約束力。

  四是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國有獨資公司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公司名稱使用的管理規定,建立規範的內部組織管理機構。

  五是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這是任何一個公司從事生產經營的物質基礎,國有獨資公司也不例外。

  三、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範圍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範圍實際上就是指國有經濟的存在原因。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國有企業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經濟職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提供公共物品、準公共物品、高風險物品等市場不能有效提供的物品,以克服外部不經濟、規模不經濟、經濟不確定性等市場缺陷;二是在社會經濟的特定時期,除提供上述物品外,還要提供與國家發展戰略、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社會穩定等有關的部分私人物品,以保障社會經濟的穩定執行和順利發展。以前的許多法律檔案和1999年《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對此已經有了明確表述:國有經濟在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佔支配地位,支撐、引導和帶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國有經濟需要控制的行業和領域主要包括: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自然壟斷的行業,提供公共物品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幹企業。

  《公司法》第64條規定,國務院確定的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或者屬於特定行業的公司,應當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從現行政策看,“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主要指生產貨幣、法定紀念幣、郵票、預防用生物製品、具有軍事用途的核心產品和關鍵部件等產品的公司;“特定行業的公司”主要指自來水、煤氣、供電、供熱等城市公用事業,跨省電網、基本郵政和電信、鐵路、國防工業、航天航空、核工業、石油開採、出口信用保險、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出版等行業的公司。

  生產提供特殊產品或屬於特定行業的公司應當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問題是生產提供其他產品或行業的公司是否也可以有選擇地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公司法》只是限定這兩類特殊企業必須採用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而沒有禁止或限制除上述兩類特殊企業以外的其他國有企業採取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從實踐中看,國有企業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對既得利益格局觸動最小,因而很多國有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在企業改制中更願意採用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這種現象顯然背離了改革國有企業、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的初衷,使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造極有可能僅僅成為一種形式上的改變。《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除少數必須由國家壟斷經營的企業外,要積極發展多元投資總體的公司;競爭性領域中具有一定實力的企業,要吸引多方投資加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