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反向假冒的特徵
商標反向假冒有什麼特徵?商標反向假冒的表現有哪些?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1***在行為主體方面,其主體只有與被反向假冒人生產、製造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有關,而不包括該類商品的銷售者在內。銷售者購進他人生產的商品,用自己的銷售商標替換他人商標再將商品投入流通市場的行為不屬於反向假冒商品行為。
***2***在行為人主觀方面,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人主觀動機主要是盜用他人產品聲譽為自己創牌牟取不當利潤。如外國廠商購進我國廠商生產的價廉物美的商品後換用自己的商標繼續銷售,以牟取暴利。
***3***在行為物件方面,反向假冒行為直接指向他人生產的產品,其實質在於盜用或貶損他人產品的聲譽。
***4***在行為內容方面,反向假冒表現為在市場上購進他人生產的商品;以自己的商標標識替換他人的商標標識;將該商品繼續投入流通。
商標反向假冒的表現
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據此,商標反向假冒屬於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商標專有權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反向假冒的,可以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與對方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反向假冒商標行為的性質
關於假冒商標行為的性質,已有共識:從商標權角度看,它屬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從消費者權益角度看,它屬欺詐消費者行為;從市場競爭角度看,它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在很多方面有別於假冒商標行為,那種簡單地把兩種行為性質相等同的觀點有待商榷。他們擬從以下幾方面來揭示反向假冒商標行為的性質:
在前引“楓葉”訴“鱷魚”案中,爭論最激烈的就是被告行為屬否商標侵權行為。從嚴格意義上分析,甚難認定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侵犯了被反向假冒人的商標權。
1.從商品、商標、商標權三者關係角度分析。
眾所周知,商標系表彰商品之標記。在商標使用人方面,商標功能主要在於表明商品之不同來源;在消費者方面,其功能主要是代表著恆定之商品質量。商標功能的發揮須以商標與商品相結合為前提,而商品則藉助商標來擴充套件其聲譽,吸引消費者。商標權則是註冊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註冊商標擁有的權利,其目的是保障商標功能的發揮。縱觀各國商標法,對商標權的內容及保護範圍均是從商標與商品相結合的角度來設定的。如中國《商標法》第 37條規定:“商標專用權以核准註冊之商標和核定使用之商品為限。”可以認為,就一件具體的商品而言,在其上是否存在某一註冊商標權應以該註冊商標是否已和該商品相結合為標準來判斷。如果兩者處於結合狀態,該註冊商標權存在,否則在該商品上不存在該註冊商標權。在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中,被反向假冒人之註冊商標已脫離了其核定使用之商品,在此分離狀態下,該商品上不存在其註冊商標權。而“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據此,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不構成侵犯被反向假冒人的商標權。
2.從商標權和所有權關係角度分析。
在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中,行為人通過支付對價,合法取得了他人生產商品及附著於其上的註冊商標標識的所有權。作為所有權人,行為人有權對該商品及註冊商標標識依法進行支配,如繼續銷售、銷燬、使用等,是由於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存在,行為人對商品及註冊商標標識的所有權受到限制。除可以在不對商品作任何改變的情況下使用該商標標識繼續將該商品投入流通外,行為人不能對該註冊商標標識作其他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否則屬商標侵權。譬如行為人將該註冊商標標識使用於自己生產的與商標權人核定使用商品同類商品之上的行為就屬商標侵權行為。除上述限制外,該註冊商標權對行為人的所有權沒有任何約束力。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人在合法取得他人生產商品及註冊商標標識所有權後,並沒有再對該註冊商標標識進行任何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故其行使所有權的再銷售行為不受他人註冊商標權的限制,從而難以認定其為商標侵權行為。然而這並非意味著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是合法行為,只不過表明其確實不涉及被反向假冒人註冊商標權而已。
3.從商標權耗盡理論角度分析。
商標權耗盡,又稱商標權窮竭,指合法載有某商標的商品一經投放市場,商標權人即喪失了對它的控制,其權利被視為用盡。如《發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範法》第20條規定:“商標註冊不給註冊所有人以權利,阻止第三者對於在該國在該商標名下合法銷售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只要這些商品沒有任何變化。”商標權耗盡理論是對商標權的限制之一,雖然中國商標法對其未作規定,但在實踐中亦遵循這一準則。依據該理論,註冊商標權人將其商品置入流通過程,從交易物件手中取得對價之後,其商標權就該商品而言已經用盡,即表現在該商品上的商標權已經消滅,故其商品之新所有人無論以何種形式將該商品繼續進行流通,均無損於該註冊商標之聲譽,不應視為商標侵權。當然,如果該商品已有改變,則不能再用該商標投入流通,否則為商標侵權。因為此時該商標所表彰商品之質量已有改變,繼續使用該商標可能有損於商標聲譽。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中,商標權人已將其商品投放市場,故其商標權在該商品上已經消滅。行為人在不改變商品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將商品繼續投入流通,均不構成商標侵權,因而不能將反向假冒商標行為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需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用第三人之註冊商標銷售該商品,則構成商標侵權***侵犯了第三人註冊商標權***。
4.“商標侵權”贊成論的理由欠有說服力。
贊成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屬商標侵權行為的學者,提出了諸多理由作為佐證,其主要者有四:
***1***如果不將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作為商標侵權行為加以處理,勢必嚴重影響商標權人利益,中國廠家的名牌戰略永難成功;
***2***商標權與著作權同屬智慧財產權範疇,而中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7項已將反向假冒著作權界定為侵犯著作權行為,據此,也應把反向假冒商標行為界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3***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屬中國《商標法》第38條第4項所規定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之一,自應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4***外國立法及司法實踐早已把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作為商標侵權行為來處理。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