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班費計算公式是什麼
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是需要給予加班費的,這是勞動法規定的,但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是很多職工都不瞭解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上海市加班費計算公式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上海市加班費計算公式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裡,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於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定。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鑽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
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
上海加班費的計算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 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計算加班費要搞清楚基本工資,計算工資的基數首先要理清兩個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分別是 20.83 天和 21.75 天。制度工作日主要用於工時管理,是判斷超時加班的標準,制度計薪日則直接體現在日工資、加班工資方面。在計算加班工資時,要按照每個單位不同的實際情況來劃分,根據國家的勞動法規,共有三種工時制,分別是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這三種工時制加班費的計算方法分別是
1、標準工時制加班費計算方法
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舉例來說,有員工吳某每月工資為 960 元,根據國家目前制度工作日為 20.83 天,那麼他每小時的工資計算方法就是960÷21.75÷8=5.5 元,那麼吳某平時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就是5.5×150%=8.27 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就是5.5×200%=11 元;法定節假日每小時的加班工資為5.5×300%=16.5 元。
2、綜合工時制加班費計算方法
根據規定,一些特殊的行業、企業和工作崗位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綜合工時制是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考慮到有些企業的實際操作情況,比如酒店、物業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標準工作制來實行,所以很多這類企業都申請了綜合工時制。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週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 8 小時***或 40 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在綜合工時制的情況下,在綜合計算週期內,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 36 小時。綜上可知,申請綜合工時制的企業也需要支付加班費。舉例來說,張某單位以月為週期來結算,他的月工資為 960 元,在4 月份上班總計時間為 180 小時,其中包括清明節上班 4 小時,那麼他四月份的加班費計算方法為,5.5×150%×***180-167-4***+5.5×300% ×4=140.5 元。
3、不定時工時制加班費計算方法
不定時工時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勞動者所採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都是一種定時工時制,是依據工作時間來計算勞動量,而不定時工時制是一種以勞動者勞動量為計量的工作制度。實行不定時工時制,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在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單位或工作崗位,加班費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沒有的。綜合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瞭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勞動者都有休息的權力,在這天工作的勞動者,無論是什麼工時制,都應該得到 3 倍工資的加班費,除此之外,各種工時制的加班時間確定、加班費標準是不同的,具體實行需要依照每個單位不同的工時制。
加班津貼能否替代加班費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的工作時數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和加點兩種。加班是指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從事生產或工作;加點是指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標準工作日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生產或工作。根據加班加點時間的不同,《勞動法》將加班加點的工資報酬計發比例做了三個不同層次的規定: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加點***,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加班加點是否要補發加班工資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加班津貼是否可以替代加班工資。加班津貼是用人單位給本企業員工設定的一項福利制度,法律對加班津貼並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特點及企業需要決定是否設定和執行加班津貼制度。加班工資與其不同,是法律給用人單位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勞動者超過工作時間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加班加點的時間不同,按照相應的比例予以計發加班工資。
由此可見,加班津貼並不等同於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支付了加班津貼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義務。在目前的一些法律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設定加班津貼的目的是對加班工作人員超時工作進行補償,與法律對加班工資規定的立法目的相同,基於公平原則,加班津貼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資,但畢竟不能取代加班費,二者歸於不同法律規範的範疇。因此,加班津貼應當實行“多不退少要補”的原則,當實際加班工資高於加班津貼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加班工資金額支付;當實際加班工資低於加班津貼標準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企業內部規定的加班津貼標準支付。
在對公司加班費計算的時候,公司不能與員工格外約定加班費的標準,更加不能擅自更改國家規定的加班費標準,只能按照國家的規定來計算加班費數額,這樣才能不損害員工的合法利益。而實踐中,也是不能用加班津貼來代替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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