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行政立法的主體

  行政立法是行政機關制定的抽象規範性檔案。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aa,希望大家喜歡!

  

  不屬於我國行政立法的主體的是鄉鎮人民政府,我國的行政立法主體主要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

  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憲法》第90條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釋出命令、指示和規章。"據此,國務院各部委享有行政規章立法權有了明確的憲法依據,但現行憲法只規定了國務院各部委的立法權而沒有相應規定國務院各直屬機構的立法權.實際工作中直屬機構的規範性檔案其法律地相當於規章,但苦於無法律支撐,於是在2000年頒佈的《立法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制定規章。"這樣使國務院直屬機構也有行政立法權有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