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財政立法的不足論文
我國的財政法體系建設已經有了值得肯定的成果,但深入分析,不難看到我國現有財政法律體系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財政法制以及實現依法理財、依法治財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許多不足,有一定的距離。今天小編將與大家分享:論我國財政立法的不足相關論文。具體內容如下:
論我國財政立法的不足
一、 我國財稅法法律體系
法學上體系的思考主要是為了理順法律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係,使其處於同一指導思想之下,消除價值判斷上的矛盾。我國法律體系建設正處於不斷規範和完善的關鍵時期,其中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關的財政法體系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執行財政政策和規範我國財政行為的有效保證。我國財政體系的和財政法概念緊密聯絡,對財政法的概念理解不同,就有不盡相同的財政法體系劃分方法。
財政法是調整國家在財政分配過程中與財政管理相對人所形成的財政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調整的物件是財政關係,是國家財政分配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這種財政關係主要包括財政管理體制關係,財政管理關係,財政收入關係,財政支出關係,財政監督管理關係。按照此概念,可將我國財政立法體系分為以下四個部分:財政管理體制法、預演算法、財政收入法、財政支出法。
二、 我國財政立法的不足――財政法體系角度
自新中國成立成立以來,尤其是我國從1978年改革開放到結束計劃經濟實現市場經濟以來,我國一直在保證經濟穩定發展的前提下不斷完善財政法體系的建設,有關財政法體系的建設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果。除現有成果外,國家也逐步開展有計劃,有規模的財政立法活動。我國的財政法體系建設已經有了值得肯定的成果,但深入分析,不難看到我國現有財政法律體系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財政法制以及實現依法理財、依法治財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許多不足,有一定的距離。因此,為了更好地完善財政法律體系進而發展市場經濟,應當儘快解決目前存在的各種問題。結合上文對財政法體系的分析,財政立法主要有以下缺陷。
一 財政管理體制法
財政管理體制法是財政管理體制的法律化,是指調整不同的國家機關之間、中央國家機關與地方國家機關之間、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之間在劃分財政收支範圍和許可權的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目前我國財政管理體制法立法方面的不足主要存在於財政管理體制――分稅制。我國雖已實施分稅制,但對分稅制的立法較少,這也是分稅制實施以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財權事權,主要是事權劃分不明確的原因之一,因此,對分稅制進行法律化規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預演算法
預演算法是調整國家在進行預算資金的籌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監督和管理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財政預演算法對於國家實現財政收支必不可少,它可以保證政府財政行為有序、規範、科學地進行。財政預演算法主要包括預算編制、審批、執行和監督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也包含財政的支出,收入和管理。
《預演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這使得地方政府在財權上交、事權下放後,通過各種渠道融資,隱形債務規模越來越大,中央代地方政府發債券的方式維持不了太久。從近年來國家審計署審計報告顯示的情況來看,預算違紀違法現象層出不窮、屢禁不止,致使預算權威性受到了很大損害。探究原因,與現行預演算法存在的諸多缺陷關係密切。因此《預演算法》應應時而變,與整個財政法體系相協調,與社會現實相適應。
三 財政收入法
財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稅法、公債法、費用徵收法、彩票法,除此之外還包括一些特有的財產收益法。財政收入法中最重要、最特殊的無疑是稅法,這種特性不僅表現在規範數量多,覆蓋面廣,更主要的表現在它逐漸發展出一個相對獨立的內部體系。隨著公共財政、依法治稅和稅制改革的發展,考慮到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制定一部規範稅收基本問題的稅法通則已迫切地提上國家立法議程,並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在我國很多學者提出了稅法通則的構想,可是相關立法卻遲遲沒有下來。除了稅法通則的問題,我國還存在稅收法律法規制定主體錯位、地方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的稅收立法權。
除了稅收外,費用徵收法也有其相應的不足之處。費用是政府基於一定的受益關係或行政管制目的而收取的代價的總稱,它包括規費、收益費和特別公課三種形式。長期以來,由於我國對收費太不注意從法律的高度加以規範,政府行使費用權的隨意性比較大,造成企業和個人的合理負擔明顯加重。雖然當前“費改稅”工作重點在於規範費用徵收,但具體的過程仍然停留在政府權力內部執行的階段,費用的徵收依據、徵收標準、徵收程式及權利救濟都為進入法律調整的範圍。所以,費用徵收法在中國存在廣泛的發展空間。
四 財政支出法
財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財政轉移支付法、政府採購法、政府投資法和財政貸款法。對上述法律的立法重點在於其各自的標準、程式、管理和監督。目前除了《財政採購法》外,其餘部分都明顯缺少深度的法律干涉,使財政權力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間。尤其是在財政轉移支付方面,在此法律層面上,我國立法尚處於空白狀態。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會立法規劃將《財政轉移支付法》列入,但至今相關草案未見公佈。
2007年,財政部表示《財政轉移支付暫行條例》起草工作已完成,有望於2008年推出,但這部條例至今尚未公佈。因此,至今關於財政轉移支付的法律制度還散見於《民族區域自治法》、《預演算法》中,且規定都很模糊。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強化財政支出法確有其必要性。
總結以上財政立法的缺陷,主要可歸納為一下幾個方面:第一,財政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第二,財政立法相對滯後;第三,財政立法的統一性、協調性有待加強;第四,立法質量不高。
三、 對我國財政立法的建議
完善現有的財政法體系,對於促進財政事業發展,保證國家穩定財政秩序,實現依法治國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也是我國在加入WTO之後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措施。因此,針對我國財政立法的不足與缺陷,提出相對應的完善建議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 財政管理體制法
在財政管理體制法方面,最主要的是對我國先行財政體制管理制度即分稅制進行法律規範化、明確化。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各地方政府之間財權與事權的劃分,將其用法律法規的形式具體規定,避免出現分權不清、分權不合理的情況。
二 預演算法
對法律的完善首先要明確理念,預演算法也是如此。通過預算實現對政府財政收支權的有效控制,就是預演算法的首要理念,也稱預算控權。其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其進行完善:
1貫徹“先有預算後有支出、沒有預算不支出”之預演算法原則;
2建立預算編制與執行相分離的預算管理體制;
3建立臨時預算制度;
4建立社會公眾參與的民主預算審查制度;
5建立並落實預算實質審查制度;
6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
7完善預演算法律責任。
三 財政收入法
在財政收入法方面,主要是完善稅收法和費用徵收法。稅法方面,首先,國外稅收立法例是值得學習借鑑的。我國應認真總結稅收立法經驗,研究和著重解決建立稅法通則過程中存在的理論與實際問題,積極推進這一稅收法治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其次,糾正稅收法律法規制定主體的錯位,將稅收法立法主體的權力真正收歸人大。最後,賦予地方一定的稅收立法權,使稅收法能因時因地制宜。在費用徵收法方面,費用的徵收標準、徵收依據、徵收程式及被徵收人的權利救濟都應當納入法律調整的範圍。
四 財政支出法
對財政支出法的完善,主要在於制定完善《財政支付轉移法》。首先,應明確我國財政轉移支付的立法目的。我國在建立財政轉移支付法的過程中應確立其基本目的,即促進各地區公共服務水平的均等化,在實踐中則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要求建立橫縱向相結合的立體轉移支付制度;
二是要求政府財政行為和此制度設計的重點都應由解決“行政管理服務的均等化”轉化為實現“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其次,應加快財政轉移支付的立法程序。具體包括理順各級政府事權與財權的關係,提高財政轉移支付的立法層次,規範財政轉移支付結構,完善橫向轉移支付制度,健全財政轉移支付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