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回購協議範本_資產回購協議書***2***

  第十一條 特別條款

  1、乙方同意在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之後,甲方行使回購權之前,甲方有權利對上述房產進行轉讓或者處分。

  2、轉讓或者處分所得歸甲方所有。

  3、如該房產轉讓的,甲方應當在該房產轉讓後三個月內行使回購權,並按本協議第五條支付回購價款。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甲方行使回購權後,逾期支付回購價款的,應當按當期應付回購價款的日萬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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