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設立的程式和條件
保險公司的設立在理論上屬於要式行為的一種,不僅要具備法定的條件,而且也要符合法定的設立程式。下面小編就和你一起了解。
保險公司設立的程式
1.初步申請
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是指發起人向審批機構提出設立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請人需要向保險審批機構提交法定的檔案和資料。這些材料是主管機關藉以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基礎。我國《保險法》第70條規定:“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二***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等;***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三***籌建方案;***四***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五***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2.籌建
《保險法》第71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72條又規定:“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3.正式設立申請
籌建工作結束後,申請人可以向主管部門提交正式設立申請和相關檔案。我國《保險法》第73條規定:“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具備本法第68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設立登記
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人在獲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後,可在法定期間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後頒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頒發之時即是保險公司成立之日。保險公司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失效。^案例12.2:非法保險公司恆亞迪被指銷售假保單。
保險公司設立的條件
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一般包括對主要股東的要求、對公司資本金的要求、對管理人員的要求、對硬體設施的要求等。如我國《保險法》第68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1.股東條件
對於股東的資格和條件,一般公司並無限制,但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則完全不同,尤其是對保險公司的控制股東。根據德國保險業法的規定,如果投資方通過一家或幾家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了一家保險機構表決權的10%,或者投資的比例雖未達到這一比例,但其可通過其他方式對該保險機構施加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該投資者就是所謂的“合格投資者”,就必須具備使保險機構能夠進行健康而謹慎的管理所要求的條件,尤其是要非常可靠。2004年5月我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已廢止***中曾對保險公司的股東資格作了相應規定,2009年2月修訂後的《保險法》將對保險公司股東資格的要求明確寫入了法律。如《保險法》第 68條第1項就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所謂“主要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份的比例達到了控制程度或者能夠以投資、業務往來、資金融通等各種方式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公司。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東制定並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係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它是保險公司設立的必備檔案,也是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的基本準則,還是公司制定其他規章的重要依據。因此章程對保險公司的設立和運營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國《保險法》第68條第2項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中包含有符合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公司章程一般由發起人起草,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保險公司還需要創立大會決議通過。但由於各國立法對保險公司的設立實行審批主義,因此,發起人或者創立大會通過的保險公司章程只有經保險監管機構核准後才能生效。從這個意義上說,保險公司設立時提交的公司章程並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3.註冊資本
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是指其股本,即由公司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總額。一定的資本是保險公司設立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它既是公司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的財產擔保,又是公司股東享有權利的標誌和條件。各國對保險公司的設立都有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我國《保險法》第69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第一款規定的限額。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4.高階管理人員
保險是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於補償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經濟損失或在人身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其目的是對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這決定了保險公司的經營具有很強的技術性。諸如保險費率的計算、保險產品的開發、保險資金的運用、保險事故的理賠等,都要求管理人員具有很深厚的專業知識和很豐富的專業技能。因此,保險公司在設立時,應該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高階管理人員,以滿足保險公司專業化運作的需要。立法中對保險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要求通常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積極的資格要求。如我國《保險法》第68條第4項規定,保險公司應該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第8l條進一步要求:“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任職資格。”另一方面是消極的資格禁止。如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或者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以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5.組織機構
保險公司的組織機構是依法行使保險公司的決策、經營管理和監督職能的內部機構的統稱,它們是保險公司經營活動正常執行的組織保證,也是保險公司得以設立的必要條件。《保險法》第68條第5項要求保險公司要“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