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省長一封信

  書信歷經歲月的積澱,逐步具備和完善了文學審美屬性。那麼,要怎麼寫呢?下面小編整理了範文,供您參考!

  範文一

  尊敬的省領導:

  來信檢舉揭發現任禹溪村黨支部書記屠興招利用職權,侵吞集體資產;多次挪用村集體資金;弄虛作假,多佔多建;相變出賣村集體土地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具體控告如下:

  一、 控告屠興招侵佔集體資產

  1986年下半年禹溪村集體出資建造了停車場,佔地面積為5.69畝,建築面積共計869.28平方米***七間三層樓房,該房屋按目前造價約為521568元***。1988年1月1日起,該停車場以15000元/年的價格出租給屠興招的第一農機服務公司經營汽修業務。1993年初,經村集體討論通過,該停車場租金調整為2萬元/年。但自1993年下半年起,屠興招擔任了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經濟合作社社長三職後,再也沒有繳付租金。變本加厲的是,1993年11月份,屠興招在未經村集體討論同意,也沒有向村集體賠償一分一釐的情況下,擅自拆除停車場原來的三層樓的。停車場“村集體所有”的性質隨之消亡。並以原有5.96畝土地為基礎,再從沙園村買入土地4.47畝、向禹溪村購買2.4畝,在這合計為12.56畝土地上重建七間六層樓和八間四層樓兩幢樓房。 由於104國道線改造,該12.56畝土地被徵用9.16畝,所涉土地的徵用款及補償費都被屠興招獨佔,剩餘的3.4畝土地一直被屠興招私自佔用。現在該停車場已被屠興招出賣給某旅遊公司。

  二、控告屠興招損公私、變相貪汙

  1998年,屠興招大權在握,未經集體討論,一次性在村前阪圈入集體良田29.5畝,分別以5次付款,共付土地費23.075畝,至今尚有***25畝土地款未付,計款193500元,其建停車場的配套設施費及青苗補償費約50000元均由禹溪村集體支付。以上23畝多土地,其中以交通局名義徵用9.16畝,價格為20000元/畝,而同期其他企業向禹溪徵地費為45000元/畝,僅此一項差價就達229000元,如此曲線徵地損了禹溪村集體,而肥了擁有實權的屠書記;其中5.58畝是村委會為“獎勵”屠興招為禹溪村作出了“巨大的貢獻”,而象徵性地收取7000元/畝。後來經村民舉報,上級部門査實後,作出了此5.58畝以30000元/畝補交,而對屠興招的這種貪汙行為不作任何處理。這種東窗事發之後的“補交”行為,我們是否可以理解為:貪汙犯只需退還髒款便可免去刑事責任。

  三、控告屠興招化公為私,侵佔集體利益

  2000年度,建造“上三高速公路”及嵊州大道, 國家在我村徵用公路用地90畝左右***良田6000元/畝、耕地2000元/畝***。由於公路建設徵用,當時市政府決定返還我村土地18畝,作為村留用地,由村集體開發使用,同時免繳出讓費和和一切規費。然而村集體沒有得到一絲實惠,屠興招利用手中職權,化公為私,全部轉入歸他個人建造停車場和汽車修廠,為本人牟取私利,嚴重侵佔集體土地和集體經濟。

  四、控告屠興招多次挪用村集體資金

  2000年至2005年期間,屠興招利用擔任村党支書記、村委會主任和村經濟合作社社長三職之際,大權獨攬。多次挪用村集體資金。有據可查的就多達400萬元,其中2004年10月和2005年10月,屠某分別挪用公款100萬元,用於自己經營的汽修廠轉貸;2004年10月和2005年10月屠某分別挪用村集體資100萬元,以個人名義借給禹溪村個體老闆吳國強用於轉貸。

  五、控告屠興招一戶多宅

  屠興招一家在本村在冊戶口為3人,卻在村裡擁有四棟樓房:祖屋翻建,建築面積185.5平方米;1992年,屠興招謊稱將上述翻建的185.5平方米房屋調劑給住房困難戶王榮華***非本村村民***和尹海寶兩戶為名,申請審批一宅基地。佔地面積為300多平方米,後來他又把此宅基地通過私下交易的方式給了村民屠雪祥;2002年,屠某又以他過世父親的40多平方米的房屋翻建為由,向土管部門申請審批了建築面積140平方米,佔地面積200多平方米;2007年,屠某再次以他愛人張愛芬的名義申請審批獲得了建築面積143平方米,佔地面積500多平方米。反思:屠興招一家三口為何能獲得土管部門稽核批准如此之多超標準用地?!相反,由於104國道擴建,於2002年拆遷的村民卻至今尚未獲得合法的審批手續!!

  六、控告屠興招變相出賣集體土地

  禹溪村***沙山-貓狗彎***集體土地被屠興招變相出賣,現已被交通物流公司佔用多年。沒有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屠興招利用職權,於2002年11月20日與嵊州市國土資源局私自簽訂了《嵊州市統一徵地補償協議》,上宗土地共計87.2475畝,補償款:1838407元,但事過十年,禹溪村只收到當初600000元土地補償預付款,其餘的1236407元卻至今下落不明,對我村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

  七、控告屠興招暴打無辜村民

  1999年李世華被屠興招打得鮮血淋淋的,體無完膚;2001年打傷村民屠亞元,村民實在看不慣,就起來反對,所謂嵊州聞名的“禹溪村造反運動”,市公安部門叫來十多名特警把圍觀的老年人都打傷治院,並有十幾名年青人被抓進拘留所,把正義的群眾運動鎮圧下去,打人書記屠興招的老婆在大庭廣眾之中揚言:要踏平禹溪村;2007年2月14日,丁彩琴同志,是禹溪村黨支部創始人之一,有59年黨齡的老幹部,她因事去找屠興招,他不分青紅皁白猛拍桌子,站起就就打人。幸虧有人拉架,她才逃過一劫;2011年6月25日,村老年人看到屠興招在違章建房,就自發的組織了30多人到在建工地勸阻,村委會知道情況後,怕事態升級,村主任他們也到違建場地進行勸阻。施工人員覺得理虧也停了下來,但屠興招火冒萬丈,第二天糾集200多人社會閒散人員,他們統一右手戴著白色手套***儼然象電影電視裡的黑幫分子***,有的在工地保護違建;有的在村辦公大樓尋找村幹部。村裡的老百姓被這架勢嚇得不敢吭聲。後來這幫人浩浩蕩蕩的開赴村主任王高洪經營的酒店吃霸王餐。第三天,屠興招指使當時的小女婿糾集20多名打手,衝擊禹溪村辦公大樓。他們分工明確,有的堵住辦公樓大門、有的堵住樓道;其中有8人在屠興招小女婿帶領下提著馬刀、 拎著鐵棍,徑直衝向村主任辦公室,前來辦事的老年村民丁木仁也被他們控制住,其餘的4人用鐵棍等凶器毒打王高洪主任。王高洪被打得遍體鱗傷。後來被送進醫院縫了8針,治療了半個月才出院。

  八、控告屠興招浪費村集體資金

  以吃飲水為名,在其豪華的祖墳前挖建風水池塘***用他自己的挖掘機***,毀掉良田6.7畝,浪費集體資金幾十萬元,光是挖掘機費用就高達13.5萬元。而花費如此之大人力和物力的飲用塘水僅用了不到一年時間,就在未經村集體討論擅自以180元/年的價錢承包給他的鐵哥們丁六興養魚,造成水源汙染而不得不廢棄。

  九、控告屠興招為鞏固自己的勢力違規發展黨員

  基層黨組織不僅是黨團結群眾、組織群眾、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客戶端”,而且是黨調查民意、贏得民心、緊密聯絡群眾的橋樑和紐帶。而禹溪村黨組織成了屠興招鞏固自己勢力的工具。他嚴重脫離群眾,儼然把自己看作是土皇帝,高高在上,聽不進群眾不同的意見,以家長制的作風管理村務,動輒就暴打無辜村民。在他的高壓手段下,村民敢怒而不敢言。對他的暴行罄竹難書!自1993年他上任以後,為了鞏固地位,他迅速發展黨員,剛開始時村裡每年發展3名黨員;掛靠他的修理廠發展3名,轉正後再把他們的組織關係轉入村裡,而有的並非是他廠裡的職工。他玩的只是移花接木的把戲。村裡每年相當於要增加6名黨員。老百姓戲稱禹溪村黨支部是黨員批發部。幾年下來,他的親朋好友,甚至跟在他後面吃吃喝喝的小弟也成為了共產黨員。至於那些小跟班素質如何權且不論。如果不是他圈內的其他青年人***除非你會溜鬚拍馬***,不然任憑你如何之優秀都與黨組織無緣。甚至有的外村嫁入禹溪村媳婦的組織關係他也故意刁難不讓轉入。現在禹溪村有百分之八十的黨員是他“培養”出來***風火崗除外***,這為他鞏固勢力打下了紮實的基礎。只要他活著,禹溪村黨支部書記非他莫屬。禹溪村黨組織已成了他的囊中之物。屠興招常常以小恩小惠拉攏黨員,每年他都購買過年禮品贈送給全體共黨員,還經常請黨員吃飯。早些時候,甚至帶著黨員幹部以考察為名,用公款***乘飛機***去深圳等地旅遊。他佔了禹溪村那麼多好處,卻對其他村民吝嗇之至,甚至變戲法般的佔村民便宜。有頭腦的人都能明白,他這種攏絡人心的手段無非為了“三年一選”作鋪墊。是變相的賄選。如果讓屠興招這種靠XX起家的腐敗分子繼續擔任村書記,勢必為損害黨員的形象,黨的純潔性不容沾汙,切勿讓屠興招這顆老鼠屎損壞整個禹溪村黨支部的名聲。

  對屠興招種種違法行為,我們多次向當地有關部門舉報,然而至今沒有結果,但是我們堅信正義的力量最終一定能戰勝邪惡。懇求上級領導為民作主,給予公正、合法的處理。

  除惡務盡!不獲全勝,決不收兵!

  舉報人 :

  2016年2月21日

  範文二

  尊敬的姜大明省長:

  我們是一批為我們國家保家衛國做過貢獻的人,從部隊轉業後在萊州市公安局工作,屬於“以工代幹”人員。近期,我們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欲哭無淚,上訴無門,多次通過正當渠道反映問題均未得到圓滿的答覆,因此我們只有懷著萬分焦急和痛苦的心情給你寫信,請你百忙之中***。

  2007年12月,萊州市公安局通過煙臺市人事局錄用了20名公務員,這20名同志大部分是農民合同制,其他同志也沒有我們進公安局工作時間早,我們參加各種資格考試時,他們當時都沒有參加考試的資格,或者甚至還沒有進公安機關。***比如1993年的轉警考試***。而我們是1992年以前從部隊轉業,分配到萊州市公安局工作的轉業退役軍人,1991年10月參加過公安部組織的崗位培訓,有合格證,是省公安廳在編公安幹警,均配發警服、警號。1993年我們參加過全省組織的轉警考試,考試成績全部合格,1996年參加過公務員第一批過度考試。我們將近20年工作在公安執法第一線,26年多來我們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兢兢業業地為黨工作,不管在邊疆報國,還是在地方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我們都為黨和國家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並且無怨無悔。

  我們感到不公正的是:像我們這樣為公安事業奮戰了近20年,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工作熱情的人員卻無法轉為正式的公務員,而那些工作時間短、從工廠企業調進公安機關的人員卻順利成為公務員。更讓我們困惑的是:其一,農民合同工不在國家行政編制內;其二,國家財政部門不給他們負擔工資、福利待遇;其三,省級沒有批准招聘幹部,是煙臺市私自招聘。根據以上情況這20名同志轉為公務員違反《國家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根本不符合《國家公務員法》中關於公務員登記的要求。

  根據1994年6月7日《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一章第四條: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退役軍人應予照顧。我們是1992年以前從部隊轉業退伍分配到萊州市公安局工作的“以工代幹”人員,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國家財政負擔我們的工資、福利待遇,並且我們享受國家科員待遇,我們符合《國家公務員法》第二條。根據***公政法[2003]513號***和2004年5月17日公安部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整頓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人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傳發[2004]1368號***第二條第二項就規範“以工代警”人員規定:“對開展省級統一招警考試工作以前進入公安機關、至今未得到妥善解決的人員”作為歷史遺留問題,因組織原因未履行過渡手續,全國各地公安機關對1993年以前的“以工代幹”人員全部轉警。1995年的“以工代幹”人員也有不同的落實情況,根據2006年《萊州市公務員登記實施方案》二、登記的物件和條件,第***一***項和1、2、條規定,我們都符合條件。 而我們1992年以前分配到萊州市公安局的“以工代警”人員沒轉,卻於2007年12月轉了一批農民合同工,並給他們補發了公務員工資,煙臺人事局的做法,讓人心寒。

  我們通過正當渠道反映過問題,但煙臺市人事局、萊州市人事局的解釋讓我們沒法理解,以前說是以工代幹,其間說是公勤,現在又說是固定工,到底我們是什麼身份,我們為黨工作了26年多,卻連一個正當的名分都沒有,這嚴重打擊了我們的工作積極性,甚至影響了我們的人生觀。煙臺人事局轉了許多農民合同工為國家公務員,給國家增加了大量的財政負擔,嚴重損害了國家的利益,煙臺市人事局的做法對嗎?合法嗎?這難道不是典型的“人事腐敗”嗎?

  根據以上事實,敬請省長查清事實,從人文關懷的角度出發,不迴避歷史遺留問題,給我們7名“以工代幹”的轉業退伍軍人一個公正的答覆,我們不勝感激。

  此致

  敬禮

  萊州市公安局全體轉業退伍軍人

  劉廣生 李永民 劉永良 彭寶忠 賀冠山 王玉璽 王瑞清

  2008年7月22日

  範文三

  尊敬的省長大人:

  您好!

  我是山東省乳山市南黃鎮南黃村802號。我的丈夫自1986年2月就在乳山市乳華紙業有限公司***原乳山造紙廠***工作,工作長達27年之久。2013年1月18日他在工作期間將手腕摔傷,特向車間主任請假回家休治,21日有工友告知他被公司開除。按照勞動法規定,公司要開除一名職工,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且需符合勞動法規定的開除條件。但公司完全無視勞動法的存在肆意妄為說開除就開除。在這其間拖欠我丈夫5個月工資,而且也沒有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導致我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給我們造成重大的經濟和精神損失。所以我們按照法律規定申請乳華紙業有限公司給予人民幣賠償:

  一、2012年9月—2013年1月工資2100X5=10500元

  二、1986年2月—2013年1月21日加班費約436577.4元

  三、按法律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100X27=56700元

  四、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賠償勞動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830X17+900X7=16260元

  五、按法律規定給付他1986年—2014年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並賠償因未繳納社會保險所造成的退休後的經濟損失。以及因訴訟產生的誤工費42000元。

  在經過本人多次請求勞動仲裁,因為公司董事長為省人大代表誰都不敢得罪。導致我不得不上訪到威海信訪局和人大,終於乳山市勞動仲裁局裁定由乳華造紙有限公司給他廣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用補償,並交由乳山市法院執行庭執行***但沒有給我任何檔案,我反覆問勞動監察局是否應該給我一份有關材料,他們說無需給我,一切由他們做決定,我越想越不對,又無可奈何***。同樣法院判決的工資和未簽訂勞動合同補償金合計35700元也沒有到賬,雖然申請了法院執行,但法院告知無法執行。

  辛辛苦苦工作27年,按照法律規定給付我們應該享受的各種經濟補償約1135037.4元。但打官司打了兩年因對方身份的問題我不僅一分錢的補償沒有拿到手,反而受到對方的威脅,法院和勞動監察局判決的工資、保險和經濟補償金得不到有效執行。作為老百姓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難道就沒有一個肯為我們真正做主的地方嗎?

  懇請省長大人,為百姓做主,還人間公道,作為一名普通百姓,沒有身份沒有地位,我只能寄希望省長大人和上級部門督查!

  XXX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