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享受年假的情形是什麼
職工只要工作了一定的年限,就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年假,那不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是什麼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不能享受年假的情形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員工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所在單位不扣工資和事假累計兩個月及以上,單位扣發工資的;
2、累計曠工30天及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員工,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6、復原軍人。新招工人和自謀職業回原單位工作的,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不能安排休年假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怎麼辦?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員工未休年休假工資具體怎麼計算?月工資如何折算為日工資?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工資折算為日工資按照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計算。比如一名員工工作滿3年,月工資為5000元,那麼他該休的年休假為5天;假如這5天他沒有休年休假,單位應該支付他3448元******5000元÷21.75天***×5天×3倍***未休年休假工資。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年休假如何折算成工資
當年度結束以及員工離職時,會發生年休假如何折算成工資的問題,下面總結一下:
1、年度結束時有年假未休完。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單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標準低的,應該要支付3倍工資。
不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願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
2、離職時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糾正員工容易產生的一個觀念,以為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基礎,來判斷未休年假,其實這樣是錯誤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
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如果離職時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年假天數的計算公式
一、對於老員工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帶薪年休假條例: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下稱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法、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合併為“累計工作”時間。
《辦法》此項規定明確了年休假是勞動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體勞動者的休息權,不是根據對某個企業的貢獻來確定的。
二、對於新入職的規定:
《辦法》還規定: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不滿12個月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後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假如劉先生工作了7年,在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麼他今年在乙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為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那麼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53÷365***×5天=2.1天。由於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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