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退休單位不辦退休怎麼辦

  退休人員到了退休年紀,應該要退休,但是單位不辦退休怎麼辦,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應退休單位不辦退休處理辦法

  ***1***對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應要求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2***對符合退休條件,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並致使職工未能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應認定該職工仍屬用人單位的職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該職工與其他職工同等的待遇。

  ***3***對符合退休條件,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職工繼續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

  ***4***對於經調查確認職工未辦退休手續,企業應支付而未支付職工工資超過3個月的,可以適用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391號***,裁決企業先支付職工工資。

  返聘退休人員公司注意的情況

  1、應當與退休返聘人員簽訂勞務協議。因為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優先適用雙方的約定,雙方無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相關條款或者行業習慣,若還無法確定的,才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可見,勞務關係相比較勞動關係,受到法律的約束力更小了,在這種情況下,若雙方無協議約定,將會造成雙方權利義務不清,從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的,原則上適用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但有個別地方認為這屬於工傷,例如上海。

  3、退休返聘人員離職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不干涉,完全根據雙方約定來,雙方對此無特別約定的,則一般司法實踐中不會支援員工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的。

  退休返聘人員也不可以被無故辭退

  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 [1997]88號***《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係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聘用單位與被聘用退休人員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約定了解除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符合該支付情形,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予以支付。

  所以退休返聘人員被無故辭退也是合法的,如果有合同對於此事的約定,按照約定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