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辭退手續是這樣的

  總會遇見不如意,也會遇見一些問題,下面由小編整理了辦理辭退手續的一些內容,希望對大家有用!

  

  首先,應該做一些離職前的準備

  1,建議與當事人和平溝通好,然後再辦理相關辭退手續;

  2,要求對方在規定時間內馬上移交手中相關工作和資料、財務等等,確保不要有遺漏***相關工作牌等一切只要與工作單位有關的東西全部上繳***;

  3,在規定的時間內離開工作崗位、工作單位,不得延誤;

  4,如涉及到工資等相關費用等,用打卡的形式予以打卡結算清楚;

  5,及時與客戶等溝通,並將該人員已離職的訊息告知對方,確保公司不受任何損失。

  離職前的一些建議

  如果公司老闆或人事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公司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