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到年底辭職年終獎能不能拿到

  每年臨近年底的時候是有很多的職工辭職的,那辭職後的年終獎怎麼辦呢?還能不能拿到了?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沒到年底辭職是否有年終獎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53條,對“工資”進行了定義: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如果“年終獎”的性質為工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向勞動者給付。

  實踐中,有勞動者因為未在用人單位工作至整年提前離職,用人單位以此拒絕向勞動者發放“年終獎”。可以說,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其工作時長比例支付其工作期間的“年終獎”。

  那麼如果此時“年終獎”的性質並非工資,而是福利呢?對於福利問題,作為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對此問題作出決定,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行為,故而此時的“年終獎”是否發放、怎麼發放,就由用人單位自主作出決定了。

  辭職年終獎的糾紛案例

  張某2013年2月28日到某化妝品銷售公司工作,勞動合同期限至2016年2月27日止。張某工作至2016年1月30日因個人原因離職。公司未支付張某2015年度年終獎7000元。公司稱確實制定了關於年終獎如何發放的規章制度,且該制度規定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員工不享受年終獎。張某2016年1月30日離職,而公司2016年2月16日發放年終獎,故張某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條件,不享受年終獎。張某不認可公司的主張,稱不知道公司有相關的規章制度,即使有相關規定但未公示,不具有效力。公司未提交該規章制度向張某公示的相關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化妝品銷售公司認可存在年終獎制度,其雖主張根據公司規章制度離職員工不發放當期年終獎,但未提供向張某告知過該規章制度的相關證據,且張某工作已滿一年,某化妝品銷售公司應支付其年終獎,最終判決該公司支付張某年終獎70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當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年終獎的發放方案時,年終獎就成為勞動者的工資總額的一部分,勞動者有權知曉年終獎如何發放。本案中,用人單位在未將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年終獎的相關規定向勞動者公示的前提下,依據未經公示的規章制度決定不支付勞動者年終獎,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再者,按照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年終獎實際上屬於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勞動者當年度已工作屆滿,就可享受當年的年終獎,用人單位不能以發放時間未到而隨意不予發放。

  關於年終獎的發放規則

  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於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並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提前離職該拿年終獎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麼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援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未滿一年也有年終獎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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