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申請延長需要注意哪些風險

  試用期是公司和員工雙方試探的一個好時機,公司可以更好的瞭解員工的能力,到了轉正的時間,如果有的員工主動申請延長時間,公司應該怎樣規避風險呢,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試用期申請延長需要注意的風險,以避免賠償,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試用期申請延長需要注意的風險

  ***一***對於試用期,雙方可以協商約定,但是,不能違反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員工要提交書面申請。另外,該員工可能覺得公司或工作不是很滿意,但沒有找好新工作,所以騎驢找馬。之所以延長試用期,是因為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辭職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了。因此要關注該員工動向,並做好接任者準備。

  試用期滿後辭退員工風險加大,解決方案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可以儘量往這些正常解除條約上尋找理由,並且這些理由要儘量合理,合乎勞動法、合乎企業一直宣傳的規章制度,如果一個員工各方面表現正常也沒必要辭退他。

  所以說員工主動申請將試用期延長,看似有很多好處,但是公司一定要用長遠的眼光看待這個問題,不要輕易的答應員工延長試用期,這樣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極大的風險。可以多方面的瞭解員工申請試用期的原因,這樣,既能滿足鹽工的一些利益,也可以幫企業更好的留住人才以及規避風險。畢竟將試用期利用好,不僅是員工需要考慮的問題,也是企業留住人才的好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