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勞動法遲到多久算曠工

  對於曠工,我想大家都比較瞭解了,在曠工以後會受到一些代價。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解下新勞動法規定的遲到多久算曠工,歡迎大家檢視。

  勞動法遲到多久算曠工

  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卻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並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在於是否到崗工作、是否應出勤而未出勤。

  在《勞動法》中沒有規定曠工多少天算自動離職,只有用人單位在制定的規章制度裡或者勞動合同裡有註明,得看簽訂合同的情況。

  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2條“……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第3條“……停薪留職期滿後的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等規定與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第11條:“……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為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2]45號《覆函》重申了以上意見。

  很多用人單位將勞動者“連續曠工多日”作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重要情形之一,寫進勞動合同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這為清退無故離崗的勞動者提供了合法合理的管理依據,用人單位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認定員工是否“曠工”仍需根據客觀情況合理分析,不能僅憑缺勤現象,還要分析缺勤原因是否屬於無故。本案中,徐某等人因工資調整問題在上班期間向公司反映情況,屬於正常的勞動訴求,並非無故缺勤。公司把員工表達合理訴求的行為定性為“曠工”,且以此為由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顯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認定員工“曠工”草率的後果

  在勞動者的出現缺勤,可能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不能簡單草率的認定員工“曠工”而應給予勞動者說明和解釋的機會,並充分考慮各種情況,再作決定。用人單位更不能以“曠工”之名,故意解除員工勞動合同,規避自身責任。否則,既不利於和諧勞動關係的構建,也可能使單位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不定時工時是否存在曠工問題

  事實上,曠工與是否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沒有必然的聯絡。

  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6條規定: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第1章、第4章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員工,雖然實行的是彈性的工作時間,但前提是確保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而不是絕對的自由。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生產、工作任務是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在確保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在特定的時間到特定的地點從事特定的工作,此為“應出勤”。如果勞動者拒絕服從,將構成“未出勤”,即使是實行不定時工時,也構成曠工。因此,曠工與否和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沒有必然的聯絡,是否構成曠工的關鍵是“應出勤而未出勤”。

  曠工多久可以辭退職工

  一、什麼是辭退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二、曠工幾天公司可以辭退職工

  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

  相關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要是員工連續曠工或累計曠工三天的話,那麼單位此時就可以將其辭退,並且不會做出任何的補償。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很重要的,不然的話可能對自身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