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官制介紹

  唐朝官制為唐中央政府下主要分設中書,門下,尚書三省。中書省掌詔敕,政令之立案起草;門下負責審議中書之立案,草案,以決定實行與否;尚書省為行政官署,其下尚分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置尚書***正三品***及侍郎***正四品上***,此為三省六部制。下面是小編帶來的。

  唐朝官制:宰相

  唐朝的官制是在隋朝基礎上進一步得到完備和健全的。從名義上說,三官同為宰相,但因唐太宗在即位前曾任過尚書令,所以無人敢再擔任此官,遂以其副職左、右僕射為尚書官,與中書令、侍中併為宰相。唐太宗時,因中書令、侍中位高權重,不輕易授人,於是又常以它官加“參議朝政”、“參預朝政”、“參知政事”、“參議得失”等名號作為實際上的宰相。後來又有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同中書門下三品”***代宗時改為二品***的頭銜行宰相事的。這樣一來,尚書僕射如不加“同平章事”,反而不能參與宰相機務了。

  三官各有官署,但遇軍國大事需共同商議。唐初他們的議事地點在門下省,稱政事堂。高宗時,政事堂改設在中書省。玄宗時,政事堂改稱“中書門下”,並設定吏房、機務房、兵房、戶房、刑禮房等五房,分曹辦事,這樣原來僅是宰相議事處所的政事堂便發展成一個宰相的辦事機構,以五房處理日常行政事務。肅宗以後,“中書門下”又簡稱“中書”與中書省不同。政事堂是朝廷的決策機關,凡全國軍政機要及五品以上官員的任免升降,都在這裡議決。唐朝宰相一般有數人擔任,多時曾達十餘人,其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稱為“執政事筆”。安史之亂後,改為宰相們輪流擔任首席,十天一更換;德宗時又改為每日一更換,想以此防備宰相專權,但實際作用有限。

  唐朝中葉以後,又有以中書令、侍中等宰相虛銜授與地方藩帥的做法,以示恩寵。這樣的地方大吏如來朝廷任職,為了與真宰相區分,便在官稱前加“檢校”字樣。

  唐朝中後期,翰林學士一職開始侵奪宰相的權力,對唐朝政治具有一定的影響。唐初曾於禁中設定翰林院,召集了一些文學之士及醫、卜、棋、畫等有一技之長的人,入內廷值班,隨時準備皇帝召見,陪伴皇帝遊居宴樂。皇帝有時也召集一些才智之士在此待詔,以備顧問。唐玄宗時,又專設翰林學士院,選文學之士以為翰林學士,專掌擬定皇帝直接下達的重大詔令事。這樣便侵奪了中書省中書舍人的制詔之權,出現所謂“內製”、“外製”之分。翰林學士所撰詔令直接從禁中發出,稱“內製”,用白麻紙寫成;中書舍人所撰詔令通過宰相擬定,稱“外製”,用黃麻紙寫成。翰林學士因此被稱為“內相”。但翰林學士並不是正式的官,而是一種職務,因此沒有正式的官階品秩,名額也無定數。憲宗時,於諸學士中選出一名資高望重的人作為學士院的首領,稱“翰林學士承旨”,權任尤重。唐朝後期,皇帝也往往利用翰林學士來對付干涉朝政的宦官勢力。

  唐代翰林學士入院後,必須見習一年,方加“知制誥”的頭銜,具有秉筆草擬詔書的資格。一旦成為承旨學士,很快便可正式拜中書舍人,然後授與宰相官職。這就形成了後世各朝拜相往往選自翰林的傳統。

  唐代宗時,在內廷又設定內樞密使,專用宦官掌管奏章傳遞、傳達詔旨,逐漸參與機密。在宦官專權的時候,樞密使可參預朝政,宰相之權多被侵奪。

  唐朝也有“三師”、“三公”,同隋朝一樣,是屬於恩寵性的贈官。

  唐朝官制:三省六部

  唐朝的三省六部體制已經十分完備,各個部門職責明確,部門之間相互配合,又相互牽制;各種職官分工細密,職守分明。又恢復了三省的傳統名稱:內史省仍稱中書省,內史令仍稱中書令;門下省的納言仍稱侍中。三省之間的分工是:中書省制定政策,草擬詔敕;門下省稽核復奏;尚書省頒發執行。如果中書省所擬詔敕有失當之處,門下省有權予以封駁,要求重擬。對於各部門呈上的重要奏章,必須通過尚書省交門下省審議,門下省認可後,方準送中書省呈交皇帝批閱;如認為有不妥之處,可駁回修改。由於中書、門下二省官署位於尚書省之北,所以二省合稱“北省”,而尚書省被稱為“南省”、“南宮”。三省及其長官名稱在高宗、武后及玄宗時一度有變更,可參見表1。

  中書省 以中書令二人為長官,又以中書侍郎二人為副長官。重要的屬官有中書舍人,掌參議表章、草擬詔敕及璽書冊命等。中書舍人因職掌的特點,可以接觸機務要政,並可以對軍國大政提出自己的初步處理意見,簽署自己的姓名,稱為“五花判事”。屬官還有右散騎常侍二人、右諫議大夫四人,掌供奉諷諫,大事廷議,小事上封事***上呈書面報告***。又有右補闕、右拾遺也是諷諫建言之官。

  唐朝官制:事務機構

  唐代的中央職官可分為臺省官和卿監官兩類,前者指三省及御史臺,屬於政務職官;後者指九寺五監,屬於事務性職官。唐代九寺是從漢代的九卿演變而來的,但其權位與職掌已經同漢代九卿大不相同了。唐代九寺是: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五監是:國子、少府、將作、都水、軍器。

  寺的長官稱“卿”,監的長官多稱“監”。這些卿監官的政治作用都有限。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大理寺與刑部分工不同。大理寺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師徒刑以上的案件,判決後要送刑部複查,死刑則呈送皇帝批准。刑部則負責全國的司法行政和審判重大案件,凡地方的死刑案件要送大理寺複查。

  此外還有祕書、殿中、內侍三省,其長官也都稱“監”。祕書省掌管經籍圖書之事,下領著作局和司天臺。殿中省和內侍省為內廷掌管皇帝詔旨傳遞和衣食起居等事的機構。

  唐朝官制:御史臺

  唐代御史臺為最高監察部門,設御史大夫1人為其首長,以御史中丞為其副。

  御史臺下設臺院、殿院、察院。

  臺院有侍御史六人,掌糾察百僚、彈劾不法;審判皇帝特命的案件,並與門下省的給事中、中書省的中書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訟,號稱“小三司”。侍御史還有專人分管御史臺官署的日常雜務。侍御史在諸御史中地位最高,職權最重。

  殿院有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殿廷供奉之儀式,糾察朝會典禮失儀和隨駕檢舉非違等事。

  察院有監察御史十五人,資歷淺者稱“監察御史裡行”,掌監察地方官吏及尚書省的六部。唐代以“道”為監察區,唐太宗時全國劃分十道,玄宗時增為十五道。每道派監察御史一人,後來也稱巡按使、觀察使、按察使等。

  御史臺三院的設定與明確分工,說明中國封建社會的御史監察制度已經發展成熟。為了保證御史能夠獨立地行使彈劾權,唐代改變了過去由御史臺長官選任御史的做法,而由吏部選任,有些御史還是由皇帝親自任命的。御史除了具有監察職能外,還有一定的司法審判權,這是中國御史監察制度的一個特點。這種情況除了前面提到的小三司外,如遇有特別重大案件時,可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稱為三司推事。

  唐朝官制:地方官制

  唐朝的地方官制,一般說安史之亂以前是州***府***、縣二級制;至唐中後期則演變為道、州、縣三級制。唐代的州、縣都根據當地的地理位置、轄境大小、戶口多少以及經濟發達程度劃分為不同等級。

  州的長官為刺史。唐玄宗時一度改州為郡,長官稱太守。刺史之下有別駕、長史、司馬等官,稱為上佐官,他們沒有職權,朝廷往往以其品高俸厚安置閒散官員。但是如果刺史缺員,上佐官可以代理州事。刺史之下還有司功、司倉、司戶、司法、司兵、司田等曹參軍,負責處理各方面的政務,由錄事參軍事統領。這些官稱為判司,具有實權。

  縣的長官統稱縣令,其下有佐助之官縣丞,有分判眾曹、催徵租賦的縣尉,有掌管文書簿計的主簿等官。

  唐代的首都長安和陪都洛陽設府,長官為牧,一般由親王遙領,實際主持政務的是尹。後來又增加了一些府,都以府尹主事。其下還有少尹、司錄參軍事等官。唐高宗及武后多居洛陽,因此那裡的職官建置略同長安。雖然以後諸帝很少再去洛陽,但其職官衙署並未撤除,只是空存其名,不具實職。

  又有都督府,屬於大軍區性質,管十州以上的稱大都督府。長官大都督一般以親王遙領,由長史主其事。一般的都督皆兼任所在州的刺史。安史之亂後,由於地方節度使勢力的膨脹,都督府實際上已不存在了,而“都督”也只成了“贈官”。

  為了加強對周邊少數民族的管理和鞏固邊防,唐朝還在邊疆地區先後設定了六個都護府,有大都護府與上都護府之分。長官大都護一般由親王遙領,由副大都護主其事。上都護府長官為都護。作為邊疆地區的都督府和都護府還管轄著若干羈縻府、州。羈縻是束縛、攏絡的意思。唐朝為了便於控制邊遠的少數民族,在那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定羈縻府、州作為行政特區,大者稱都督府,小者稱州,以當地少數民族的首領為都督、刺史,可以世襲。這些羈縻府州有一定的行政自治權,可不向朝廷交納貢賦,但必須接受邊區都督和都護的轄制。據《新唐書·地理志》記載,唐代的羈縻府州多達856個,比內地的府州還多。唐朝實行的這種少數民族自治的羈縻府州制度有助於穩定邊疆地區的局勢,加強中央同邊遠少數民族的和睦關係,同時對於這些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開發和文化發展也是十分有利的。

  唐朝中後期節度使勢力大增,發展成割據一方的地方分裂勢力,最終導致了唐朝的滅亡。

  唐玄宗時為了加強邊防的軍事力量,在沿邊設定八個節度使,統轄邊地軍隊,本是軍事將領。安史之亂爆發後,中原用兵,於是內地也設節度使。為了適應戰爭形勢的需要,節度使不僅領兵,而且兼任所在州的刺史,兼理民政。後來節度使又都加京官和御史大夫頭銜,又兼觀察使***原為監察官員,後漸兼理民政,統管一道或數州***、營田使、度支使等,於是集軍、政、財、監察諸權於一身,成為割據一方的藩鎮。中唐以後,節度使的轄區也稱道,後來全國劃成四十餘道。這時的道已不是唐初那種單純的監察區劃,而成為實際的行政區劃了。這種道也稱為方鎮。所以節度使對所屬各官大多是自行任命的,除了設定原有的武職、文職官員外,還有一套幕僚班子。節度使把許多重要的職務委派給這些幕僚去擔任,於是稱他們為差遣官。這些幕職人員未經朝廷任命,有些差遣也非正式職官,無品階,這就要向朝廷申請,授予他們郎官、御史等頭銜。

  這種辦法稱為“檢校”。檢校原為查核、察看之意。東晉最早設定檢校御史,掌地方監察。至唐初,為暫時代理某官的意思;玄宗以後變為加官性質,凡加“檢校”之官,皆無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