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公務員制度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

  民國18年***1929年***10月29日,南京中央政府公佈《公務員任用條例》,決定實行公務員制度。民國22年***1933年***3月,公佈《公務員任用法》,並於同年4月1日起實行。

  中華民國政府依據孫中山的“五權憲法”思想,吸收中國古代官吏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的經驗而建立的選任官員的制度,亦稱考銓制度。“考銓”含考選銓敘之意,即通過考試,按照資歷或實績核定官職的授予或升遷。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建立後,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廣州國民政府都設定了考銓機構,頒佈了一些人事法規。但因軍閥混戰,政局動盪,並未建立起系統公務員制度,那時對公職人員還稱“官吏”。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重新設計官制,陸續頒佈和修正了一系列考銓法規,公務員制度才逐步建立起來,從30年代開始,逐漸以“公務員”的名稱代替“官吏”。

  國民政府公務員制度的一個最顯著、最具有本質意義的特點是它的黨派性,一切公務員均為國民黨一黨的私利服務。所謂公務員實是“黨務員”。 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規定政府職員必須加入國民黨,為此國民政府專門釋出了《政府機關職員須入國民黨令》。為確保政府機關任命的公務員均忠於國民黨,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指示國民政府發出訓令,規定各機關用人三項標準,第一項,“須注意其人在黨內之歷史,曾效忠黨國而無反革命之言論者”;第二項,“務必每人專任一事,不得身兼數職”;第三項,“須真正覺悟,奉行本黨主義,忠實努力者”。國民黨中央還規定,政府各機關“用人先盡黨員任用,裁員先盡非黨員裁減”。

  南京國民政府於1928年改組後,設立考試院。考試院為國民政府最高考試機關,負責考選銓敘事宜,是公務員制度的主要執行者和監督者。考試院設正副院長各一人,首任院長為戴季陶。考試院主要由考選委員會和銓敘部組成,考試委員會主要負責各類文官和專門技術人員的考試事項,而銓敘部主要負責公務員的登記、任免、審查、獎恤等銓敘事項。考銓組織設有派出機構和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為考試院在各省***地區***設立的考銓處,分支機構包括在各級機關內部設定的人事處***室***或人事管理員。人事管理人員受銓敘部指揮監督,其中設有考銓處的各省的縣市政府的人事管理人員,受各考銓處指揮監督,主管人員由銓敘部任免。下面就考試和銓敘制度分別做以介紹。

  民國公務員考試

  清王朝覆滅後,北洋政府廢除古代官員九品制,學習西方,採取文官考試製度,並在1913年頒佈《文官考試法草案》。該草案詳細地寫明應試者的準考條件、考試科目以及考試流程,共分4章20條。

  基本規定:文官考試每3年舉行一次,分為高等考試和普通考試兩種。應試者年滿21歲,且沒有違法記錄和未“破產”者,具有中學以上或相當於中學以上***現在的中專***畢業資格之男子,均可應試。

  甄 錄 試:包含國文、歷史、地理、筆算

  初試:須對國法學、刑法、民法、國際公法、行政法、經濟學、財政學等七門主科進行考核,此外還有商法、政治學、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通商約章五門附科,考試者可在其中選擇一科加考

  大試:現行法律解釋、設案之判斷、草擬文牘

  普通考試:科目較少,只有國文、歷史、地理、筆算、法學通論、經濟學,另有一至兩門與實際工作有關的考試內容。

  但是,史料記載中這部草案公佈後其實並未實施,北洋政府在1915年9月30日又公佈《文官高等考試令》、《文官普通考試令》、《文官高等考試典試令》和《文官普通考試典試令》,且分別在1916年6月和1917年4月舉行第一次文官高等考試和第一次文官普通考試,並分別錄取194名、295名應試者,這是具有進步意義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