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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決非一成不變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狀況和時運而變化。下面小編帶給大家的是:

  :傳統法律文化與外來法律觀念

  根據一個國家或民族法律意識現代化到底主要是來自本國傳統的推動力量,還是來自於外來法律文化觀念的衝擊,我們可以將法律文化觀念現代化的模式劃分為內髮型、外發型和混合型。

  所謂內髮型是指本國社會的內在現代化因素促使了社會系統由傳統向現代的模式轉換或型別更替。儘管內髮型法律意識現代化的模式不排斥向外國學習其先進經驗,受異域法律文化的影響,但是,這些外來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觀念只是起次要的作用,不是本國法律意識由傳統人治型法律意識向現代法治型法律意識轉型的主要動力源泉。歐美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意識現代化基本上屬於這種型別。內髮型法律意識現代化具有下列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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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近代商品經濟在本國前近代社會的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現代化和法律意識現代化的最深厚的基礎。西方內髮型法律意識現代化是西方社會從11世紀以來商品經濟恢復和發展的必然產物。古代西方就具有發達的簡單商品經濟,特別是古代羅馬發達的簡單商品經濟對西方法律文明的模式建構和發展產生了十分深遠的影響。從11世紀開始,在西方中世紀社會的內部商品經濟開始復甦,並逐漸向近代商品經濟轉變。商品經濟的發展為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識的現代化產生了十分重要的影響。美國著名法學家泰格和列維在考察西歐近代法律的形成時深入系統地論述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商人在法律文化現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他們看來,商人對西方現代法律形成和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和改造功能。因而,他們具體分析和考察了商人怎樣在西方的不同歷史階段利用蛻變中的法律體制來與當時的宰制或有力集團——封建主、城市行會、中央集權的君主——作頑強的抗爭,以達到建立自身宰制地位的最終目標。[11]***p.3***馬克斯·韋伯在《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中論述了商品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特別是西方商品經濟發展中的合理性組織和觀念對西方現代化和法律文化現代化的意義和作用。

  第二,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離乃至形成“二元對立”的格局是法律意識現代化的內在社會結構基礎。西方現代化過程中形成的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對立的關係結構是法律意識現代化深厚的社會基礎:其一,市民社會從政治國家中分離和獨立出來,就是市民社會獲得了獨立活動和發展的領域,形成了市民社會獨特的思想和行為的準則和方式。作為市民社會最重要的社會倫理精神和法律原則,契約自由、主體平等、誠實信用、權利和利益本位就成為現代法律意識的基本內容。***注:關於市民社會的倫理品格的系統論述,參見川島武宜:《現代化與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6~37頁。***其二,近代政治國家官僚體制的發展,特別是近代代議制民主制的發展,產生了政府乃產生於人民,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權利為目的,政治權力應當分立和受到制約的近代民主憲政觀念。其三,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必然導致社會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從而為現代法治觀念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直接的現實法制條件。

  第三,它是社會形式合理化理念的產物。關於西方傳統在社會和法律文化現代化中的推動作用,馬克斯·韋伯在《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一書中,提出了著名的“韋伯的設問”:“為什麼在西方文明中,而且只有在西方文明中,出現了一個***我們認為***其發展具有世界意義和價值的文化現象,這究竟應該歸結為怎樣一些環境呢?”[12]***p.11***為了回答這一具有重要理論價值和歷史意義的考問,韋伯列舉了一系列只有在西方傳統中存在的獨特的有利於現代化的社會文明因素。這些因素包括:普遍有效的被公認為合理的科學,系統神學的充分發展,具有系統嚴密形式的科學,具有合理性概念體系的和系統方法的政治思想和修昔底德斯的歷史學方法,合理而和諧的音樂,合理地運用哥特式拱頂分散壓力和空間構造的屋頂成為最重要的建築原則並擴充套件到雕塑和繪畫領域的一種風格的基礎,一種合理的、系統的和專門化的科學探索以及經過訓練的和專業化的人才和職業,報紙和期刊,社會整體存在、社會政治經濟和技術條件依賴於訓練有素的政府官員手中,西方意義上的“國王與政府”的封建國家,由定期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的議會,由群眾領袖和政黨領袖組閣向議會負責的執政的政府,具有合理的成文憲法、合理地制定的法律、以及根據 合理的規章或法律經過訓練的官吏進行管理的行政制度的政治組織,以利用交易機會取得預期利潤為基礎的行動,根據精確的資本核算來調節營利活動,***形式上***自由勞動的合理的資本主義組織形式,經營活動與家庭的分離,合理的簿記,獨特的合理的勞動組織,出於經濟利益考慮的對科學技術的應用,合理的、可靠的法律結構和按章行事的行政管理制度、行政管理結構,等等。“沒有這些,縱然可以有冒險和投機者的貿易資本主義,以及各種受政治左右的資本主義,但絕不會存在由個人首創、擁有固定資本和確定計算的合理企業。這樣的法律體系和這樣的行政管理,能以如此完善的法律和形式為經濟活動服務,也僅見於西方。”

  第四,它與社會利益多元化和對超越實證規則的社會秩序的神聖性觀念相聯絡。昂格爾從一般理論的角度提出了現代化和法律意識現代化的兩個條件。“第一種歷史條件描述了一種經驗以及一種對群體關係的認識。因為,法律秩序要發展,必須以這樣一種環境為前提,即沒有一個集團在社會生活中永恆地佔據支配地位,也沒有一個集團被認為具有一種與生俱來的統治權利。集團之間這樣一種關係可以被稱為自由主義社會,或者用一種當代美國政治科學的更生動的語言,稱其為多元利益集團。這種法律秩序的歷史基礎的第二個方面就是,它以一種‘更高的’普遍的或神聖的法則為依據,用它來論證或批判國家制定的實在法。”[13]***p.59***而西方的自然法觀念以及韋伯和伯爾曼所揭示的宗教理想是瞭解西方法學傳統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