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師範大學學生籍管理規定
根據《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山東省教育廳有關檔案,制定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山東師範大學學生籍管理條例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經本校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週。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學校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複查合格者准予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進行體檢覆查患有疾病者,經校醫院診斷,認為經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准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應回家醫療。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享受取得學籍的學生待遇,並應在被通知後三天之內離校回家醫療,逾期不回者,取消保留的入學資格。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經治療康復者,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一週內,持縣***市***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申請入學,經校醫院複查合格,報教務處批准後,隨下一年級新生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請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準時到校並辦理繳費註冊手續。註冊手續不得由他人代辦。學生證在蓋註冊章後方始有效。凡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兩週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五條 未獲批准復學者或達到退學規定者不予註冊。
課程與選課
第六條 學校本科專業按四年制制定教學計劃,專科專業按三年制制定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各專業設定的課程分為必修、選修兩大類,各類課程和各教學環節均規定一定的學分。學校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其學業完成情況的基本依據。本科學生在校學習年限,允許在三至六年內浮動,不論學生提前或推遲畢業,其學制均以四年計;專科學生在校學習年限,允許在二至四年內浮動,不論學生提前或推遲畢業,其學制均以三年計。
必修課是實現培養目標、達到基本規格所開設的課程,學生一般應按教學計劃規定的序列修讀。分為公共必修課、學院通識課和專業必修課。
選修課是拓寬學生知識面,完善知識結構,發展能力與特長的課程。學生在修讀全部必修課的同時,還必須按教學計劃中規定的學分修讀部分選修課程。選修課分為公共選修課和專業選修課。
公共選修課是面向全校開設的課程,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自由選修。公共選修課分為人文社會科學類、自然科學類、職業技能類、健康教育類等。本科學生選課不少於6學分,專科學生不少於4學分。
專業選修課是指與本專業密切聯絡或相關性較強的專業提高課程,旨在加強學生專業基礎知識,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專業水平,培養學生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原則上本科專業選修課的總學時應不少於專業課總學時的30%,專科專業選修課的總學時應不少於專業課總學時的15%。師範類專業學生至少要選足兩門教育類選修課。
第七條 學生依據本專業教學計劃,在教師的指導下,按照《山東師範大學選課實施辦法》進行選課。
學生每學期選課的數量一般應達到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數,因特殊原因難以完成學習任務的,經批准可減少選課學分數,但不低於教學計劃規定學分數的二分之一,由此在規定學制年限內不能修滿畢業額定學分者,在未達到退學規定情況下,本科允許延長修業期一至兩年,專科延長一年。延長修業期的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交納延長期的有關費用。
新生入學第一學期按學校安排的課表上課,從第二學期起實行選課。
選課要求詳見每學期選課手冊,不參加選課者,不能獲得課程學分。
學習紀律與考勤
第八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的一切活動。上課、實習、勞動、軍事教育等均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請假***急病或緊急事故應及時補假***,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准以及請假超期而未續假者,一律以曠課論處。對於曠課的學生,學校視其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九條 學生不得擅自離校。未經批准離校或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按《山東師範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學生因病、因事請假,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因病須附校醫院證明***,經審批簽字同意後方可生效。請假一天以內由輔導員或班主任批准;二至七天由主管院長批准;一週以上由學院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准、學生處備案;超過一月者,由教務處會同學生處審批。請假期滿或提前返校,應辦理銷假手續。必須延長假期的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十一條 學生考勤由任課或主持活動的教師協同班幹部具體辦理,考勤情況應及時送交院辦公室。各學院應有專人負責彙總考勤情況並將結果定期向學生公佈,同時報教務處備案。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學分。考核成績及學分記入學生成績登記表,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 考核方式分為兩類:考試和考查。可採用閉卷、開卷、筆試、口試等多種形式進行。各門課程採取結構成績制,每門課程的平時成績、期中成績、期末成績或理論成績、實踐成績占課程最終成績的比例,由各學院按課程的具體情況提出意見,經教務處認可後付諸實施。
第十四條 學生考試考查成績按百分制評定,並實行學分績點制以確定學生學習質量上的差異。百分制與績點的對應關係見下表:
考試成績 100 95-99 90-94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60分以下
績點 5 4.5 4 3.5 3 2.5 2 1.5 1 0
教育實習、專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的成績評定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分制評定。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等 級 優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第十五條 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課程學分績點即將某一門課程的成績轉換為績點,再將績點乘以學分數。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績點數×課程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即學生在修讀期間所取得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學分數之和。
***平均學分績點=各門課程學分績點之和÷各門課程的學分數之和***
課程學分數之和分兩種情況計算:當課程學分之和大於教學計劃規定的總學分時,按學生實際取得的總學分計算;當課程學分之和小於教學計劃規定的總學分時,按教學計劃規定的總學分計算。
考試違紀作弊、曠考、考試不交卷的,若系必修課程,登記成績時註明原因,其課程成績為零分,績點為0,並參加平均績點的計算。
第十六條 學生參加創新教育活動及重大比賽獲得的省部級以上獎勵,或在正式刊物上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及作品,經認定,獎勵適當的學分績點。
第十七條 公共必修課應按照教學計劃中考核方式的規定,按學期進行考試或考查。
公共體育課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各專案的考核可隨堂安排。因病殘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課的學生,經校醫院證明和公體部確認,可免予參加確有困難的體育專案的教學活動,但須參加***由公體部安排***適合其身體情況的保健體育或其他鍛鍊專案並據此考核,及格者取得體育課成績和學分。
軍事教育課、勞動課、體育課只計學分,不計學分績點。
第十八條 一門課程無故缺課累計超過學期授課總學時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考試。
第十九條 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時,必須事先向本學院提出申請***因病須憑校醫院病假單,課程考試後送交的申請或證明無效***,院長簽署意見並報教務處批准後,方可緩考。因事一般不準緩考。獲准緩考者,可隨重考學生參加考試,緩考成績作正常考試成績記載。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擅自缺考的學生,按曠考論,成績以零分登記並註明“曠考”字樣。
第二十條 考試違紀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登記並註明“違紀”或“作弊”字樣,依據學校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經教育表現較好的,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重修機會。
第二十一條 學期課程考試,一般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在學期末兩週內進行,考查課程和體育課考核均應在此之前結束。不滿一學期或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核的考試課程,在徵得教務處同意後由各院自行安排。
第二十二條 考試、考查成績一經評定,不得更改。學生如對成績有疑問,本人不得找教師查閱,應在開學一週內提出複核申請,經所在學院分管教學的負責人同意並報教務處批准,指定專人複核。,
第二十三條 學生的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見《山東師範大學學生成績考核實施細則》。
免修、重考、重修
第二十四條 學生通過各種途徑提前掌握的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可申請免修。具體要求如下:
1、免修課程一般應是高一個年級的同類型、同大綱的課程。
2、學習成績優秀或學有特長,並有一定自學能力的學生,允許申請免修,須在擬申請免修課程的期末考試前兩週填寫《免修課程申請表》,主管教學的院長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後,方可參加免修考試。
3、免修課程考試應在該門課程授課前進行。免修考試成績在80分及以上者可獲准免修並取得該門課程學分。
4、有實驗環節的課程,其實驗部分不能免修,應隨班做實驗並取得實驗課成績。
第二十五條 公共必修課、勞動課、公共選修課和實踐性教學環節不能免修。
第二十六條 經考核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學分的必修課程,在未達到退學規定學分前,可在下學期初重考***曠考、免修未達到80分及考試違紀作弊者不準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不及格,必須重修。公共選修課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選。
重修方式一般為隨下年級聽課或參加開課學院單獨組織的重修課程班學習。當重修課程與本年級其他課程時間相沖突時,也可自學。以自學方式重修的,學生仍要辦理重修手續,並憑證與任課教師取得聯絡,接受教師的指導,按時交作業***有實踐環節的還必須完成實踐環節***,參加相應課程的期末考試。重修課程一般要求在一年內完成,未辦理重修手續自行參加重修課程考試的,不計學分。辦了重修手續一年內不參加重修或未經批准擅自缺考者,重修成績以零分登記。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傷病經校醫院診斷,必須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教學週數三分之一以上的;
2、一學期內經請假缺課超過教學週數三分之一以上的;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須由本人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學院審查、報教務處批准後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由教務處通知有關學院轉告本人辦理休學離校手續。
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
第二十九條 學生經批准休學後,均不得住在學校,不得隨班聽課或參加考試,也不得提前復學。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
第三十條 休學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專業獎學金停發;
2、因病休學,應離校治療。
第三十一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二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應提前兩週向學校申請復學。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出據縣***市***以上醫院診斷報告,證明恢復健康,並經校醫院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3、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4、復學學生編入原專業相應的低年級學習。
經批准保留入學資格及保留學籍者,亦照此辦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退學與試讀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一學年內所取得的學分低於教學計劃規定的該學年應修總學分的二分之一的;
2、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學生在學期間累計取得學分平均每學年低於30學分的;
3、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4、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休學手續或者休學期滿未提出復學申請及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5、經校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請假離校連續兩週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7、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應該休學經學校動員仍不休學的;
9、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五條 因學習成績不合格達到退學規定的學生,允許其試讀一年且以一次為限。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允許申請試讀:
1、在學期間取得的學分未達到教學計劃規定的同期應修總學分的三分之二的;
2、考試作弊的。
學生試讀需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同意並報教務處稽核批准。試讀期內停止學籍並按規定繳費。
學生試讀期滿,學年平均學分達30及以上者,學校恢復其學籍,否則立即取消試讀資格。
第三十六條 學生退學,由所在學院提出書面報告,教務處稽核後經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高教處備案。
第三十七條 學生退學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學生須按學校規定時間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2、退學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後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年以上者,發給肄業證書。
3、逾期不辦理退學離校手續,由學校有關部門登出其在校各種關係,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因成績原因退學試讀者除外***,所繳費用按有關規定辦理。
轉學與轉學業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轉學或轉專業:
1、有特殊才能,轉學或轉專業後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2、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校醫院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適當專業學習的;
3、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學或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或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二年級以上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應予退學的;
4、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十一條 轉學、轉專業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專業,須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報教務處稽核,學校主管領導批准。
2、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後,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3、學生轉學、轉專業的手續,在每年的6月上旬辦理。獲准轉專業的學生仍須參加原專業期末考試,於下學年開學第一週內到教務處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第四十二條 學生轉入新專業,須修滿該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方可畢業。轉專業前修讀合格且在內容與程度上相當或高於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的相同課程,其學分予以承認。可予承認的原學專業課程的學分超過轉入專業相同年級應獲學分總數三分之二時,可將學生編入相同年級學習,否則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四十三條 因轉專業而需延長在校學習時間者,應按規定向學校繳納延長期的有關經費。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相應的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作結業處理:
1、未修滿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的;
2、畢業論文未經答辯或答辯不合格的。
作結業處理離校的學生,允許在離校後一年內返校隨有關年級重考原不及格課程。合格者准予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逾期不返校重考或重考後仍未獲滿規定總學分者,永久性結業。
第四十七條 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學習滿一學年並取得規定的必修課程學分且本人無法堅持學習者,可發給實際修業年限證明的肄業證書。
主輔修雙學位
第四十八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對輔修跨學科門類專業且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可另授予相應的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附則
第五十條 學生對學籍處理有異議的,可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