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怎麼定抵押物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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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標的的底價即保留價,是指拍賣標的物在拍賣時應達到的最低價格基數。預定拍賣底價,是拍賣人或拍賣法院在拍賣開始之前,就拍賣標的物估定的最低價格,以此作為拍賣價格的最低標準。

  預定底價一般是在拍賣標的物價格不易確定或價格較高的情況下,拍賣人或執行法院認為有必要,才預定拍賣底價。

  一般說來,預定拍賣底價,可以避免拍賣價格過低致使當事人受到難以預測的損害。故在拍賣中只要出賣人或強制執行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預定底價申請的,拍賣人或拍賣法院應予准許。

  拍賣標的底價的預定根據拍賣標的的不同情況而有所區別。《拍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委託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據此規定,對於拍賣標的物底價的確定有以下3種情況:

  一是任意拍賣的標的物,其底價的預定應由委託人自行決定或必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二是對於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拍賣,應根據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底價。

  三是對於強制拍賣標的物底價的預定,應由拍賣法院依職權決定,但拍賣法院對底價的預定,仍應徵得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見。

  無論是委託人自定,或拍賣法院等單位預定拍賣底價,都應適可而止,不能定得過高,也不能過低。底價過高拍賣難以成交,過低會使出賣人或債務人受損。

  因此,拍賣底價的預定對拍賣的進行有著重要意義。在拍賣實踐中,預定底價往往多依當事人即出賣人的意思為必要參考。但若當事人與債務人的意見不一致或強制執行中當事人應到場而不到場的,拍賣人或執行法院有權根據客觀公正的標準作出決定,酌定拍賣底價。

  拍賣底價預定後,拍賣人應嚴守祕密,不得對外發表,以防應買人串通壓價。

  法院拍賣的三個特點

  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主:即凡拍賣表現為只有一個賣主***通常由拍賣機構充任***而有許多可能的買主,從而得以具備使後者相互之間能就其欲購的拍賣物品展開價格競爭的條件。

  拍賣必須有不斷變動的價格:即凡拍賣皆非賣主對拍賣物品固定標價待售或買賣雙方就拍賣物品討價還價成交,而是由買主以賣主當場公佈的起始價為基準另行應報價,直至最後確定最高價金為止。

  拍賣必須有公開競爭的行為:即凡拍賣都是不同的買主在公開場合針對同一拍賣物品競相出價,爭購以圖,而倘若所有買主對任何拍賣物品均無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競爭行為發生,拍賣就將失去任何意義。

  法院拍賣流程

  拍賣業務的一般程式可分為三個階段:

  準備階段

  貨主把貨物運到拍賣地點→委託拍賣行進行挑選和分批→拍賣行編印目錄並招攬買主。參加拍賣的買主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倉庫檢視貨物→瞭解商品品質→擬定自己的出價標準,做好拍賣前的準備工作。拍賣行一般還提供各種書面資料,進行宣傳以擴大影響。

  正式拍賣

  正式拍賣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按照拍賣目錄規定的次序逐筆喊價成交。拍賣過程中,買主在正式拍賣的每一次叫價,都相當於一項發盤,當另一競買者報出更高價格時,該發盤即行失效。拍賣主持人以擊槌的方式代表賣主表示接受後,交易即告達成.

  成交交貨

  拍賣成交後,買主即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拍賣行分別向委託人和買主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一般不超過成交價的5%。買主通常以現匯支付貨款,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倉庫交貨條件到指定倉庫提貨。由於拍賣前買主可事先看貨,所以,事後的索賠現象較少。但如果貨物確有瑕疵,或拍賣人、委託人不能保證其真偽的,必須事先宣告,否則,拍賣人要負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