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解讀

  大家瞭解過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嗎?對最新修訂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有哪些解讀?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一、修訂背景

  ***一***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原衛生部於2002年組織制定釋出了《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規範醫療機構的病歷管理,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化,醫療機構病歷管理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使病歷管理滿足現代化醫療管理需要,醫政醫管局組織專家對2002年下發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並徵求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內有關司局,以及31個省***區、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醫政處的意見,彙總修改意見後形成2013版《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二、修訂原則

  修訂對2002版的主要內容進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時在新版的規定中體現了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有關精神,體現了新形勢下病歷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並與近年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等做好銜接。

  三、主要修改內容

  ***一***檔案整體系統性、條理性加強。

  2002年釋出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共23條,未劃分章。

  2013版規定分成7章,共32條,從總則、病歷的建立、保管、借閱與複製、封存與啟封、儲存和附則等七個方面作了更為系統、清晰的規定。

  ***二***內容更加詳實、具體、完善。

  修訂後的《規定》完善了以下內容:增加了《規定》的適用範圍,明確了醫療機構內管理病歷質量的部門,增加了病歷書寫、排序及病案裝訂等有關要求,明確了化驗結果歸入或錄入門***急***診病歷的要求,規定了借閱病歷的具體要求,增加了封存病歷和啟封的相關規定,明確了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或撤銷後的儲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歷的儲存時間,修訂了門***急***診病歷的歸檔時間。

  ***三***增加電子病歷管理相關內容,體現新形勢下病歷管理工作特點。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檔案精神,原衛生部先後在2010、2011年釋出了關於電子病歷系統的規範和通知檔案,電子病歷在醫療機構中普遍應用。

  因此,2013版《規定》明確“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具有同等效力”,並規定了相關管理要求。

  ***四***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做好銜接。

  近年新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和《病歷書寫基本規範》、《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範》、《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和《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範》等法律法規、規範對病歷的建立、修改、儲存、封存等提出新的要求。

  本次修訂注重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範的銜接,體現新要求。

  為維護患者知情同意權,2013版《規定》中病歷內容增加了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等,同時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複製的病歷內容也增加了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等。

  ***五***符合臨床工作實際,更加註重醫患雙方權益維護。

  2002版規定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影印件,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封存病歷原件。

  2013版明確規定籤封病歷的複製件,並規定未完成的病歷在封存後,病歷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既保證病歷資料封存,又維護正常的診療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