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判幾年
有的情況下交通肇事就會直接導致人員的死亡,而有的情況下則是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讓傷者得不到及時的救治,才導致其死亡的。那麼呢?下面小編為你介紹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規定。
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判幾年
刑法第133條明確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檔法定刑,就是說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5年。
***1*** 屬於構成交通肇事罪情節的逃逸行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傷1人以上3人以下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不但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逃逸行為”,並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後果的,應適用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應適用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能夠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2***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後“逃逸緻人死亡”的應歸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中,適用“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應另行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如何認定
《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認定“因逃逸緻人死亡”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因逃逸緻死的物件必須是行為人交通肇事行為致傷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為人對交通肇事行為致傷的人負有及時救助的義務,該義務是由於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這一先行行為,使法律所保護的“致傷的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處於危險狀態下而產生的義務,肇事者有能力實施救助而不實施救助行為致受傷的人發生了死亡的結果。
3、行為人對受傷人員死亡的結果持過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受害人死亡結果的心理狀態。這種過失的主觀罪過形式是對肇事者的行為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關鍵。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實施對受害人的救助行為會發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將被害人帶離現場而逃逸,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心理態度,則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為人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行為人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主要有兩種情況:
***1***行為人肇事行為致受害人受傷,但傷情不致引起死亡結果,肇事者逃逸後由於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結果,這一結果與逃逸行為沒有直接的必然因果關係,對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條規定的第一個量刑幅度處罰。
***2*** 如果肇事者的行為使受害人傷勢嚴重,若不及時救助,就會發生死亡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肇事者逃逸後,由於其他介入的原因導致受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即肇事行為與肇事者逃逸行為是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結果發生過程中的一個條件時,仍應認定為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況。
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資訊,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