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借條的問題

  近年來,夫妻之間因為借條糾紛訴至法院的屢次出現,比如因空床費、家務辛苦費等所打的借條,這種借條多為夫妻之間的玩笑,並非真正的債權債務往來,那是否就意味著夫妻間的借條無效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參考。

  一、夫妻間借條是否有效

  首先我們來明確什麼叫做借條。借條屬於借款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合同法對合同主體的規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由此可見合同法並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並且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並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

  當然,也有不同的意見,主要是認為借款時所借款項本來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錢不過是從自己的左口袋拿到了自己的右口袋,既然是自己拿自己的錢,又怎麼能叫借款呢?其實對夫妻婚內借條的效力應予以肯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並同時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從借條本身的性質看,借條應當是一方將其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時由對方出具的憑證,也就是說所借款項應當是屬於一方所有的。借條既然是以書面形式確定了的憑證,它顯然也滿足了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對處置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的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要求。因此,從形式上來說,對夫妻婚內借條效力應當認定是有效的。

  二夫妻借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夫妻一方用屬於自己的財產購置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個為此出具了借條,該借條是個人債務還是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借條確定的款項作為對價購置的財產由夫妻共同經營或使用並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

  其次,夫妻間債務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由於混同而歸於消滅。隨著婚姻法的修訂,婚姻法實際上已否定了債可以因結婚而混同從而歸於消滅的說法,因為修訂後的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該方所有,這意味著一方的婚前債務也應由該方承擔。既然婚姻法已經明確否定了這種債可以由於結婚而混同從而歸於消滅的說法,那麼也就不能否認夫妻間可以發生債的關係,混同說或不能發生說是不能成立的。

  綜上所述,夫妻婚內借條的效力在一般意義或形式意義上應當認定其是有效的,但對其的認定存在許多影響因素。例如借條的出具是否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借條出具後如果借條所確定的款項所購置的財產完全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經營收益完全歸夫妻共同享有等。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涉及很多經濟利益和人身利益,欠條作為約定財產的一種形式,雖然約定了權利義務關係,但是當離婚時仍然會出現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這時合同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相互交錯,只有律師才能將條理分清,合理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