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糾紛不打官司的解決方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借款、欠款事件頻繁發生,在還款日到期後,債務人借錢、欠錢不還的現象時有發生。解決此類糾紛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訴訟只是其中方式之一,在此想重點提示一下對“訴訟”的正確認識:對債權人來說,如果協商調解無法索要欠款,就會想到起訴,但對於此類糾紛,不要單純的認為,訴訟就必須要走繁瑣的立案、開庭、判決等程式。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參考。

  

  其實,還有一種簡單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此方式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只要符合: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權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同時,法律還規定: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故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如操作得當就可以以最短的時間收到追討債務的最佳效果。

  二、不打官司如何討債實現債權

  如今,討債難成了債主們的共同苦衷。一場打官司打下來短則數月,長達一年,甚至還有數年的。那麼債權人不通過打官司能否實現債權呢?

  1、申請支付令

  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巧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巧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支付令的特點是,債權人只需向人民法院提出釋出支付令的申請,無需起訴;人民法院對於申請支付令的案件,無需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同時,人民法院對申請支付令的案件只做形式審查,省去了通常訴訟中的審理前準備和開庭審理階段,簡化了訴訟程式,節約了大量時間。

  2、辦理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公證

  公證處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可以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這就是說,對經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債權文書經過公證以後,義務人明確了自己的違約責任和不履行義務的後果,一般也會自覺履行義務的。否則,申請人可以持經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三個方面的條件:債權文書必須經過公證;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債權文書中有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說明。

  3、請求人民調解

  目前,兵團的團場、農牧連隊、城鎮社群居委會和企業都設立了人民調解組織,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是我國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們的一項優勢。因此,通過人民調解方式也可以解決債務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