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複議申請書怎麼寫
土地行政複議申請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那麼你知道土地行政複議申請書要怎麼寫嗎?小編為你整理了一些,希望你喜歡。
篇一
申請人:武某,男,_____歲,漢族,工人,
住址:_______縣_______鄉_______村三隊 電話:_______
被申請人: 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負責人:許某 職務:書記
住址: _______市人民路_____號, 電話: _______。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或變更 市土地管理局“ 市 字[ xx] 號文,即《關於對武 未經批准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處理決定》。
主要事實及理由:
武 原為水 縣 xx鄉 xx村三隊村民, xx年元月,根據國家關於對企業實行兼併、租賃、承包等多種方式尋求企業發展的政策,承包了 農工商總公司下屬的 xx機械廠,出任廠長,承包期為 xx 年,後經主管部門和有關機構批准,依法變更了公司名稱,為 xx有限責任公司。
原 機械廠面積為 xx平方米, xx年 xx月 xx日領取了 平方米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當時該廠與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線的爭議,故一部分土地憑證沒有申領。 年 月 日武 承包後,依法向縣土地管理局申領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面積為 平方米,用途為工業用地,時間是 xx 年 xx 月 xx 日。
武 出任廠長後,為使企業擺脫困境,經隊、村以及 農工商總公司同意,組建了 有限公司。公司因經營規模的擴大,準備新建部分廠房,於 xx年 xx月 xx日正式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請,隊上籤署了同意辦理的意見,而恰在此時,村上與公司因承包租金問題發生爭議,不給報件蓋章並騙走了土地使用證,致使建房用地手續不夠完善。
有限公司為使企業正常運轉,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盤活土地資產,從總體上講是符合國家關於盤活土地資產有關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對其進行的處理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而是不顧客觀實際和後果,欲將企業一棍子打死,這有悖法律關於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精神,是不適當的。具體來說,市土地管理局行政決定的不當之處主要是:
1.主體錯誤。市土地管理局[ xx ]號文的處理物件是武 ,而實際上武 只是繼巨集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將自然人與法人混為一體。主體錯誤,處罰不能成立。
2.適用法律錯誤。市土地管理局處理決定第一項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條文是針對非法轉讓土地,而非出租集體合法使用的建設用地。處理決定第二項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發[ ]號檔案的“精神”進行處罰,這不符合《行政處罰法》中關於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應遵循的有關規定。再者,中央 號檔案下發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亦下發了《關於貫徹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區兩個檔案通知的精神實質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實保護耕地”、“凍結非農建設專案佔用耕地一年”,而並非土地管理局處理檔案第二項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權,並重新安排給.村三隊集體使用”的法律依據。
處理決定第二項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權,並重新安排給 村三隊集體使用“不符合法律規定。第一,繼巨集公司法人代表武 與三隊簽訂有合法的承包企業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業時當然包括企業用地;第二,《 自治區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鄉***鎮***村建設用地經批准後,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和出讓,嚴禁買賣和荒廢。生產經營停止後須將土地歸還集體。”繼巨集公司不但未停止生產經營,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應重新安排給三隊使用。
3.查明事實不清
***1***房屋 平米是 公司所建,並不是武 個人行為,而其中呈“ ”狀的房子是原隊上已打好的地基,屬合建房屋;
***2***建房時經過了集體土地所有人 村和隊的同意;
***3***房屋沒有辦下房產證是因為與 村就承包費交納產生爭執,不蓋章無法申辦;
***4*** 村將土地使用證原件騙走,導致相關手續無法申辦;
***5***此案的舉報人是 村,導致此案查處的真正原因是 村在承包費官司沒打贏後***見法院裁定***,隨即以整人的方式將武 舉報給土地局,而事實上,該地塊的房屋建設是經村、隊同意的,但 年當 公司法人武 收房租時, 村已與該地塊部分單位簽訂了租賃公司,收取房屋及土地租金,從而形成一個房屋或一塊土地有兩個租賃合同的局面,而且, 村與 公司爭收租金;
***6***該地塊 餘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閒地塊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將出租房屋的行為,按出租土地處理,顯然行政處罰行為不能成立。
4.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就 公司來說,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 機械廠時大部分為閒置土地,荒廢多年,就連集體租金都沒法上交, 公司盤活土地資產,合理利用,這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7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擴、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閒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種權利,又是一種義務,如果我們刻意去追求一種看似合法赦質不利於企業和社會發展的形式,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 市土地管理局 [ xx ] 號檔案決定讓 公司在 日內自行拆除 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項中又規定“如該片土地繼續出租,聯營建廠,其土地使用權必須先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這說明該片土地是允許進行工業或建設使用的,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也批准為建設用地。市土地局不讓其補辦有關手續而必須先拆除後辦手續再蓋房子是沒有合理性的。自治區黨委、政府貫徹中共中央11號檔案的《通知》第四點第二段中明確規定:“對於建設專案確需佔用的土地,必須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後,按有關規定補辦用地手續”,而並非要求一律拆除。
綜上所述,綜觀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所涉及的法律, 市土地管理局[ xx]號檔案處理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處理明顯不當,根據《行政複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第1、2、5、點的規定,請求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撤銷或予以變更市土地管理局[ xx ] 號檔案,以維護國家、集體、企業乃至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武某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
申請人李xx,男,漢族,1952年xx月13日生,住址:山西省xx縣xx鎮三元村;身份證號:xxxxxx
被申請人山西省婁煩縣國土資源管理局,住所地:婁煩縣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陰建軍,職務:局長。
複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婁國土資監罰〔2012〕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請人於2012年6月5日作出的處罰決定書相對人錯誤。李某已於1999年3月與離婚,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韓秀珍所有,處罰決定書相對人應是韓秀珍而不是李某。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佔用林地錯誤。2003年縣政府批准申請人取得0。3畝集體建設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沒有林木***政府修路時已將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屬林地。政府批准申請人取得建設用地,處罰決定書卻認定佔林地,不符合事實。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非法佔地不符合事實。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於1995年在位於三元村濱河北路邊,澗河一號橋北建房,現實際佔地面積為1003。08平方米***佔地時地類,其中三元村集體建設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築面積355。6平方米,2003年縣政府批准佔用0。3畝,超佔面積為803。08平方米***佔地時地類,其中三元村集體建設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屬非法佔用地,此認定不符合事實。而事實上八十年代初李貴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廠,申請人於1997年8月10日購買了此予制板廠,當時訂了契約,並有李建峰代筆,李存懷作證***見證據5、6***。此予制板廠長27米寬21米,共計567平方米。2003年縣政府批准申請人另取得0。3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見證據7***,申請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見證據8***。購買予制板廠房屋佔地和批准的0。3畝用地面積已達767平方米,還沒有包括院子佔地,處罰決定書卻認定申請人違法佔地達803。08平方米,違背事實,認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申請人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依法向貴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貴局支援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
年月日
篇三
申請人xxx,男,46歲,漢族,系xx縣xx鎮大梨樹村xx組村民。
申請人鄧某某,男,34歲,漢族,系xx縣xx鎮xx村xx組村民。
申請人王某某,男,34歲,漢族,系xx縣xx鎮xxx村***現xx村***xx組村民。
被申請人:xx縣人民鎮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xx縣人民鎮府縣長***。
申請事項
一、請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撤銷或變更被申請人於2013年1月10日所作出的“晴府行決字[2013]1號”決定;
二、請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對xx鎮xx村xx組與xx村xx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進行重新確定;
三、請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對涉及三申請人的土地權屬界限予以明確。
事實及理由
xx縣xx鎮xx村xx組與xx村xx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一事, xx縣國土局經調查後,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但雙方未達成協議。2013年1月10日,以“x府行決字[2013]1號”檔案作出《關於xx鎮xx村xx組與xx村xx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xx縣政府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存在以下錯誤和和違法之處:一是該處理決定上面使用的分界點之一“丫口墳”,實際上當地並沒有該地名,該決定混淆分界線,處理結果難以令人信服;二是該處理決定第三頁倒數第三行明確說明《xx縣土地管理局關於xx村xx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xx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議書》[1993]x土***監***字第2號是對1965年6月8日《山林邊界協議》和1992年《山林邊界協議》的否定,應當以該協議來明確雙方爭議的土地權屬界線。但最後處理決定內容卻是1992年《山林邊界協議》劃定的界限內容,完全與《xx縣土地管理局關於xx村xx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xx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議書》***[1993]x土***監***字第2號***規定不符;三是該處理決定所劃分的土地權屬界限模糊不清,難以辨別,致使三申請人均難以依據該處理決定明確自家土地界線和土地權屬範圍。
xx縣政府的該處理決定,形式上似乎為當事人雙方明確了土地按權屬界限,解決了糾紛,實質上根本沒有為當事人***特別是三個申請人***明確土地權屬界線。若僅以此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依據和結果,雙方的矛盾早晚將會另行產生。
綜上,xx縣政府的處理決定與實施不符,與法律相悖,嚴重侵害申請人利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土地劃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尊重土地使用的歷史和現狀,保障三申請人合法利益,我三人特向貴府提出複議請求,希望貴府能依法明斷,撤銷或變更xx縣政府作出的x府行決字[2013]1號處理決定;對爭議的地塊,依照《xx縣土地管理局關於xx村xx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xx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議書》***[1993]x土***監***字第2號***規定,依法重新進行土地邊界確定,並明確三申請人土地邊界和權屬範圍,以徹底化解xx村xx組與xx村xx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維護三申請人應有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