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的價格
金融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價格:金融期貨合約是金融期貨交易的載體和媒介,是金融期貨交易各方在期貨交易所內買賣的標準化合約。
一般說來,金融期貨合約由下列條款構成:
1.交易單位。金融期貨交易每份合約的交割數量都是確定的,但對於不同的交易所則又有不同的規定。交易單位的標準化.極大簡化了期貨交易的過程,提高了市場效率.使期貨交易成為一種只記錄期貨合約買賣數量的交易。
2.每日最高波動幅度。指期貨交易所規定的單個交易日內期貨價格的最高允許漲跌幅度。在我國又稱漲跌停板制度。當單日期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這一限制時,期貨交易所將會停止當天交易.進一步的交易將在第二天進行。設定漲跌停板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風險,保障期貨知識交易者在期貨價格出現猛進或狂跌時,免受重大損失。
3.最小變動價位。也被稱為刻度或最小波幅,形成的過程是期貨交易所公開競價中,商品或者是金融期貨價格報價的最小的一個變動數值。最小變動價值乘以合約交易單位.就可得到期貨合約的最小變動金額。我們對最小變動價位大小的標準,大多數情況下取決於該金融工具種類、性質、市場價格波動狀況、商業習慣等因素。
4.標準交割時間。包括標準交側月份和標準交割日期。標準交割月份指各個交易所規定的期貨合約交割的未來月份.又稱合約月份。不同的交易所,對交割月份的規定也不同。標準交割日期指交割月份的具體交割日,又稱最後交易日。
5.初始保證金。又稱原始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雙方為保證合約得以履行而向結算會員儲存的保證金.以保證價格變化時虧損一方能即時支付。
金融期貨市場的執行狀況都是以價格的形式表示出來。價格是金融期貨市場執行的核心和顯示器。儘管不同品種金融期貨的價格形式不同。但是,期貨價格的基本構成以及影響期貨價格的基本因素都是一致的。
金融期貨價格在現實的期貨交易中,必須考慮持有成本,因而基差並不會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