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汽車管理制度範文

  為了確保道路車輛安全,需要對報廢汽車進行相應的管理。接下來小編為你帶來了。

  一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另結合我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營運車輛使用年限

  根據《汽車報廢標準》***國經貿經[1997]456號***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營運車輛行駛里程

  根據《汽車報廢標準》***國經貿經[1997]456號***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報廢規定:

  凡在我國境內註冊的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1、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2、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3、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出國家定型車出廠規定標準值百分之十五的;

  4、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的;

  5、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汙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汙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計程車,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效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一條規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1、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2、對符合報廢條件的機動車要交售到交警部門指定的機動車回收企業拆解。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3、凡符合一下條件之一的一律作報廢處理

  ***1***達到國家標準規定使用年限或累計行駛里程的[參見《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和第七條];

  ***2***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4、加強對臨近報廢車輛的技術監督管理,及時處理臨近報廢車輛的安全隱患,確保車輛技術狀態良好。

  三

  1. 目的

  為了加強車輛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管轄營運車輛。

  3. 內容

  3.1 根據機動車輛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狀況,公司對機動車輛達到國家報廢條件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客運車輛因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車輛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公司鼓勵其報廢。

  3.2 機動車輛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強制報廢:

  ***1***達到使用年限的;

  ***2***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

  ***3***經修理和調整後,排氣汙染物及噪聲不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4***在1個安全技術檢驗週期內連續3次檢驗不合格的;

  3.3 公司客運車輛達到營運使用年限規定或行駛里程,強制下線。

  ***1***8座及以下客運車輛營運使用年限5年,或者行駛50萬千米;

  ***2***大、中型客運車輛、公交車輛營運使用年限5-8年,或者行駛60萬- 80萬千米;

  3.4 其它車輛使用年限、行駛里程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要求為:

  ***1***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或者行駛50萬千米;半掛牽引汽車及其他載貨汽車使用15年;或者行駛60萬千米;

  ***2***全掛車使用10年,半掛車、中置軸掛車使用15年;半掛牽引汽車及其他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的。

  ***3***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專項作業車無使用年限限制。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專項作業車行駛50萬千米;

  3.5 達到行駛里程或累計工作時間的機動車輛,須將營運車輛手續交回手續,由公司車管部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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