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實現和保障我國公民受教育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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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現和保障我國公民受教育權機制

  1、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救濟

  繼續加大各級政府財政對教育投入的力度。教育經費是教育發展的物質保證,也是公民受教育權的物質保證,是國家財政部門為教育作出的財政貢獻。我們應當建立起科學的教育投資體系,即以投資為主,設立教育撥款委員會和教育基金會,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籌措資金。使教育經費在教育資源配置中發揮主導作用,促進我國教育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從而切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

  2、加強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和懲罰力度。在我國,為了保障公民基本的受教育權,國家已制定和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可以說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已基本上實現了有法可依。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公民的受教育權並沒有得到切實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還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違法不究的現象,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權。因此政府應當運用其行政權利強化對法律規定的監督實施,對於任何侵害公民受教育權的組織和個人,都應該一查到底,追究責任,切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落到實處。

  3、建立完備的教育執法制度。全面建立有關教育處罰制度、行政複議制度、教育申訴制度、教育仲裁製度等教育法律救濟制度;國家執法、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公正執法,正確地規範和引導教育的改革和發展,追究違反教育法的責任人,依法保護公民的一切合法權利。同時要建立健全教育執法、司法機構,要明確教育廳政策法規處在教育執法中的職能,強化該機構在處理教育申訴、教育行政複議等教育糾紛中的職責和許可權,同時建立教育糾紛處理過程中的聽證制度,保證行政處理的公平公開公正,要進一步增強司法機關在教育執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擴大人民法院對教育行政糾紛的受理範圍;同時要建立受政府授權委託的教育仲裁機構,明確教育執法、司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職責和分工,保證大量的教育糾紛和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以切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

  4、建立和完善學生申訴制度。學生申訴制度是學生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或認為學校和教師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向有關部門提出要求,重新作出處理的制度。但是,當前我國的申訴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學生申訴權的內容和範圍相對狹窄,申訴中還存在著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的現象,以及對執法過程缺少必要的監督等。為此,我們應不斷完善我國的學生申訴制度,真正保護公民的受教育權。

  5、明確司法介入的正當性。相對於行政救濟而言,司法救濟是一種更公正、更徹底、更權威、更令人信服的救濟方式。因而必須儘快建立起受教育權的司法救濟機制。從理論上可引入大陸法系的公務法人的概念,把我國公立學校的法律性質界定為“公務法人”,承認高校在教育管理活動中行使了國家公權力,至少部分行使了國家公權力,因而高校可以而且應該成為其管理相對人的行政訴訟被告。立法上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進行修改,在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的受教育權受到侵害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通過新的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司法介入教育糾紛的標準,規定公民在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受教育權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

  憲法第二章規定***7***受教育權,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擁有受教育權的意義

  要擺脫軟弱狀態而能夠自助,要開啟潛能而得到發展,都有賴於教育。教育就是通過向個人傳授一定價值觀念、文化規則、生產技能和知識來促進人實現社會化的一種活動。每個人都是通過教育來完成自己的社會化過程的;受教育過程中獲得的生存知識和技能則是將來獨立謀生的必要準備。所以,無論是人的社會化還是獲得獨立生存的手段,都離不開教育。人不僅要謀生存,而且要謀發展;不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優質的生活。要實現這種高於生存的目標,更是離不開教育。可見,教育對個人一生的生存和發展至為關鍵。